2020年(产品管理)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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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网(http:/)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全许办200449号附件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OO四年八月目 录1 总则(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3 企业取得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申请和受理 (3)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6)6 产品抽样与检验(7)7 审定与发证(8)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9)9 收费办法(10)10 附则 (11)附件1:民用硝化棉产品申证单元和产品标准(12)附件2: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3)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14)

2、附件4: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15)附件5: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37)附件6: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38)附件7: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39)附件8: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40)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2002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3、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民用硝化棉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民用硝化棉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民用硝化棉产品按类别分为涂料硝化棉和赛璐珞硝化棉2个申证单元(见附件1)。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

4、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制定审查计划,组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人员的参与下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

5、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邮政编码: 100723 网 址: 联 系 人: 刘玉泉电 话: 010-84885009 010-84885418传 真: 010-84885009联 系 人: 马 辉电 话: 010-68594347 传 真:010-6859428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

6、 民用硝化棉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兵器工业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中国兵器工业第二O四所)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丈八东路5号(陕西省西安市18号信箱)邮 编: 710065电 话: 029-88291777 88291604传 真: 029-88291777联 系 人: 张皋3 企业取得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与检验手段(见

7、附件2);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电子文本)一式三份;4.1.2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4.1.3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一式三份(仅经济联合体企业提交);4.1.4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5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2 申请和

8、受理程序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和编制电子文本。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及补充表格一式三份,电子文本一份。4.2.2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

9、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4.3 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中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

10、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

11、,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4.5 增项的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时,除提交4.1.1和4.1.2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审查

12、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 现场审查5.2.1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

13、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民用硝化棉产品

14、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5)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三份(一份留企业,二份交检验单位),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检验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7)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一份,其余二份连同抽样单一份报审查部)。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3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4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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