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亭东村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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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亭东村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新轨道,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变行政命令为村民自治,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村各种组织及全体村民,全体村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和村民监督实施。第二章 党支

2、部职责第五条 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第六条 领导和推进本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第七条 尊重村民委员会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处理的合理意见,对村民委员会提交并要求解决的事,必须十分重视,尽量做到事不出村。第八条 搞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出色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做好优先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分子入党工作。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职责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计划生育依法实行村民自

3、治、民主管理是村民委员会自治作用的具体体现。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落实街道、办事处下达的计划生育各项任务。第十一条 负责制订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筹措资金确保村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并抓好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具体工作的落实。第十二条 配合街道健全完善计生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使实行计划生育先进家庭得到多方面的利益,激励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十三条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研究并解决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一年召开二次计划生育工

4、作研讨会。第十四条 认真核对,对经审核符合申领结婚证、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条件的村民及时出具村委会有效的证明。第十五条 每年二次负责通知育龄人员到站接受街道组织的查病查孕查环的避孕节育全程服务。第十六条 根据村民的实际需要及时向村民提供避孕药具,做到上门服务,经常随访。第十七条 鼓励村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按时做好四项手术的落实,并落实好相应的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及时公开计划生育有关情况。第四章 计生协会职责第十九条 村计生协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村民自治组织,接受计生职能部门的指导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是实

5、行计划生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重要力量。第二十条 代表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通过传播信息服务,提高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觉悟和能力,促进我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二十一条 深入群众,发动村民杜绝计划外怀孕、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第二十二条 每年组织二次育龄群众培训班,每一个月更换计划生育宣传栏内容,经常向群众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科普知识。第二十三条 协调社会力量,切实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协助政府、村委会健全完善

6、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使实行计划生育先进家庭得到多方面的实惠。第二十四条 突出计划生育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及时向村委会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村委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权利与义务:(一)协会会员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工作出色的享受优惠政策,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进行监督的权利。(二)协会会员义务:遵守协会章程,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任务;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按期缴纳会费;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二十六条

7、交流工作经验。积极吸收其他村(居)、单位的先进经验,不断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并加以落实。第二十七条 协助村委会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促进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五章 村民职责第二十八条 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并按时参加村委会、村计生协会组织的各类婚育知识、计生法规、基本国策等有关教育。第二十九条 结婚要登记。凡申请结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男女双方提出申请,由村计划生育协会审议并进行婚前教育,村委会审核符合后给予开具证明。然后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接受婚前健康检查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领结婚证即同居的、属非法同居,非法同居

8、不受法律保护。严禁未到法定年龄者结婚生育,未领结婚证生育的,一律视为计划外生育。第三十条 有计划生育。领取结婚证后发给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凭生殖健康服务证进行围产期保健和到医院接产。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确有实际困难的,根据浙江省计生条例的规定符合生育二胎条件者,有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计划生育协会评议,村两委会审议后签署意见报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审核后报绍兴县人口与计生局批准方可怀孕生育。第三十一条 严禁弃婴、溺婴。弃婴、溺婴以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或怀孕后胎儿下落不明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非法收养后,怀孕生育的也按计划外生育处理。第三十二条 避孕措施的落实(一)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

9、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继续提倡一孩上环,二孩结扎。(二)引、流产。因未批准生育而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即引产或流产。第三十三条 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按时参加每年二次的孕环病情检查,外出流动人口不便返回的,到所在地镇级以上的计生服务部门接受检查,并按时寄回全国统一的检查证明。第三十四条 凡应工作需要外出务工、经商的1849周岁的村民,在离开本街道前须带身份证,单寸照片,已婚的还须带结婚证,两人照片及其它有关材料,持村委会出具的流动人口初审表证明,到街道计生办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凭此证可在流入地办理暂住证、务工证、营业证等证件。第三十五条

10、 生育一个孩子后又落实了可靠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夫妇,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六章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第三十六条 外来育龄流动人口到达本村后10日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婚育证明,向街道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办公室交验婚育证明。如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先给予登记,并限期补办。第三十七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对外来流动人口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向街道计生办上报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情况。第三十八条 村委会应当与辖区内出租、出借房屋的屋主、单位法人代表和雇主签订流动人口管理协议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 村委会认真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村计

11、划生育协会审议认可后,向村民一方支付违约金。(一)由村委会的原因导致村民不能按规定时间上环、结扎、查孕查环的。(二)不按规定向村民提供避孕药具的。(三)不为符合条件的村民办理各种计生证件出具村委会有效证明的。由村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第四十条 村民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村计划生育协会核实后,必须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一)知情选择协议不履行的。(二)外出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而补办的。村民收到支付违约金通知书7天内必须如数向村委会交清违约金,逾期不交者将加倍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 支付违约金后仍要按规定落实补救措施。第四十二条 违约金帐目按季公布,全部用于村计划生育事业。第四

12、十三条 已计划外生育的,或拒不落实补救措施纠正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街道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奖励和保障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协会建设是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协会会员作用,使期积极投身到计划生育工作中去,对优秀的协会会员进行一年一度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第四十五条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妇给予奖励。第四十六条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实行奖励。(一)对计划内生育的二胎夫妇主动实施结扎手术的,进行一次性奖励800元。(二)对一孩育龄妇女自

13、觉落实上环措施的一次性奖励30元。(三)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者一次性补贴50元。第四十七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进行奖励。夫妻双方每年不得少于100元。第四十八条 对自愿终身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第四十九条 提高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金为非独生子女户的130%。第五十条 继续坚持在建房中的优惠政策,独生子女一人按二人计算。第五十一条 双农独女户的独生子女凭证在本街道社区医疗就医免收挂号费和住院床位费。第五十二条 对弱势群体中农村独生子女户的低保标准上浮20%。第五十三条 (社保)第五十四条 评选文明家庭户等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挂钩。第五十五条 对举报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经查属实,给予奖励,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公开。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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