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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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码:Q/CSG-GPG 2 10 009-20162016-03-31印发封面2016-03-31实施本制度信息制度名称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制度编号Q/CSG-GPG 2 10 009-2016对应文号版 次变更概要修编时间状态角色人员编写梁 广、余冬青、蒋 毅初审郭克会签李忠、审核孙发 李于达 钟连宏 批准2016-03-31印发制度信息2016-03-31实施Q/CSG-GPG 2 10 009-2016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

2、规范和指导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落实依法治企和完善责任追究,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逐级传递和有效落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定、网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明确了事故事件问责范围、问责方式、问责人员、问责单位、问责标准和问责实施等内容和要求。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直属各单位及县级子公司。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中国南方

3、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Q/CSG 210002-20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Q/CSG 210020-201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事故事件管理办法(Q/CSG-GPG 2 11 009-201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实施细则(Q/CSG-GPG 2 15 084-2014)3 术语和定义3.1 引用术语和定义3.1.1 本办法中“公司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电力人身事故事件”、“电力设备事故事件”、“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有责任的事故事件”、“人身死亡”、“人身重伤”、“恶性电气误操作”等引自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

4、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3.1.2 本办法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等引自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实施细则。3.1.3 本办法中“重复性电力事故事件”引自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事故事件管理办法。3.1.4 多经企业是指公司系统内集体企业和公司所属各级单位的职工持股企业。3.1.5 隐瞒、谎报指个人或组织有意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有意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等。3.2 安全生产问责指公司系统有关人员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

5、动纪律等原因,造成电力事故事件,以及事故事件调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责任认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以下简称“问责”)。安全生产问责包括行政问责和其他问责。4 职责4.1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审核或批准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问责建议。4.2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问责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理部门实施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等,督促本级及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问责决定的具体执行。4.3 各级企业管理部门按照年度组织绩效安全考核标准,负责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组织绩效考核。4.4 各级人事管理

6、部门按照问责决定,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4.5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按照问责决定,依据人员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考核评价、停发部分工资、用工管理、教育培训等。4.6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提出问责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本专业约谈,参与说清楚工作。4.7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向相关单位发出“黄牌”或“红牌”警告、中断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记录、调整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提出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建议等,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4.8 各级工会组织负责依法参与相关单位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5 管理内容与方法5

7、.1 总体要求5.1.1 问责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依法依规、依责论处;(2)坚持警示教育与问责惩处相结合、逐级问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单位问责与个人惩处相结合;(3)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实施党政同等问责;(4)当同一事故事件适用于多条问责条款时,按最高条款进行问责。5.1.2 对有下列情况的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员,可酌情从轻问责:(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抢修,及时恢复电网和设备运行,积极抢救和安置伤员,有效防止事故事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2)主动反映事故事件真相,积极参与原因分析和查找问题,使事故事件调查顺利进行的。 5.1.3 对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员,应从重问责:(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十个规定动作”、违反“五个严禁”造成事故事件的;(2)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未积极抢救和安置伤员,未及时恢复电网和设备运行,未能防止事故事件扩大的;(3)隐瞒、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坏或隐匿有关证据的;(4)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事件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1.4 在事故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使事故事件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比照隐瞒、谎报事故事件进行问责:(1)隐瞒、谎报事故事件重要情节的;(2)向调查人

9、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3)拒不提供或隐藏事故事件证据的;(4)干扰、躲避、阻碍事故事件调查的;(5)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6)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处理人员的。5.1.5 发生隐瞒、谎报电力事故事件情形的,由所在单位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问责的,不再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5.1.6 涉嫌违法违纪的处理(1)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责任人员涉嫌违反党规党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5.2 问责范围5.2.1 实施问责的事故事件有:(1)一般以上人身事故;(2)一般以上设备事故;(3)一般以上电力安全事故;(4

10、)恶性误操作事件;(5)外包工程人身事故;(6)一级事件;(7)对公司有较大不良影响的其它电力生产安全事件;(8)隐瞒、谎报电力事故事件。5.2.2 事故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等有关法规制度执行。有关事故事件的标准见附录A。5.3 问责及处罚方式5.3.1 行政问责(1)对事故事件责任人的问责处罚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被给予行政问责的有关人员,应同时按照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实施细则进行经济处罚。(2)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的问责

11、处罚方式包括:“黄牌”警告和“红牌”警告。5.3.2 其他问责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或人员的其它问责处罚方式包括:约谈、说清楚、检讨、通报批评、中断安全记录、调整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对于被给予其他问责的有关人员,各单位可同时结合绩效管理予以考核。5.4 问责对象与依据5.4.1 问责对象(1)在电力生产工作中,从事电网运行维护设备检修和施工作业的一线人员、从事班组管理、外委施工项目管理和管理职能的管理人员(包括班站所负责人、业主项目部人员、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人等)、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

12、、部门负责人等);(2)发生事故事件的责任单位(工程项目所在生产经营单位);(3)涉及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责任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5.4.2 确定问责对象的依据(1)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是指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规定,未执行作业指导书、工作方案等有关安全措施、作业流程、操作步骤,违反劳动纪律等,对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有关人员。(2)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站所(业主项目部)管理人员责任,是指该班站所(业主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工作安排不当,制定的工作方案或有关内容不具体、不切合实际,未认真监督班员(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规定,作业指导书、工作方案等有关安全

13、措施、作业流程、操作步骤,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3)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生产部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人员责任,是指该部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人员未执行反事故措施计划,未制定现场作业指导书和工作方案或有关内容不具体、不切合实际,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危险辨识并制定危险点控制方案,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未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制定或完善现场工作规程规定,未确保电网设备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4)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人员责任,是指该管理部门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未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事件预防对策,未及时补

14、充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5)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责任,是指该单位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事故防范措施,未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运行维护规程规定有效完善,未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未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消除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6)公司职能部门责任,是指该职能部门未监督检查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成为发生较大以上电力安全或设备事故以及一般人身事故频发的

15、重要原因。(7)外包工程人身事故管理责任,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确定。一般可分为工程项目所在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8)事故事件单位管理责任,是指事故事件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所在(或负有外包工程项目管理责任)的公司直属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5.5 行政问责标准5.5.1 事故事件责任人的行政问责标准5.5.1.1 对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站所(业主项目部)和生产部门(项目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负有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及有关分管副职、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问责标准见附录B。5.5.1.2 对事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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