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219-98水环境监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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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环境监测规范 SL2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 水环境监测规范 SL219-98 的通知 水科技1998290号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部水文司主持,以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环境监测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代替SD127-84)本标准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部水文司,并由其负责解释。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前 言 水质监测规范 SD127-84修订的主要依据为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水电技术

2、标准编写规定(SL01-97)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单 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一部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家有关水环境监测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水环境监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水质站(网)及采样断面、井、点的布设原则和方法;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降水、水体沉降物、生物、水污染监测与调查以及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处理与资料整汇编的主要技术内容、要求与指标;水环境监测采样、样品保存、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对SDl27-84进行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并更名为水环境监测规范,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原水

3、质监测改为地表水监测,新增了地下水、大气降水、水体沉降物、生物监测以及水污染监测部分,补充了相应的内容;原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部分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的要求,提出了适用于日常分析的质量控制允许差指标;对原污染源调查部分进行了较大修改,新增了入河排污口监测与调查、水污染事故调查和水污染动态监测内容;取消了原规范中资料刊印和有关监测管理方面的内容。本规范解释单位: 水利部水文司 本规范主编单位: 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本规范参编单位: 水利部水文司环资处 松辽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水利部水质试验研究中心安徽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珠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翁立达 彭彪 李恰庭 李青山 鲁光

4、四 周良伟 张庆明 吴世良 目 次1 总 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赋予各级水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的职责,为保证水利部门水环境监测成果的代表性、可靠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编制的原则是:在全面总结水环境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水利部门水环境监测工作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要求,既体现技术的先进性,又切实可行。水环境监测应积极采用经过验证的新技术与新方法。1.0.3本规范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降水、入河(废)污水的监测与调查,以及水体中沉降物和水生生物监测与调查;不

5、适用于海洋水体。1.0.4在水环境监测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2 监 测 站 网 2.1 一 船 规 定2.1.1水质站是进行水环境监测采样和现场测定,定期收集和提供水质、水量等水环境资料的基本单元,可由一个或多个采样断面或采样点组成。按目的与作用水质站分为基本站和专用站。1基本站是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提供水质、水量基本资料,并与水文站、雨量站、地下水水位观测井等统一规划设置的站。基本站应保持相对稳定,其监测项目与频次应满足水环境质量评价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基本要求。 2专用站是为某种特定目的提供服务而设置的站,其采样断面(点)布设、监测项目与频次

6、等视设站目的而定。2.1.2按水体类型水质站可分为地表水水质站、地下水水质站与大气降水水质站等。2.1.3设置水质站前,应调查并收集本地区有关基本资料,如水质、水量、地质、地理、工业、城市规划布局,主要污染源与入河排污口以及水利工程和水产等,用作设置具代表性水质站的依据。2.2 水质站布设原则2.2.1地表水水质站可分为河流水质站和湖泊(水库)水质站,河流水质站又可分为源头背景水质站、干流水质站和支流水质站。1源头背景水质站应设置在各水系上游,接近源头且未受人为活动影响的河段。2干、支流水质站应设置在下列水域、区域:1)干流控制河段,包括主要一二级支流汇人处、重要水源地和主要退水区。2)大中城

7、市河段或主要城市河段和工矿企业集中区。3)已建或将兴建大型水利设施河段,大型灌区或引水工程渠首处。4)人海河口水域。5)不同水文地质或植被区、土壤盐碱化区、地方病发病区、地球化学异常区、总矿化度或总硬度变化率超过50的地区。3湖泊(水库)水质站应按下列原则设置:1)面积大于100km2的油泊。2)梯级水库和库容大于1亿m3的水库。3)具有重要供水、水产养殖、旅游等功能或污染严重的湖泊(水库)。4重要国际河流、湖泊,流人、出行政区界的主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水环境敏感水域,应布设界河(湖、库)水质站。2.2.2地下水水质站应根据本地区水文地质条件及污染源分布状况,与地下水水位观测井相结合设置

8、。1根据地下水分类,不同类型区应分别设置水质站。2根据地下水开采强度分区,不同区应分别设置水质站。3不同水质类别区应分别设置水质站。2.2.3降水水质站应根据水文气象、风向、地形、地貌及城市大气污染源分布状况等,与现有雨量观测站相结合设置。下列区域应设置降水水质站。1不同水文气象条件、不同地形与地貌区。2大型城市区与工业集中区。3大型水库、湖泊区。2.3 水环境监测站网2.3.1水环境监测站网是按一定的目的与要求,由适量的各类水质站组成的水环境监测网络。1水环境监测站网可分为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降水三种基本类型。2根据监测目的或服务对象的不同,各类水质站可组成不同类型的专业监测网或专用监测网。

9、2.3.2水环境监测站网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流域为单元进行统一规划。2与水文站网、地下水水位观测井网、雨量观测站网相结合。3各行政区站网规划应与流域站网规划相结合。4站网应不断进行优化调整,力求做到多用途、多功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2.3.3流域机构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本流域、本地区水环境监测站网。3 地表水监测3.1 采样断面布设3.1.1采样断面布设应符合以下原则:1充分考虑本河段(地区)取水口、排污(退水)口数量和分布及污染物排放状况、水文及河道地形、支流汇入及水工程情况、植被与水土流失情况、其它影响水质及其均匀程度的因素等。2力

10、求以较少的监测断面和测点获取最具代表性的样品,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该区域水环境质量及污染物的时空分布状况与特征。3避开死水及回水区,选择河段顺直、河岸稳定、水流平缓、无急流湍滩且交通方便处。4尽量与水文断面相结合。5断面位置确定后,应设置固定标志,不得任意变更;需变动时应报原批准单位同意。3.1.2河流采样断面按下列方法与要求布设:1城市或工业区河段,应布设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和消减断面。2污染严重的河段可根据排污口分布及排污状况,设置若干控制断面,控制的排污量不得小于本河段总量的80。3本河段内有较大支流汇人时,应在汇合点支流上游处,及充分混合后的干流下游处布设断面。4出入境国际河流、重要省

11、际河流等水环境敏感水域,在出入本行政区界处应布设断面。5水质稳定或污染源对水体无明显影响的河段,可只布设一个控制断面。6河流或水系背景断面可设置在上游接近河流源头处,或未受人类活动明显影响的河段。7水文地质或地球化学异常河段,应在上、下游分别设置断面。8供水水源地、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水源型地方病发病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应设置断面。9城市主要供水水源地上游1000m处应布设断面。10 重要河流的人海口应布设断面。11 水网地区应按常年主导流向设置断面;有多个叉路时应设置在较大干流上,控制径流量不得少于总径流量的80。3.1.3潮汐河流采样断面布设另应遵守下列要求:1设有防潮闸的河流,在闸的上、下游

12、分别布设断面。2未设防潮闸的潮汐河流,在潮流界以上布设对照断面;潮流界超出本河段范围时,在本河段上游布设对照断面。3在靠近人海口处布设消减断面;人海口在本河段之外时,设在本河段下游处。4控制断面的布设应充分考虑涨、落潮水流变化。3.1.4湖泊(水库)采样断面按以下要求设置:1在湖泊(水库)主要出入口、中心区、滞流区、饮用水源地、鱼类产卵区和游览区等应设置断面。2主要排污口汇入处,视其污染物扩散情况在下游1001000m处设置15条断面或半断面。3峡谷型水库,应在水库上游、中游、近坝区及库层与主要库湾回水区布设采样断面。4湖泊(水库)无明显功能分区,可采用网格法均匀布设,网格大小依湖、库面积而定

13、。5湖泊(水库)的采样断面应与断面附近水流方向垂直。3.2 采样垂线和采样点布设3.2.1河流、湖泊(水库)的采样垂线布设方法与要求:1河流(潮汐河段)采样垂线的布设应符合表3.2.1的规定。2湖泊(水库)采样垂线布设要求:表3.2.1江河采样垂线布设水面宽(m)采样垂线布设岸边有污染带相对范围100035条7条1)主要出入口上、下游和主要排污口下游断面,其采样垂线按表3.2.1规定布设。2)湖泊(水库)的中心,滞流区的各断面,可视湖库大小水面宽窄,沿水流方向适当布设15条采样垂线。3.2.2河流、湖泊(水库)的采样点布设要求:1河流采样垂线上采样点布设应符合表3.2.2规定,特殊情况可按河流

14、水深和待测物分布均匀程度确定。表3.2.2采样点布设水深(m)采样点数位 置说 明103水面下0.5m,1/2水深,河底以上0.5m2湖泊(水库)采样垂线上采样点的布设要求与河流相同,但出现温度分层现象时,应分别在表温层、斜温层和亚温层布设采样点。3水体封冻时,采样点应布设在冰下水深0.5m处;水深小于0.5m时,在1/2水深处采样。 3.3 采 样 3.3.1河流、湖泊(水库)采样频次和时间确定的原则与要求。1河流采样频次和时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长江、黄河干流和全国重点基本站等,采样频次每年不得少于12次,每月中旬采样。2)一般中小河流基本站采样频次每年不得少于6次,丰、平、枯水期各2次。3)流经城市或工业区污染较为严重的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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