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司治理)明清时期的徽州宗族与乡村治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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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清徽州宗族与乡村治理:以祁门康氏为中心郑小春(巢湖学院 思政部,安徽 巢湖 238000)摘 要 本文以民间合约为切入点,对祁门康氏宗族处理纷争的实态进行了个案介绍,最后指出:民间合约是宗族惯用而有效的解纷方式;在传统乡村治理中,宗族发挥着多方位的自我调控功能,是国家扶持和利用的主要社会力量,并与国家一道形成了“协调共治”的景象。关键词 徽州宗族;康氏;民间合约;乡村治理 Clans and Country Government of the Ming and Qing in Huizhou:a Case Study on the Kang Clan in QimenZHENG Xiao-c

2、hun(Marxism and Ideology Department ,Chaohu College, Chaohu 238000)Abstract: Based on civilian agreements, the paper describes the real situation of how the Kang Clan dealt with their disputes. It suggests that civilian agreements were habitual and effective ways for clans to solve their problems. I

3、n traditional country government, clans played a role of self-regulation in various aspects. They were main non-governmental sectors that government supported and utilized at that time and thus the vision of “co-government in harmony” was formed.Key words: Huizhou Clan; Kang Clan; civilian agreement

4、; country government明清徽州向有“尚气好讼”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06BZS0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批准号:07CZS009)作者简介 郑小春(1972),男,安徽巢湖人,巢湖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徽州区域社会史、法制史.联系方式:巢湖学院思政部。电话:13696772078。E-mail: (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下详文。的风习,事无巨细,稍有不合,即可能诉诸官府,形成词讼。明末歙县知县傅岩即指出:“新安健讼,每有一事,冒籍更名,遍告各衙门,数年不已,以图拖害。”(明)傅岩:歙纪卷5纪政绩事迹。由此,徽州一向被官府列为“难治” 弘治徽

5、州府志卷1地理志风俗。之区。为了维护乡村秩序的稳定,除了统治者自上而下的司法控制之外,宗族等社会组织(包括文会等)也积极参与进来,广泛运用族规家法和村规民约等民间习惯法,与国家一道对其生存和发展的乡村地域进行着治理。 目前,学界从村规民约的视角来探讨徽州宗族的乡村治理活动并不多,主要有卞利:清时期徽州的乡约简论,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卞利:明清时期徽州森林保护碑刻初探,中国农史2003年第2期;卞利:明清徽州乡(村)规民约论纲,中国农史2004年第4期;卞利:明清徽州村规民约和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与整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卞利:明清徽州经

6、济活动中的乡例举隅,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 期。日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纷争秩序徽州文书,汲古书院2002年版。明清时期,祁门康氏遗存下来了很多颇有研究价值的原始文书,其中,就有不少记载该宗族内部及其与外部发生纷争的合同文约。这些迄今很少被学界利用的合约文书,以村规民约这种民间习惯法形式,真实地反映了康氏宗族在防范和应对族内外纷争时所采取的种种措施,为全面考察徽州宗族处理纷争的实态乃至在传统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原始资料。一、 康氏与纷争的防范康氏,相传出于卫康叔支孙,以谥为姓。李唐之时,有康先者避难居于歙县篁墩,其子康新始迁祁门武山乡尤昌里之康村,是为始迁祖。四

7、世曰守、荣,兄弟迁板石之筀竹坞,至五世曰坦,迁孝上乡儒教里之双溪,再迁至本里之白桃。此后,祁门康氏常有为官入仕者,至明清时渐而成为官宦世家,望出新安。(明)程尚宽:新安名族志后卷杨、康。明中叶以降,随着徽商的崛起以及文化教育的发达,徽州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与此同时,徽州的民众生活日趋复杂多变,人口也呈急剧增殖之势。 据叶显恩先生推断,明初徽州人口有80万,明末达120万,清初至140万,道光时期激增到了200万。参见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徽州地区人口变动指数图”,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页。地区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加上人口激增,造成的巨大生存压力,致使各类社会矛盾冲突不断涌

8、现,各种纠纷乃至诉讼也愈演愈烈。只要涉及实际利益的问题,时常会引发无谓的争端,所谓“事起渺怒,讼乃蔓延” 万历祁门县志卷4人事志风俗。恶劣的自然生存条件、发达的文化教育以及频繁的矛盾冲突等,最终促使徽州宗族逐渐在实践中树立了强烈的纷争防范意识。祁门康氏在发展中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为了避免和防范纷争,宗族对容易引发争端的坟地、山林、水口、鱼塘等对象,常常实行封管示禁,以防患未然。首先,对关系宗族命脉的坟地、水口等,康氏多采取联合封禁的方式加以保护。如对祖墓的封禁保护。祖墓者,乃“先体之所藏”,(明)程敏政:篁墩文集卷27序赠推府李君之任徽州序。犹如“水源木本”。祖墓之一草一石,皆关乎宗族的命运,

9、一朝被损,就会伤筋动骨、子孙不蕃。因而,一旦祖墓被侵,宗族即会愤然告官,并“累讼不休” (明)傅岩:歙纪卷5纪政迹事迹。对此,清初歙人赵吉士指出:“风水之说,徽人尤重之,其平时构争结讼,强半为此。”(清)赵吉士:寄圆寄所寄卷11泛叶寄故老杂记。为此对祖墓的保护,宗族尤为重视。康氏亦然,明嘉靖三十六年(1557),由于十二都二保金榜山四世祖俊公的墓地遭到侵害,即引发了一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康氏宗族考虑到原各祖户墓山皆为各户佥业,名目不均,恐后子孙蕃衍、贤愚不一,以致祖宗坟茔失所,出于思祖源共一脉,于是合众嘀议道:“但系祖坟山场有荫木山场木植花利,秩下子孙一同管业标祀,不许各执佥业滋端,亦不许变

10、卖以堕先人之志。所有各号祖茔及荫木山场木植花利,如有砍斫,会众眼同议价,众储以备标祀、修理坟茔之用,毋得各生异议。如违前件事情,听自守坟之人赍文告理,以不孝论,仍依此文为准。” 同治十二年闰陆月立查明考证遵训崇基合同文约,原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按,以下徽学研究中心收藏的文书,出处不再注明。 又如对水口的封禁保护。金竹洲为康氏和凌氏共有之水口,据文书记载,由于命脉攸关,为保护共有水口不受侵害,康、凌二宗族自明代开始就已经联合立议蓄养植木庇荫。降至清代,又分别于康熙和乾隆朝,利用对犯禁者起讼和处罚之契机两次联合加禁。来看乾隆朝的“禁伐公白”:凌务本康协和堂,原共有金竹税洲,为申饬文约请示演戏

11、严禁,蓄养树木庇荫水口,保守无异。近因无耻之徒,屡被偷窃,锄种无休,是以二姓合议,会禁水口,命脉攸关,本应指名控理,免伤亲族之谊,违犯自愿封禁鸣锣、扯旗示众。自后,家外人等毋许入洲窃取,税州(洲)地毋许锄种,如违罚戏壹台,树木入众。如有梗顽不遵,指名赴县赍文控理,断不宽恕。二祠倘有外侮,费用均出,各宜凛遵,毋贻后悔,凛之慎之。乾隆四十八年六月 日二姓公白 乾隆四十八年六月祁门县凌、康二姓立禁伐公白。其次,对山林、鱼塘等有限的资源,在订立合约、采取联合封禁的基础上,康氏宗族还常常主动向地方官府申请饬禁,以强化封禁的效力。下以鱼塘封禁为例:康氏和凌氏共有的“潭税河一号”,由于时常为一些“不法鱼船,

12、纵放鸬鹚,恃强盗取”,于是两个宗族首先在雍正八年(1730)联合制订了一纸束心合同文约:立复申饬束心合同文约康协和、凌务本、康诚一、康衍庆、余永升,原有版潭税河一号,向取鱼租以供国课,历有年矣。近有不法鱼船,纵放鸬鹚,恃强盗取,坑身国课虚纳,是以目击心伤。于是三门合众佥议,写立合文,出备费用,请示勒石严禁,长养河鱼,河税可保而国课可供矣。自立合文之后,每逢秋冬租与约内之人,递年定议租鱼壹百斤,正叁门照股分,相分无词。或租与客姓鱼船,须要三门眼同出租,不得私议。倘有不法之徒恃强硬取,以致口角,取有费用亦要同心照股均出,不得退缩,累及出身之人。如有梗顽不出费者,其鱼租永远不许收。凡出身之人亦不得徇

13、私肥己,如有等情查出,一罚十。共立合约三纸,各收一纸,永远存照。雍正八年二月十五日立复申饬束心合同文约人康协和,经手康士文、恩典等。雍正八年二月祁门县康协和等申饬禁捕河鱼立束心合同文约。在订立上述禁捕河鱼束心合约之后,康、凌两个宗族又联合向祁门县提出饬禁申请。在调查核实之后,雍正九年(1731)九月三十日,祁门知县于凝祺正式于当地颁布了如下之严禁强捕河鱼告示:祁门县正堂加三级于,为恳宪赏示、剪棍强捕、裕课正业事。据康兼伯等具禀前事,词称(内容与上引合约相同,略)据此,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版潭河地方保甲、居民人等知悉:倘后遇不法鸭船入境强捕河鱼者,许即立拿赴县,以凭大法究处,各宜凛遵毋违。特

14、示。雍正玖年九月卅日示 仰清雍正九年九月祁门县康兼伯等禀严禁强捕版潭河河鱼告示。由于获得了官府的饬禁,原本康、凌两个宗族共同制订的封禁合约,此时又有了官府的强力保障,使其严肃性和威慑力大大增强。为了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官府一般都会应申请颁发严禁告示并给予勒石阻盗,以联合宗族加强乡村社会控制。这在明清徽州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说明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宗族与国家之间逐渐建立起了联手合作的互动关系。从以上举例来看,为了消除隐患、避免纷争,康氏宗族通过订立合约,采取私下“演戏严禁”或主动向官府“请示勒石”等方式,对那些容易引发争端的对象实行封禁保护。同时,合约对可能发生的侵害还议定了应对和处罚措施,甚至对

15、日后纷争的费用分担也作了原则性规定。这种宗族封禁属于防范和弭患性的,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宗族内外人等,其效力甚至强过族规家法,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实际中,这种合约封禁方式在大造严禁声势以及联合官方力量强化封管威力之下,把一些可能发生的纷争消弭在初萌之中,对维护和稳定乡村秩序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作用。二、 康氏族内纷争的处理明清徽州是一个典型的宗法社会,宗族的势力与统治十分强大和顽固。在处理族内纷争时,宗族具有很大的发言权甚至是决定权,尤其是族长。对此,徽州宗族大多用族规家法予以规定,如休宁陪郭程氏于明成化年间即规定:“凡先墓佥业已定,族中有私售者、有盗卖者,众以告于小宗子及族长,会众执令改正,不服者以不孝闻官,削名于谱。” 弘治休宁陪郭程氏本宗谱重定拜扫规约。歙县西沙溪汪氏宗族则规定得更为具体:“及有族家或因田土钱谷越界侵坟一应等项事情,本门近房先禀正、副族长并公道老成之人,请各诣祠焚香,对祖宗前公道公言,以理息判,量情轻重行罚以戒其余。恃强不听者,任其经官行拘,族长门邻亦只如此让说,庶免人起恃强经官之心。” 道光新安歙西沙溪汪氏族谱卷12忠烈宗祠内喜庆盟条例引。可见在徽州,尤其是发生在族内的纷争,其处理的第一道(准)司法程序往往就是宗族。 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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