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3012―2017-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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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100C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30122017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Implementary provisions for screening and elimina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hidden risk of employer2017-10-10发布2017-11-10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15职业病隐患分类和分级26工作程序和内容37持续改进和文件管理5附录A(资料性附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样式6附录B(资料性附录)基础管理隐患排

2、查内容和排查标准7附录C(资料性附录)现场管理隐患排查项目和内容举例13附录D(资料性附录)隐患排查治理台账1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瑞、张海东、张士怀、邵华、王红国、陈明、赵俊峰。引言本标准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的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标准、安全管理理念和用人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成功经验,结合职业病防治的特点编制而成。建立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职

3、业健康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的创新和发展,是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开展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是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持续有效性进行排查确认,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重要方法。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行为,保障作业人员职业安全与健康,降低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实现企业安全健康发展。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原则、职业病隐患分类和分级、工作程序与内容、持续改进和文件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实施指南的编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4、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7/T 2883201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3 术语和定义DB37/T 28832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职业病隐患occupational disease hidden risk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规定,在职业病危害现场管理和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健康损伤或职业病发生的缺陷。3.2职业病隐患排查screening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hidden

5、risk用人单位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查找本单位职业病隐患的工作过程。3.3职业病隐患治理elimina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hidden risk指消除或控制职业病隐患的活动或过程。4 基本原则4.1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体系。4.2 用人单位应全员参与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

6、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职业病隐患治理资金投入,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分管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职业病隐患的治理。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组织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报相关部门治理。 车间主任、班组长、岗位操作工等其他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4.3 用人单位应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验收的管理机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配套奖惩制度,确保治理措施有效落实。4.4 用人单位应开展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内容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4.

7、5 存在外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职业卫生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5 职业病隐患分类和分级5.1 职业病隐患分类5.1.1 基础管理类隐患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可通过查阅资料的方法发现。5.1.2 现场管理类隐患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8、的设置、运行及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及佩戴、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可通过对作业现场实地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发现。5.2 职业病隐患分级5.2.1 一般职业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包括: 粉尘和化学物质作业分级为中度危害及以下作业岗位的超标原因; 噪声和高温作业分级为重度危害作业岗位的超标原因; 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2 mSv且10 mSv时;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档案、资金投入、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告知和外委作业管理等基础管理类隐患;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及佩戴不符合;

9、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与告知卡(牌)设置不符合; 风向标、报警仪、喷淋洗眼等应急救援设施设置和气防柜、急救箱等应急用品设置不符合。5.2.2 重大职业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或者因某种原因致使用人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包括: 粉尘和化学物作业分级为重度危害作业岗位的超标原因; 噪声和高温作业分级为极度危害作业岗位的超标原因; 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10 mSv且20 mSv时;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基础管理类隐患; 总体布局和设备布局不合理; 职业病

10、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或者无效; 事故通风、围堰等应急救援设施不符合或者无效。6 工作程序和内容6.1 职业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6.1.1 基本要求用人单位应跟据风险点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要求,编制职业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排查项目清单包括: 基础管理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现场管理隐患排查项目清单。6.1.2 编制依据基础管理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可依据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要求按照附录A表A.1编制,基础管理隐患排查内容和排查标准参见附录B;现场管理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应以风险点为单元,依据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管控措施要求按照附录A表A.2编制,现场管理隐患排查项目和内容举例参见附录C。6.1.3 评审和修

11、订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对职业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进行评审、修订和完善,并做好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工艺设备等编制依据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对职业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进行修订。6.2 职业病隐患排查6.2.1 排查项目和类型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管控要求,按照职业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内容确定针对性的排查项目和排查类型。排查类型可包括: 日常隐患排查; 综合性隐患排查; 专业性隐患排查; 专项隐患排查; 专家诊断性检查; 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6.2.2 排查组织级别和周期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排查组织级别,包括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或岗位级。

12、用人单位隐患排查周期宜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人员(岗位级或班组级)现场巡检或操作时可将职业病隐患排查纳入巡检内容,实时进行隐患排查; 车间主任、安全员等直接管理人员(车间级)可结合现场专业检查,每月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分厂、子公司等基层单位(部门级)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用人单位(公司级)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职业病隐患专项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两者可结合进行。6.3 职业病隐患治理6.3.1 隐患治理要求应按DB37/T 28832016中7.4.1的规定执行。6.3.2 一般职业病隐患治理6.3.2.1 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职业病隐患,应由用人单位各级责任部

13、门(公司、车间、部门或班组)负责人或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6.3.2.2 对于暂时不能整改的一般职业病隐患,责任部门应按要求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整改计划内容包括: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整改措施; 整改资金来源; 整改负责人和责任人; 整改期限; 整改前采取的防范措施或预案。6.3.3 重大职业病隐患治理6.3.3.1 职业病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职业病隐患,应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时分析并编制重大职业病隐患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隐患的治理方案。6.3.3.2 重大职业病隐患现场应立即采取有

14、效的防范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6.3.3.3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职业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整改前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6.4 职业病隐患验收职业病隐患治理完成后,用人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工程、技术、设备、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和治理效果应及时向当地县市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报告。7 持续改进和文件管理7.1 持续改进用人单位应适时和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进行体系更新: 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所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再适用的; 组织机构和劳动定员、工作制度等发生重大调整的; 装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或设备发生重大改变的; 外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发生职业病事故或对职业病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7.2 效果通过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用人单位应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职业病风险控制措施全面持续有效; 职业病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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