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产品管理)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胶粘剂产品部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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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XK13-02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胶粘剂产品部分)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5.3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65.4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5.5 危

2、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6 证书和标志96.1 证书96.2 标志10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18 监督检查119 收费12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211 附则12附件1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3附件2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5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27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28附件5 检验报告29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33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胶粘剂产品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

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划分为1产品单元、2个产品品种(见表1)。表1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产品单元品种序号产品

4、品种规格型号生产方式胶粘剂1溶剂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生产、分装2液态密封胶非干性半干性或干性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5、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

6、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009 84885418 84885339传 真:010-84885009电子信箱:联 系 人:陈瑞英 任凤丽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

7、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

8、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7.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文件规定,对于申请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的企业,应取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

9、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和“生产方式”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1.1.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4.1.1.7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8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

11、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

12、没有批量规定的,以15天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

13、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

14、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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