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消防知识)消防设施检测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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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0-实施200-发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tandard for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Verification(征求意见稿)GB2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CS 13.220.20C 82A.1.1.1.1.1 对阿1GB200目 次目 次I前 言I引 言II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34 检测内容34.1 消防供配电设施3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4.3 应急广播系统44.4 消防供水设施44.5 灭火设施44.6 防排烟系统

2、44.7 其他建筑消防设施45 技术要求45.1 一般要求45.2 消防供配电设施4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5.4 应急广播系统65.5 消防供水设施75.6 消火栓系统75.7 消防炮(水炮、泡沫炮)85.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85.9 泡沫灭火系统95.10 气体灭火系统105.11 干粉灭火系统115.12 灭火器125.1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125.14 排烟系统135.15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35.16 防火分隔设施145.17 消防电梯146 检测方法146.1 一般要求146.2 消防供配电设施15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66.4 应急广播系统186.5

3、消防给水设施186.6 消火栓系统196.7 消防炮(水炮、泡沫炮)196.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206.9 泡沫灭火系统216.10 气体灭火系统226.11 干粉灭火装置236.12 灭火器236.1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236.14 机械排烟系统246.15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266.16 防火分隔设施266.17 消防电梯27参考文献28 I 前 言本标准的4.14.16、5.1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

4、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 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为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测试工作,确保各类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尚未涉及的建筑消防设施,其检查和测试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 IIGB/T -20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查和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已完成调试和自验自检的建筑消防设施和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现场检查和功能测试。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

5、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4107-93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B/T 4718-1996 火灾报警设备专业术语GB 3446-93 消防水泵接合器GB 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GB 14003-200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GB 15322-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7429-1998 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 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50263-97 气体

6、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3 术语和定义GB/T 14107-93、GB/T 4718-1996、 GB 3446-93、GB 4717-2005、GB 14003-2005、GB 15322-2003、GB 17429-1998、GB 16806-2006、GB 50263-97、GB 15630-1995和GA 95-20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建筑消防设施 fire facilities in building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

7、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4 检测内容4.1 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供配电设施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消防配电、自备发电机组的发电机和储油设施。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显示盘、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专用电话。4.3 应急广播系统应急广播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扩音机、扬声器和系统功能。4.4 消防供水设施消防供水设施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和水泵接合器。4.5 灭火设施灭火设施的检测应包括消火栓系统、消防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

8、统、干粉灭火系统和灭火器。4.5.1 消火栓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室内消火栓、启泵按钮和室外消火栓。4.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喷头、末端试水装置和系统功能。4.5.3 泡沫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泡沫消防泵、消防泵控制柜及启泵按钮、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栓、泡沫喷头和系统功能。4.5.4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瓶组与储罐、喷嘴、气体灭火控制器和系统功能。4.5.5 干粉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干粉灭火装置、系统组件和输送管道和系统功能。4.6 防排烟系统4.6.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

9、送风机、送风阀、控制柜和系统功能。4.6.2 排烟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排烟风机、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和系统功能。4.7 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内容应包括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防火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和挡烟垂壁。5 技术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5.1.2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设备的永久性铭牌和按规定设置的标志,其文字和数据应齐全、符号应清晰、色标应正确。5.1.3 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无锈蚀,设

10、备、管道应无泄露现象,导线和电缆的连接、绝缘性能、接地电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5.1.4 检测用的仪器、仪表等,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量检定合格。5.2 消防供配电设施5.2.1 消防配电5.2.1.1 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5.2.1.2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为独立回路。5.2.1.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的供电应设置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并应设置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切换备用电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11、。5.2.2 自备发电机组5.2.2.1 发电机5.2.2.1.1 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5.2.2.1.2 自动启动并达到额定转速并发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 s,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频率、相位的显示均应正常。5.2.2.2 机房通风设施运行正常。5.2.2.3 储油设施5.2.2.3.1 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在设计连续供电时间内正常运行的用量,油位显示应正常。5.2.2.3.2 燃油应能满足发电机在最不利环境下正常运行。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3.1 火灾探测器5.3.1.1 点型感烟探测器点型感烟探测器应在试验烟气作用下正常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

12、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5.3.1.2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1.0 dB10 dB时,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应在30 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5.3.1.3 点型、线型感温探测器点型、线型感温探测器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正常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点型探测器报警应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线型感温探测器应启动信号输入模块的指示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或指示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5.3.1.4 火焰(或感光)探测

13、器火焰(或感光)探测器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正常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灾信号;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报警确认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5.3.1.5 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应符合GB15322-2003第1部分的5.1.1、5.1.5要求。5.3.2 手动报警按钮手动报警按钮被触发时,应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同时启动按钮的报警确认灯;报警确认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应能手动复位。5.3.3 火灾报警控制器5.3.3.1 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区域集中兼容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

14、能、显示与计时功能等,应符合GB 4717-2005的5.2.2、5.2.3、5.2.7、5.2.8的相关要求。5.3.3.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本机自检功能、显示与计时功能等,应符合GB 16808-1997的3.2.2、3.2.43.2.6的相关规定。5.3.3.3 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5.3.4 火灾显示盘 火灾显示盘应符合GB 17429-1998的3.2.1.2要求。5.3.5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5.3.5.1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应符合GB 16806-2006的4.2.2、4.2.3、4.2.5、4.2.6要求。5.3.5.2 消防联动控制设置与输入/输出模块间的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时,应能在100 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5.3.6 火灾报警装置5.3.6.1 火灾报警装置应在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的控制信号后,发出声警报或声、光警报。5.3.6.2 环境噪声大于60 dB的场所,声警报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 dB。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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