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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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广大农民群 众的健康水平,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 生,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 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 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 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 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 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 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公开公平、

2、民主监督的原则。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 顾门诊医疗。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乡镇共管体制,以 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县、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 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合管 会由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分管卫生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卫 生、财政、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农业、食品药品监管、 审计、广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卫生局为全县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县、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 新型

3、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 预算。乡镇合管站为县合管办的派出机构,人员实行异地委 派,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接受县合管办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实 行聘任制。第七条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纪委 书记任主任,县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人及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为成 员,其中,农民代表比例不低于20%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卫生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县、乡镇合管办及村合管小组的工作职责。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

4、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 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2、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3、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4、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预 算和决算方案;5、做好县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 县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核销;6、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7、为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8、负责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 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9、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 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10、

5、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 和监管;11、定期向县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 务。乡镇合管站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2、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3、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4、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补偿工作,对住院医疗 补偿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核销;并定期将有关资料上报县 合管办复审;5、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建立健康档案, 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6、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

6、况;7、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1、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2、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3、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4、协助组织农民参加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5、监督和报告参合农民户口外迁或死亡户口注销情况。第九条县卫生、财政、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农业、 食品药品监管、广电、监察、审计、定点金融机构等部门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 作。第三章参合农民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户口在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十一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以户

7、为单位 进行注册登记,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在履行 交费义务后,由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每个农户建立门诊家庭 帐户,发给巴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第十二条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医疗服务和医疗 费补偿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三条参合农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 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不能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 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第十四条参合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 在村民委员会应在 30日内报告所在的乡镇合管站,乡镇合 管站在接到报告之日起 7日内到县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第四章基金的筹集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

8、每 年50元,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 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纳 10元;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 16元,县级财政补助 4元; 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 20元。第十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 疗基金。捐赠的基金由县财政部门接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基金专户。第十七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民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个人缴费部门由县民政、 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五保” 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乡 镇

9、财经所组织收缴,并按规定上划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 金专户。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底以前向参加对象收缴下一年 度的合作医疗基金,年底审核发放巴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证。第五章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县财 政局在定点金融机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实行 专户管理、圭寸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超支不补、节 余转用、利息滚存。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医疗基金、 门诊医疗基金、健康体检基金和风险基金。住院医疗基金为人平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 人封顶线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门诊

10、医疗基金为人平 8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病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健康体检基金为人平 2元,用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而没获得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一次健康体 检;风险基金为人平元,用于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第二十二条节余的合作医疗住院基金部分用于对当年 患慢性病病人的门诊费用进行定额补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 限额补偿方案由县合管办另行制定并报县合管会审批后执 行。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合管办应按照国家及省里要求建 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 支付、查询、转移程序。县财政局要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第二十四条参合农民门诊补偿费用按每人每

11、年8元标准划入门诊家庭帐户,包干使用。每户年补偿门诊医疗费用数 额不得超过家庭帐户总额,年末有节余可转下年度使用,但 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第二十五条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 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 费、常规影像检查以及常规化验费用的补偿。第二十六条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 线标准为:乡镇卫生院 100元,县级医院200元,县以上定 点医院800元,封顶线标准为15000元,即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基金为每人在一年内累计补偿住院医疗费总额不超过15000 元。第二十七条参合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 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

12、部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 院医疗基金中分段按比例补偿。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101元至3000元部分,按45%比例补偿;住院费用3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住院费用5001元至10000元部分,按55%比例补偿;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偿。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201元至3000元部分,按40%比例补偿;住院费用3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比例补偿;住院费用5001元至10000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55%比例补偿。 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

13、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801元至3000元部分,按30%比例补偿;住院费用3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35%比例补偿;住院费用5001元至10000元部分,按40%比例补偿;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45%比例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分娩每人补助60元,由产妇出院时在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申请即时补偿。第二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门诊医疗费用由就诊者持巴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证直接在户口所在地的定点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就诊并 获得现场补偿。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看门诊或住院后,由乡镇卫生院 合作医疗结算人员按规定为其核算补偿费用,乡镇卫生院将 补偿费用垫付给参合患者,乡镇卫生院定期将为

14、参合农民垫 付补偿费用的相关资料送乡镇合管站,由乡镇合管站初审, 再上报县合管办复审,县合管办复审后送县财政局复核,最 后由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金融机构将垫付资金划入乡镇卫生 院的帐户中。参合农民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后,由县级医疗 机构合管科按规定为其核算补偿费用,并由县级医疗机构垫 付给参合患者,再由合管科将相关资料报县合管办复审,县 合管办复审后送县财政局复核,最后由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金 融机构将垫付资金划入该医疗机构的帐户中。参合农民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住院,原则 上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抢救情况异地住院费 用,以及因病转入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相当级别

15、医疗机构各段比例基础上按50%补偿。由 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 单、医疗费用发票和巴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 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站初审后,再到县合管 办复审办理补偿手续。经县合管办批准转到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 结、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巴东县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站初审 后再到县合管办复审,并由县合管办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项规定给予补偿。参合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除尘不予补偿。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行为农民垫付补偿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后,将全部资料上报乡镇合管站或县级医疗机构合管 科,乡镇合管站或县级医疗机构合管科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全部费用汇总后上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审核后申请县财 政局直接将补偿的医疗费用核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第二十九条下列费用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生活服务费和服务设施费:就 (转)诊交通费、担架费、 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取暖降温费、损坏公物赔 偿费、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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