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煤矿水害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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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煤矿水害技术管理制度大平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签发人:邹山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执行郑煤集团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要求,研究和解决生产中水文地质问题,规范防治水技术管理,防止水害事故发生,结合我矿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平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二条 矿长是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水害防治工作负责;总工程师负责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各系统矿长对管辖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负责。第三条 地质测量科是我矿防治水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矿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水日常工作管理,科设有专职水文地质人员,从事矿井水害防治和周边小窑采掘

2、活动调查等工作。第四条 抽探队是矿井水害探放工作的专业施工队伍,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的钻探,包括采掘面探放水钻孔施工、物探异常区钻探验证、导(富)水性构造的探查、底板低阻异常区的注浆加固等。第五条 地质测量科负责中长期防治水规划、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矿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情况,由地质测量科负责每五年对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修编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确定划分,每年的11月中旬编制上报下年度的矿井防治水计划。第六条 机电运输科负责矿主排水及采区排水系统的维护管理,保证排水系统运行正常,排水设备及设施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八条的排水能力要求。

3、第七条 责任部门工作范围划分:地质测量科对全矿地质、水文地质分析及探放水(注浆加固)钻孔设计的合理和可靠性负责,并监督指导防治水工程的实施;生产技术科负责防治水工程的巷道支护、联锁加固、铺底、水槽铺设、沉淀池的施工和管理、挡水闭子及挡水墙的施工、避灾路线畅通(矿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通风科、救护队负责工程施工期间通风、瓦斯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管理;机电运输科对防治水工程中的主排水系统供电、水泵、管路等负责(采掘或巷修地点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调度中心对防治水工程的水仓、排水线路、通讯调度和雨季“三防”工作负责;安质科负责防治水措施执行的监督与检查。第三章 防治水技术管理第八条 根据集团公司水防20

4、1010号文对大平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批复,确定我矿的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矿井在防治水工作中要认真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要求,加强对老空水、地表水及第四系水的“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第九条 地质测量科负责矿基本防治水制度: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第十条 矿防治水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及审批程序进行。对大型防治水工程的施工(如井田疏水降压、地面河道综合治理)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部门或由专家组织论证可行后施工。地质测量科负责编制工程设计及措施,报请集团公司审批。第十一条 地

5、质测量科负责编制年(月)度水情水害预报,经总工程师审查后下发各生产部门。若采掘生产区域有水情水害异常变化时,地质测量科及时下发临时性预报通知施工区队、生产技术科、调度中心、安质科、通风科、防突科等部门,提前做好水害防治工作。矿水情水害预报要求按大平矿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执行(另行下发)。第十二条 矿防治水图纸与基础台账要以煤矿防治水规定、郑煤集团公司实施细则为要求,建立有:一、数字化矿井水文地质图纸(一)、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比例尺1:5000;(二)、矿井充水性图,比例尺1:2000;(三)、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比例尺1:2000;(四)、矿井涌水量与各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五)、矿井综合水

6、文地质柱状图,比例尺1:500;要求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与各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每月填绘一次;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每半年填绘一次;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与柱状图部分每年填绘一次。图纸填绘内容及要求详见附录一。二、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一)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二)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三

7、)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要求防治水基础台账在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后必须及时建档存档,且签字手续齐全,数字记录规范,图表简洁。台账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以便做到长期保存。第十三条 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情况,矿地质测量科要认真进行调查分析,查清老空区位置、范围及采掘动态,将本矿采空区、周边小井和废弃井巷的出水点、积水范围、积水标高、预计的积水量、探水警戒线等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图纸上,有淤泥的废弃井巷、硐室也要在图纸上标注出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位置。第十四条 地质测量科负责我矿水害评价的组织管理,机电运输科、调度中心、安全质量监察科参与水害评价工作。水害评价过程要坚持“三不生产”的原则,即:采掘工作面

8、不评价不生产,评价不通过不生产,评价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安全质量监察科对水害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第十五条 正常情况下每月24日为矿水害评价会审日,由矿总工程师主持相关生产部门进行会审评价,对评价出的水害隐患地点,地质测量科制定防范措施,列出月度监控重点,于28日前报集团公司审核同过后,方可组织施工。水害评价工作实行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第十六条 井下采掘工程施工时地质测量科要加强地质资料的收集、编录。在煤层真厚5m的区域不得漏编落差2m的断层,煤层真厚10m的地区不得漏编落差5m的断层。第十七条 矿井巷工程要求原则上不准揭露L6灰下强含水层。确需揭露时,地质测量科必须编制

9、防治水工程设计及施工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实施,严禁在边界煤柱及周山逆断层、马沟逆断层等落差较大的强富水性断裂构造区域内组织开采。第十八条 地质测量科向生产设计部门提供地质说明书要包括详细的水文地质描述,如含水层岩性、厚度、水位标高、煤层层间距、断层产状、老空区积水、四邻水文地质情况等,若有水害威胁存在,必须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作业规程编制要有专项的防治水措施。第十九条 地质测量科在工作面回采面之前要先期进行物探,根据物探结果,提出低阻异常区防治水建议性方案,经矿总工程师组织讨论后,制定专项防治水措施。对于复采面或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确需不进行电法物探的,由地质测量科

10、写出申请,以便函方式上报集团公司,经批复同意后方可不进行电法物探。第二十条 矿防治水工程设计和措施审批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一、施工的探放水、底板注浆加固改造、断层预注浆等防治水工程的设计及措施,由地质测量科编写,矿总工程师组织各生产部门会审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二、矿井重要的防治水工程(如采区疏水降压、突水点注浆堵水、过强含水层或承压开采)等,由地质测量科编制工程设计及施工措施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同意后执行。第二十一条 执行超前探放水的工作面,矿地质测量科要提前标定探放水警戒线,进入警戒线后,工作面必须探水前进。 第四章 地表水害防治第二十二条 井口及工业广场内建筑物

11、地表高程应高于双洎河历年最高洪水位。对东风井口低于双洎河最高洪水位的,雨季“三防”办及机电一队要在井口周围修筑挡水堤坝、建立排水阵地或进行河流改道及河床拓宽工程等措施,河流改道后要对原河道填平夯实,雨季期间“三防”办要定期派人巡查。第二十三条 汛期间矿要加强对地表水体隐患的排查力度,井田内存在地表水或大气降水溃入井下可能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以下要求:一、在井田边界内严禁开采二1煤层露头防水煤柱;二、对矿井北部地表沉陷坑等容易积水地点,后勤管理部负责要修筑沟渠,排泄积水。并避开煤层露头、裂缝和导水岩层。低洼地面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夯实,若范围较大无法填平时,要采取水泵或建排洪站排

12、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三、矿在雨季期间可能受到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后勤管理部必须提前采取修筑堤坝、构建汇洪渠和采取防止滑坡等措施,防止次生地质灾害发生;四、井田地表排出的矿井水,后勤管理部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到井下;五、矿后勤管理部对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对导水裂隙带高度与地表沟通的裂缝地段必须填塞,填塞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第二十四条 物业公司要对井田内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进行经常性巡查,严禁将此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第二十五条 长观孔管理由地质测量科全面负责,区队

13、人员要加强责任区内的长观孔的保护,防止人为破坏,影响矿井正常水文地质工作开展。第二十六条 矿在四月中旬要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分工制度,落实责任,保证雨季期期间矿井防汛工作安全,雨季“三防”办要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情况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落实重要岗位地点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 第二十七条 矿雨季“三防”办应当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政府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三防”办要随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掌握汛情水情。发现我矿出现

14、水害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周边矿井进行预警。第二十八条 汛期期间 “三防”办要对井田内所有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及地表积水坑、河流等重点部位进行定期巡查。矿区降大到暴雨期间,地质测量科及时观测全矿水量变化,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处理。第二十九条 调度中心(雨季“三防”办)要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灾害事故紧急情况下撤人制度,明确撤人标准、人员联络、撤人程序等。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经确认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五章 井下水害防治第一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第三十条 目前我矿周边开采的小窑较多,其采空区大多直接或间接与我矿采空区相透,

15、相临矿井的分界处在不能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情况下,必须留设距离边界不少于60米的空区缓冲带。相临矿井以断层为界的,要在断层两侧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相邻矿井共用的边界必须以坐标位置确定,确保边界煤(岩)柱位置留设的准确性;井田边界变动时,亦按上述规定重新留设边界煤(岩)柱。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必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一)二1煤层及一1煤层露头风化带;(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五)分区隔离开采边界;(六)受保护的观测孔等。第三十二条 地质测量科要根据矿井田内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状况、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附录二。第三十三条 矿地质测量科编制矿井的防隔水煤(岩)柱设计,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部门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地质测量科将批准的防隔水煤(岩)柱(包括批准文号)明确标注在采掘用图上。第三十四条 防隔水煤(岩)柱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矿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动变改。确需变动的,必须经地质测量科重新计算设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严禁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任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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