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刑事强制措施》-精选课件(公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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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第八章 刑事强制措施,扩展阅读:郭华主编:强制措施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版;孙连仲:刑事强制措施研究,专利文献出版社2007版;赖玉忠: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版等。,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第一节 概述,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公、检、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 特征 (1)适用主体特定。 (2)适用对象特定。 (3)适用目的特定。 (4)适用必须合法。,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二、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山东示范大学校

2、级精品课程,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64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一、拘传,含义:公检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1. 拘传 传唤:是否强制。 2. 拘传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 拘传条件:公检法可直接拘传。 4. 拘传程序: (1)填写拘传证,领导审批;(2)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持证执行;(3)拘传的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内;(4)拘传的结果,立即讯问;(5)拘传的时间,12-24小时内。,山东示范

3、大学校级精品课程,二、取保候审(Release on bail),(一)含义: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限制自由) 适用对象:公、检、法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侦查、起诉、一审、二审),需要采取取保

4、候审的。,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二)保证的方式 第53/66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提出保证人 2、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 1、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2、违者处罚保证人、没收保证金、或者拘留逮捕,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四)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三、监视居住(Residential surveillance),(一)含义: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措施。

5、(旧法51条:条件同取保候审)新法增设第72条:公、检、法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公安机关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二)监视居住的场所、方式、时间 1、住处式。 2、指定居所式。 (三)犯罪嫌疑人、被

6、告人的义务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第三节 拘留、逮捕,一、刑事拘留 (一)含义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

7、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剥夺自由),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二)刑事拘留的特点 1.剥夺自由。 2.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61/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

8、程,3.拘留的程序 (1)决定:公安,检察机关; (2)执行: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区别:公民扭送 第63/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65/84)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A B.特

9、殊情况下(案件复杂、交通不便、取证困难等),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C.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三)需要注意的几点 1.拘押分离制度:拘留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秘密拘留禁止:拘留后,应当24小时内通知家属。,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二)逮捕的条件,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三)逮捕

10、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7条、刑诉法59/七十八条: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权 第66/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权、决定逮捕权 (1)审查方法:阅卷、讯问。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C.侦查活动可能

11、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决定:检察长、检委会。A.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B.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C.人大代表:县级以上的,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乡镇的,向乡镇人大报告。 (3)不服:复议、复核。A.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B.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注意:自诉案件中,

12、人民法院享有逮捕决定权),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3.公安机关:逮捕执行权 (1)公安机关统一享有逮捕执行权,必须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3)逮捕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传唤,传唤,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讯问或者出庭的一种活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

13、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拘传的时间、次数,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提出保证人,第54/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55/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

14、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交纳保证金,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司法解释:起点1000元,没有上限规定。,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第56/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

15、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增设禁令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16、、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山东示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监视居住的方式,新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新法,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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