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培训培训课件操作案例规律性总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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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作案例规律性总结分析(课件资料)我们的历史使命是服务中小企业,我们面对的客户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本身的高风险必然让我们无时无处不在风险当中。因此,担保业务操作要求风险意识要贯穿到调查、审核、审批、操作、监管各环节。要求:调查要细致,审核审批要细心,操作要细腻,监管要慎微。一、调查层面和评审层面尽职调查是整个担保业务操作环节中最基础的一环。尽职调查为项目的审批提供决策的依据。尽职调查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操作、审批效率,关系到项目的风险控制效果。对担保项目尽职调查的要求是细致。对于关键事项、关键数据的调查要深入细致,力求原真。而对审核、审批的要求是细心,从提供的材料中推导项目的合理性,

2、从蛛丝马迹中抓住疑点,排除风险。1、注意业务的真实性、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尽职调查中要重点关注业务的真实性,摸清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只有建立在业务真实、资金用途真实的基础上,业务的风险才是可预测的。案例 BRTX2005年11月,我司受理一笔委贷赎搂担保业务,卷入一单诈骗案中,面临300万本金(敞口220万元)代偿和高额罚息风险。2005年8、9月份,被担保人实际控制人许JT以将要与肖CN结婚,准备购买一套别墅抵押给银行贷款500万元为由,让银行信贷员毛某介绍相应的短期融资渠道;后毛通过某投资公司联系到XXW投资公司,XXW表示愿意提供资金,但要求担保,并介绍到我司操作。该别墅合同价格570万元,

3、实际交易价格710万元,卖方尚欠银行230万元按揭贷款,向我司申请委托贷款担保300万元,以还清卖方按揭贷款。待房产交易过户后,BRTX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并将其中300万元用来归还我司担保的委托贷款。该业务审批同意后,XXW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转由KS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KS”)提供资金,费率3%,KS收取2%利息费,我司收取1%手续费;贷款期限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2月15日。反担保措施及过程控制措施为:1、BRTX总经理许SB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2、第三者提供的价值80万元的房产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手续);3、BRTX将其700万元的应收帐

4、款转让我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4、我司获得买方全权授权委托,并办理不可撤销委托公证;5、BRTX在银行的放款帐户财务章由我司保管;6、事先开具收款人为我司的300万元远期支票。上述反担保措施的实际操作结果是:1、许SB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许SB的签字是其亲戚王GR到我司冒签的;2、价值80万元的房产抵押登记已落实;3、700万元的应收账款我司仅凭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就予以认定,并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EMS送达债务人的方式确认转让成功,结果申请人安排王GR冒充债务人公司人员,并告诉我司收件人为王GR,王到债务人公司前台签收。我司出风险后到债务人公司查询,该公司断然否认跟申请人有业务往来,当

5、然也否认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700万元应收账款保障落空;4、我司获得了卖方代理授权委托,但没有同时取得卖方的授权委托,卖方不配合交易过户,并将房产转卖他人,我司无计可施;5、BRTX的财务章并没有在账户开立后马上交由我司保管,而是三天后,BRTX背着我们偷偷购买了财务凭证并预先盖好后才将财务章交给我司,该项控制措施失效;6、我司没有收到300万元的远期支票。点评:在该业务的设计中,我司没有同时取得卖方的授权委托,风险的隐患已经埋下了。此后一系列反担保和控制措施的落空(除了房产抵押登记外,其余均出问题了),反映了我们过程控制力的薄弱程度。回顾项目办理过程,可以看到担保申请人诈骗的蛛丝马脚时不时

6、的露出来:2005年11月14日BRTX法定代表人许SB(后来知道是王GR持许SB身份证冒名顶替)、许JT、肖CN带着资料到我公司来面谈,经办人员审核了客户资料的原件,收集了资料的复印件并和BRTX签订了经济咨询服务协议,担保协议,许SB签署了个人无限责任保证书。点评:冒名顶替为本案的第一个诈骗手段,可惜我们未能识破。当天下午经办客户经理与肖CN、许JT一起到了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肖CN委托客户经理作为她购买房产的全权代理人;许JT将其准备做二次抵押反担保的房产办理全权委托公证。公证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陪同许JT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二次抵押登记,但被告知不能受理,原因是该套房屋有司法查封,后

7、与客户到资料处查询了解到该套房屋有两起司法限制,许JT解释说第一个应该已经解决了,第二个司法查封他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要去了解一下,客户经理将当天办理情况告诉了个人业务部门经理。该笔业务暂停。点评:此为本案冒出来的第二个疑点。如果我们对涉及两次司法查封的房产多问个为什么,对房产主人的背景多一点警觉,自觉回避背景太复杂的业务,也许该案子到这里就划上句号了。后来,许JT向朋友借了套房子来抵押给我司(就是后来抵押登记的房产),项目继续操作。BR公司法人代表许SB签名前后完全不一致,我司经办人员如果仔细核对,应该可以及时发现,引起警觉;2、许JT、肖CN的身份存在不真实的嫌疑,该房产交易买卖的真实性,以

8、及不能办理卖方授权委托公证导致无法对交易过程进行完全监控,王GR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和目的等等,都存在诸多嫌疑。另一关键反担保措施也存在重大问题:BRTX的560万应收帐款债权转让,我司相关审核人员在没有确定该应收帐款真实性,没有向债务人进行函证的情况下,仅凭对方的建设承包合同,就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来发现该应收帐款属于虚构,合同对方当事人信息管线公司根本不知道此事。点评:在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的设置和办理过程中,没有要求债务人确认,又一次忽视对交易背景真实性的核实,而这个失误,直接导致该项目第二还款来源落空,我司风险大大增加。2005年12月16日上午该笔委贷资金300万元放款至银行监管帐户(我司靠

9、掌握BRTX财务印章的形式监管资金划拨,由客户经理负责监控),但当天下午BRTX利用事先开出已加盖公章支票的手段私自用款60万元,我司发现后即向对方发出警告,对方以交房产契税为由搪塞我司,而我司对该欺骗事件并未引起应有的警觉。2005年12月28日(事实上当日肖CN已经对所购买的别墅向法院申请查封,以防止卖方一房二卖),肖CN、许SB等一行人到我司告知卖方已经将银行按揭款还清,要求使用剩余监管帐户230万元资金,用于支付购买别墅的首期款,承诺3天内就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点评:该笔用款与原贷款申请的用途不符,贷款用途存在不合理性,并欺骗说卖方已经在来我司的路上,被堵在高速公路上,卖方一到就可以将

10、房产证交给我司,但最后卖方仍然没来,后来经推测当时该事件应当纯属虚构,因为此时肖CN已经在法院将房产进行了查封,买卖双方法律纠纷已经存在。2006年1月4日,肖CN、许SB等一行人再次来到我司,要求使用剩余的230万元资金,此时,业务部部门经理仅凭肖CN拿来房产证就同意其使用监管资金(卖方一直没到公司办理房产交易及过户手续,没有卖方的委托授权公证,仅靠房产证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此时未对房产状态进行查询确认(事实上此刻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至此项目风险已全部转嫁到我司。点评:在本项目制约被担保人的反担保措施存在重大失误的情况下,项目用款的资金监管又出现失误,致使我司担保风险暴露无遗,特别是

11、在项目放款的操作过程中,被担保人已经出现过一次欺骗用款行为,而我司未对此现象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后又再次陷入对方欺骗用款的圈套之中,导致我方完全处于被动地位。2006年1月4日放款后,由于卖方一直未到我司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当是我司收到房产证后就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没有卖方授权委托公证,我司只能和卖方一起办理过户),肖CN、许SB也未按约定在3天内将房产过户情况告知我司,时至2006年1月13日客户经理才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该房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该房产被法院财产保全,后得知该房产查封是肖CN为了防止卖方一房两卖而采取的保全措施(据说卖方代理人因有人出高于肖CN购房价格买房,肖CN为了取得

12、房产购买权,事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事实上,该房产在2005年12月28日就向法院申请查封,肖CN等却12月31日到我司申请用款230万元,欺骗说卖方已经立即就可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此时买卖双方已经处于事实上的经济纠纷状态。当我司察觉被欺骗用款230万元以后,立即向肖CN和业务介绍人毛某提出严重警告,要求对方应及时将房产诉讼信息通知我方,并同时要求其在2月13日及时将款项归还我司。春节过后,2月10日,贷款到期前,我司项目经办人员多次与许SB(事实上在整个项目办理过程中都是王GR冒充许SB办理相关业务)及毛联系,通知其准备还款,但对方还在福建老家过年,没能回来;2月13日,KS公司要求我司还

13、款,我司将此情况告知KS公司,申请展期1个月,KS公司同意。2月14日许JT和毛到我司同KS公司一起办理了一个月展期手续,许JT同时支付了6万元的展期资金利息给KS公司。许JT因突发性重症肝炎,3月8日生病住院,并在短短几天中频繁转院,3月13日凌晨3时突然死亡当天是委贷续保到期日。此后,BRTX本项目所有相关人员突然中断联系,联系电话要么停机,要么关机,项目风险急剧恶化。突发事件发生后,3月13日上午,我司业务部部门经理与毛到BRTX地址催款,发现该公司已经退租;3月14日,业务部及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去质押我司的应收帐款债务人公司核实应收帐款事宜,被告知该合同是虚假合同。同时,被担保人相关人员

14、全部失踪,无法联系。项目出险后,通过查询银行帐户,得知BRTX申请用款的230万元资金本票,最终收款单位为王GR的公司的帐户,并且在放款当日就开具了一张140万元的本票将资金划走,随后7天内通过7笔转帐划走近90万元。由此可见,在我司当初放款时,对方就根本没有用该笔资金去支付购房的首付款,而是及时地将所有放款资金进行了转移,可以判断,王GR一伙是属于有预谋的诈骗行为。点评:纵观本项目出险过程,在BRTX通过欺骗手段获得300万元所有贷款后,我司才发现上当被骗。如果我们稍有警觉,在1月13日发现对方房产被查封时,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掌握资金去向,监控放款资金用途,而不是仅仅通过电话方式催促对方还款

15、,并且此时我司都还没有对应收帐款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客观上形成了对项目风险的放任自流。客户经理在项目调查中对于被担保人真实情况缺乏有效核实,只是进行了表面的资料审查,并且从对方所提供的项目资料都可以发现存在明显的漏洞,譬如:许SB前后签名差异很大,肖CN真实身份存在疑点,其购买别墅交易真实性也存在疑点,以及BRTX经营信息资料不实等等。这是一个极其典型的风险案例,在这里不惜篇幅予以再现。诈骗者耍尽各种花招,整个项目疑窦丛生,漏洞百出,但只要我们在任何一个疑点上有足够的警惕,进行调查核实、深究原因,就能够揭穿阴谋,中止诈骗。可惜!在这里,我们重点强调对业务的真实性、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性的调查,这是

16、保证项目安全的基本前提。该笔业务的真实性缺乏调查,实际资金用途也是不真实的,只要诈骗者能够得逞,项目出险是必然的。案例 LL2005年9月6日,我司受理一笔46万元的赎楼业务。拟交易过户的房产尚有银行按揭款14万元未还,而新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金额为65万元。被担保人向我司申请垫款46万元,用于赎楼。反担保为一套按揭中的商铺二次抵押。点评:我司垫款大大超过未还按揭款,不合理。 此后不到两周,被担保人以需要资金参加房产拍卖竟买为由,向我司申请融资100万,还款来源为所谓的下家买家首付款。担保物仍为上述二次抵押的商铺,没有任何增加。点评:又是一个交易背景没有核实的风险项目。交易背景没有核实,付款去向不加控制,反担保房产清算后不能覆盖风险敞口。后续操作中,客户经理没有亲自到场办理手续,而是将垫款交给被担保人,被担保人收到我司垫款后,还清原有银行贷款,注销了原有抵押,并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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