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标准978026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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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 苏 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 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8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通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履行职责,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

2、服务逐步均等化。第三条 根据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被考核对象公开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坚持全面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以考核促进日常管理的规范化。第四条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级考核制度。省卫生、财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市、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省辖市政府及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均要接受上级部门考核,并组织本市的考核工作。县(市、区)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

3、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本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务人员进行考核。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等。(二)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各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定的项目以及我省制定和补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善,医务人员对项目

4、组织管理及实施效果的满意度等。第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由各级卫生、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方法。社会满意度等调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评的基础上,以县(市、区) 为单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全面考核,省、市级卫生、财政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复核。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程序:(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按月或季度,结合机构内部绩效考核进行自查自评。村卫生室自查工作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并会同财政部

5、门每半年或年度对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考核。(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并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所有县(市、区)进行检查复核。(四)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市、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检查,抽查考核的比例不低于当地县(市、区)总数的50%。第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考核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绩效的依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人员绩效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奖惩的依据。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价标准,凡总分达到98分为优秀

6、,达到80分者为合格。对成绩优秀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并按补助政策全额补助;对成绩合格的县(市、区),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系数,核定补助;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省不予补助。第十一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卫生、财政行政部门要督促考核对象认真对待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完善相关制度。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成立由同级卫生、财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指标,精心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要成立有关专家组织,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

7、导作用,指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开展并参与考核。要鼓励街道、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参与考核,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7 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试行)项 目考 核 内 容考 核 标 准评 分 标 准一、项目组织管理(15分)(1)项目组织管理(15分)(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相关文件。(6分)(1)未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扣4分,未出台相关文件扣2分。(2)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5分)(2)未制定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扣5分。(3)加强对工作开展

8、情况的督导、反馈和指导。(4分)(3)县级未按要求开展督导检查扣2分;市级未按要求开展督导检查扣2分。二、项目资金管理(20分)(2)项目资金管理(20分)(4)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补助资金。(10分)(4)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扣5分;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扣5分。(5)在结算年度内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达到l00。(5分)(5)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6)加强资金管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率要与项目工作进度相适应。(5分)(6)项目资金使用管

9、理不符合要求扣5分。三、工作完成情况(100分)(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12分)(3)为辖区内妇女、儿童、6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及慢性病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6分)(7)统一居民健康档案格式,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能科学运用健康档案。(4分)(7)健康档案不规范扣2分;不能科学运用健康档案扣2分。(8)为重点人群建立健康档案,2009年,60岁以上老人城市建档率80、农村建档率50%,2010年城市85、农村55%,2011年城市90、农村60%。2011年其他人群建档率40%。(2分)(8)未为辖区妇女、儿童、老年人及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建立健康

10、档案不得分;60岁以上老人建档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4)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并实施计算机动态管理(6分)(9)以县(市、区)为单位,健康档案计算机动态管理率80。(2分)(9)健康档案计算机动态管理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10)35岁以上居民、残疾人、慢性病人的健康档案内容每年至少更新一次,60岁以上老人每年至少更新4次。(4分)(10)有一类重点人群健康档案内容更新达不到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二)健康教育(9分)(二)健康教育(9分)(5)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新(4分)(11)健康教育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内容包括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烟草危害、传染病、慢性

11、非传染性疾病以及当时重点卫生服务项目,配合各种卫生节日开展妇女儿童保健、预防接种、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等有关知识的宣传、咨询活动。(4分)(11)未设健康教育宣传栏不得分;设立宣传栏、但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未定期更新各扣2分。(6)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烟草控制以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5分)(12)以“江苏省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和“健康江苏社区行”为平台开展健康讲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年开展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12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少于6次。(3分)(12)健康教育讲座数量少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13)提供健康

12、知识和健康咨询服务,健康知识入户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入户率达100%。(2分)(13)居民健康知识入户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三)预防接种(12分)(7)为适龄儿童接种一类疫苗;实行预防接种计算机管理(5分)(14)为适龄儿童按规定全程接种一类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11种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90。(2分)(14)11种一类疫苗的全程合格接种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15)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工作。(1分)(15)未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工作不得分。(16)实行预防接种计算机管理。(2分)(1

13、6)未实施预防接种信息计算机管理不得分。(8)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组织下,开展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和群体性接种工作,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4分)(17)强化免疫接种率和群体性接种率95。(2分)(17)强化免疫接种率低于95%扣1分;群体性接种率低于95%扣1分。(18)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进行疫苗接种。(2分)(18)未完成重点人群针对性接种任务不得分。(9)发现、报告预防接种的疑似异常反应,协助调查处理(3分)(19)能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能协助专业机构完成现场调查和处理。(3分)(19)未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不得分;不能协助专业机构完成现场调查和处理扣2分

14、。(四)传染病防治(18分)(四)传染病防治(18分)(10)对辖区发现的传染病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告,参与现场疫点处理(5分)(20)建立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2分)(20)未建立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不得分。(21)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法定报告传染病无漏报。(2分)(21)不能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各扣1分。(22)能够协助专业机构开展疫点处理,排查密切接触者,留观随访,指导病家落实消毒预防等措施。(1分)(22)不能协助专业机构开展疫点处理不得分。(11)开展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

15、识宣传和咨询服务(3分)(23)结合本地区人群特点开展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的健康知识宣传,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开展咨询服务。(1.5分)(23)未开展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各扣0.5分。(24)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相关指标达到规定要求。(1.5分)(24)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相关指标未达规定各扣0.5分。(12)配合专业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进行治疗管理(6分)(25)配合专业机构对辖区内的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进行规范化治疗管理,做到送药到手、看服到口、做好治疗记录。(3分)(25)不能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进行治疗管理各扣1分。(26)辖区内的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治疗管理率95。(3分)(26)辖区内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治疗管理率有一类低于95%扣1分,扣完为止。(13)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食品、饮用水安全与职业卫生监督(4分)(27)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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