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的实际案例范本[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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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 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 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 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 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 上,不得把自己的

2、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 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 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 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

3、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 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 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 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的实际案例 担保贷款合同是发生合同纠纷比较多的一种合同类型,那么当出现了担 保贷款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对担保贷款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呢?本文 为大家整理了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的案例,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4、。 上诉人 XX 国际 XX 投资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为与交通银行XX 分 行(以下简称交行)、XX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 易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不服XX 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渝 高法经 一初字第 2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 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闯、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 了审理。书记员孙建国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 年 2 月底,xx 金成金属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 公司、其产权属xxxx 发展公司 )向 xxxx 发展公司 (以下简称xx 公司) 提 出,近期可通过

5、xx 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 集团 )公司( 以下简称xx 五 矿公司 )从瑞士xx 柯公司进口5000 吨电解铜,且付款条件非常优惠。 xx 公司无此笔资金,故首先找到xx 公司,称其目前仍无力偿还先前的 贷款及利息,但最近有一笔进口5000 吨电解铜的业务,如能做好则不仅可 偿还全部欠款而且保证将货物进口及出售后的全部资金存放在 xx 公司。 xx 公司认为可行,遂于1996 年 2 月 29 日发函工贸公司,就“关于担 保开证进口电解铜事宜”称:经本公司研究,同意按下列条件担保开证进口 5000 吨电解铜: 一、根据银行规定,本公司为xx 一家外贸公司开证作担保,该外贸公司 为开证申请人

6、和进口受益人,接受所有单证,负责商检报关等工作。xx 五矿 公司作为供货方代理地位不变,在进口合同上联合签章,但不是进口受益 人。 二、本公司确认进口方为xx 公司,并为其进口5000 吨电解铜提供全额 担保,该公司应将此进口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本公司五、请速安排办理此 项进口。 1996 年 3 月 8 日, xx 公司、xx 公司、工贸公司达成进口联营协议, 协议约定:工贸公司负责联系国外供货方和国内总代理;xx 公司负责联系 xx 外贸代理公司和解决开证银行,并作为进货方将进口铜转移给xx 公司。 XX 公 司向 XX 公司提供进口全额担保并经XX 公司委托负责销售电解铜和收取货 款,负责此

7、项货款的运用、创造利润。所余利润由三方共享,各得三分之 一。根据此协议,XX 公司找到交行。 由于 XX 公司也欠交行2,500,000 元贷款,交行即于1996 年 3 月 8 日与 XX 公司就收回,XX 公司贷款一事达成协议书,约定: 一、 交行、XX 公司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以相应的业务手段,协助支 持借款人(XX 公司)近期从事5000 吨电解铜买卖。交行将其为进口5000 吨电解铜所开出的信用证承兑后,将提单等货物所有权凭证交由XX 公司保 管。 二、 XX 公司实现 5000 吨电解铜销售,款到XX 公司为 XX 公司开立 的帐户后,即从XX 公司帐户上扣划5, 000, 000

8、 元,分别支付2, 500, 000 元给交行和 XX 公司 . 五、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交行和XX 公司收回贷款所欠本息,双方仍保 留向借款人以法律手段清收,包括向借款担保人追索的权利。开证落实后, XX 公司找到了有进出口贸易权的贸易公司为其进口代理商。 1996 年 3 月 22 日,贸易公司、 XX 公司、 XX 公司三方签订了代理合 同,约定: XX 公司委托贸易公司代理进口5000 吨电解铜,贸易公司负责进 口一切环节的手续,包括对外签合同、开证、审单、进口报关、商检、索赔 等,XX 公司负责开证担保并作为担保人参与监管,XX 公司 负责承担一切费用。同月XX 公司向交行出具担保书,

9、内容为应贸易公司要 求,我公司同意为该公司就CIETCI 019-96001 合同项下进口 5000 吨电解铜,在贵行开出以下信用证 LCH0960032 ?LCH0960041 (10 个信用证)总计金额1, 760, 000 美元 , 提供资金全额担保。 1996 年 4 月 1 日贸易公司致函交行, 称:我司在贵行开立的10 个 信用 证在 1 80 天有效期后如再展期1 80 天的银行利息由我司负担。1996 年 4 月 3 日, xx 公司向交行提交的补充担保书, 载明:关于进口5000 吨电解铜, 在贵行开立的LCH0960032 号信用证作如下修改:就该证的溢短装条款中 10%改

10、为士20% 所多出的资金提供全额担保; 并保 证信用证对外付款前一 周, 负责将全部资金划到贵行指定的帐户上, 若资金未按时到位 , 从付款次日起 承担罚息 , 并在我公司接到贵行的付款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我公司将全部 资金划到贵行代为支付。 1996 年 5 月中旬 , 当 2000 吨电解铜运至上海 , 准备在期货交易市场出 售时,因涉嫌走私,被全部查扣。1996 年 6 月 18 日 xx 公司正式向上海海关 提出书面报告 , 请求解除扣押 , 由进口代理商另行补办正常进口报关手续后, 核准放行。1996 年报 9 月 10 日,上海海关调查局 向 xx 公司发进关于在扣电解铜处理通知

11、同意将在扣电解铜2000 吨定向 拍卖给该公司。年底,xx 公司向上海海关办理了手续,并委托浙江 xx 工贸 公司 (以下简称xx 公司)代理从事2000 吨电解铜的定向拍卖工作。 1997 年 6 月, xx 公司将2000 吨电解铜定向拍卖后的差价10,000,000 元人民币交付给xx 公司。至此,被扣的2000 吨电解铜得到了妥善处理。但 因 2000 吨电解铜开立的信用社(金额为8,960,000 美元)将于 1997 年 4 月 4 日到期付款,于是交行、xx 公司、贸易公司经多次协商,最终于1997 年 4 月 2 日达成“关于解决xxxx 公司进口5000 吨电解铜问题的谅解备

12、忘录” (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载明:为维护交行的国际信誉,由三方共同组织垫付资金以便交 行在该到期日按时全额付款; (1) xx 公司将超出2000 吨电解铜货物实际价值的信用证金额计划外 3, 201, 237.26 美元(此款 95 年 4 月 19 日、 5 月 29 日分两次由xx 柯退开证 申请人并由xx 公司代管 ),保证无条件于4 月 4 日前将本息3, 450, 000 美元划入贸易公司在交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上,用于对外支 付; (2) xx 公司将先垫付上海海关已同意就定向拍卖2000 吨电解铜的10, 000, 000 元人民币,于4 月 4 日前划入贸易公司在交行开

13、立的人民币结算 帐户上,用于对外支付; (3) 剩余的4, 310, 000 美元,将由贸易公司向交行申请等值人民币 贷款,并由 xx 公司提供全额资金担保,交行于4 月 4 日前办理完有关贷款的 规定手续后划入贸易公司在交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帐户上,用于对外支付, 此项贷款到期后,三方将根据对外追索法律行动进程,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贸易公司作为进口代理商出面立即采取法律手段对外追索,追索 费用由三方组织垫付。4 月 3 日, xx 公司与交行签订了年外保字第一线 9 号 借款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4 月 4 日交行与贸易公 司签订了年外字第049 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6,000

14、,000 元人 民币, 用于对外货款,利率9.24% 。期限6 个月 (从 1997 年 4 月 4 日至 1997 年 10 月 4 日止)。 合同签订后,交行按约履行35,856, 284.22 元人民币的对外支付的 义务,从而保证了到期信用证的对外付款。由于贸易公司未积极对外追索, 三方又于当年7 月 31 日达成“关于4 月 2 日 谅解备忘录” 的补充备忘录 (以下简称补充备忘录) 。补充备忘录载明:预计贸易公司对外追索所需的 全部费用在1,200,000 元人民币左右。 xx 公司与交行将各以合法手段支持400,000 元人民币到贸易公司帐 上,以保证对外追索尽快启动。随后xx 公

15、司、交行分别各自借款400,000 元人民币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收到借款后未启动对外追索的法律程序。交 行多次要求贸易公司偿还借款并由 xx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果,遂向xx 市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 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996 年 3 月 8 日,贸易公司作为xx 公 司进 口 5000 吨电解铜的代理商,向交行申请开立以xx 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 证,总金额为美元17,600,000 元整。xx 公司当日向交行出具的担保书 载明,该公司保证上述信用证对外付款前一周,负责将全部资金划入到贵行 指定帐户上 . 之后,又书面承诺其保证方式为连 带责任保证。 信用证到期后,三方分别又签有借

16、款合同和借款保证合同。交行对贸易 公司代理进口的2000 吨 电解铜实际贷款划出额为人民币35, 856,284.22 元,由于2000 吨 电解铜被海关没收,贸易公司未能偿还贷 款,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xx 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九条 第(一) 项、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贸易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行本金人民 币 35,856,284.22 元及利息 (利息自1997 年 4 月 4 日至 1997 年 10 月 4 日止,按9.24% 。计息; 自 1997 年 10 月 5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xx 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 案案件受理费274,856 元,诉讼保全费245, 520 元,合计520, 376 元,由贸易公司、xx 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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