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品牌管理)河北畅销品牌评选办法(暂行)(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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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畅销品牌评选办法(暂行)(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品牌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自主品牌评价体系,规范河北畅销品牌评选活动,根据河北省政府批准的河北省商务厅自主品牌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北畅销品牌是指在河北省境内创立、品牌标识以河北省为首次注册地,具有较强市场影响力、竞争力、信誉度和忠诚度,商品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外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代表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并在省内、国内乃至国外有较高知名度的自主品牌。第三条 河北畅销品牌是政府授予企业的较高荣誉称号,河北畅销品牌立足于体现品牌的市场占有份额和科技自主创新含量,选取商品和商贸流通企

2、业两个领域进行评选,分别冠名为“河北畅销品牌”和“河北最具市场竞争力企业(商贸流通类)”。第四条 河北畅销品牌的评选坚持科学、严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企业申请、地方推荐、专家评选、社会认可、政府发布的程序进行。第二章 申请的基本要求第五条 申请参加河北畅销品牌评选的品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品牌的企业应当是在河北境内设立并独立、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自愿参加并同意遵守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品牌评选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二)拥有品牌的企业在国家或省行业内领先,企业销售总收入居省行业前10位或国内行业前100位,品牌商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参评商品或商贸流通企业居省内行

3、业市场占有率前10位;(三)商贸流通企业自申请参评年度起,前三年内经营状况稳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经审计前一年度未出现亏损;(四)品牌应为自主品牌,品牌标识第一注册地为河北,品牌标识持有方为中方,且该品牌在主要销售市场(国内、国外)已申请获得标识注册或同等效力的法律保护;(五)品牌商品或商贸流通企业在主要销售市场(国内、国外)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用户满意度和社会认知度;(六)品牌商品和商贸流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卫生、环保等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社会责任要求,商品质量指标自申请参评年度起,前三年连续保持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内外先进水平;(七)拥有品

4、牌的企业通过了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国家行业认证,并在企业管理、商品质量、科技创新等方面荣获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国家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八)拥有品牌的企业自申请参评年度起,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内或国外消费用户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第三章 评选的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第六条 河北畅销品牌评选的指标体系主要由自主品牌拥有情况、企业管理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份额、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社会公共认知度六项指标构成。第七条 河北畅销品牌的评选,采取百分制测算方法,注重体现行业市场占有份额和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5、,分值构成为:自主品牌10分,企业管理10分,经营状况10分,市场占有率30分,科技自主创新能力30分,社会认知度10分(评分标准附后)。第八条 省商务厅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结合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河北畅销品牌评选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第四章 申请的办法及程序第九条 河北畅销品牌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由省商务厅具体组织,各设区市或扩权县商务局负责组织推荐企业参加。第十条 参加河北畅销品牌评选的企业自愿申请,填写河北畅销品牌申请表,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及有关书面证明,并按规定日期上报设区市或扩权县商务局。第十一条 参加河北畅销品牌评选的组织推荐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设区市或扩权县

6、商务局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审核把关,如实填写河北畅销品牌推荐表,按规定日期上报相关书面材料并提供电子版,同时通过河北畅销品牌电子申报系统进行网络申报。第十二条 申请参评河北畅销品牌应该提供以下文件及材料:(一)参评企业的河北畅销品牌申请表和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商务局的河北畅销品牌推荐表;(二)企业自主品牌书面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或商贸流通企业标识首次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在主要销售区申请和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企业管理情况书面材料,包括企业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复印件,企业通过的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或国家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在管理和商品质量方面

7、荣获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国家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四)企业经营状况书面材料,包括企业自参评年度起前三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损益表(或利润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经省级(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出具的企业销售收入在省内(国内)行业排位的证明文件原件,经法定财务审计部门出具的品牌商品销售收入在企业销售收入所占比例的证明文件原件;(五)行业市场占有份额书面材料,包括由国家级或省级行业协会、国家级权威调查机构出具的商品或商贸流通企业在本行业省内、国内市场占有比例排位的证明文件原件,由国家级或国际权威调查机构出具的商品或商贸流通企业在本行业国际市场占有比例排位的证明文件

8、原件;(六)科技自主创新情况书面材料,包括商品或商贸流通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或专利书面证明文件复印件,国家级或省级科技自主创新认定证明文件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七)商品或商贸流通企业主要销售市场用户满意度调查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材料的;(二)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核实渠道,或证明材料与申报文件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三)未通过电子数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的;(四)未在规定日期内申报的;(五)未经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商务局推荐,企业自行申报的; (六)经核实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第五章 评选组织及程序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设立河北省商务

9、厅自主品牌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河北畅销品牌评选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自主品牌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办公在市场运行调节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五条 为充分体现科学、严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商务厅设立河北畅销品牌评审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委会),由省内权威科研机构、省级行业协会、大学院校的权威专家和学者组成,负责河北畅销品牌的最终评审。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委托专业机构(河北国际商务信息中心)负责参评品牌指标数据的核实、整理、测算、统计、分析等技术性工作,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参评品牌的指标数据测算结果和相关报告,作为品牌评选的基本依据。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委托河北省自

10、主品牌建设指定宣传机构进行商品或商贸流通企业品牌的社会认知度调查。受委托机构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通过发放调查表、电话调查、网络调查的方式,在指定期限内组织开展商品或商贸流通企业品牌的社会认知度调查,收集整理调查结果,与原始调查材料一并提交商务厅委托的专业机构。第十八条 河北畅销品牌评选的组织按照审核、初选、评审、公示、公布的程序进行。(一)在受委托专业机构提交的指标数据测算结果和相关报告基础上,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按照年度评选指标200的比例,向评委会提出候选河北畅销品牌的商品或商贸流通企业建议名单;(二)评委会对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候选建议名单进行集体讨论研究,按照年度评选指

11、标150的比例,依照得分情况顺序确定河北畅销品牌初选名单送专委会;(三)专委会对评委会初选名单评审,依据年度指标评定河北畅销品牌名单及10的备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四)评委会办公室按专委会评选结果,在河北商务网站和河北品牌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期15天;入选品牌商品或商贸流通企业在公示期内发现有问题并经核实的,予以剔除,按顺序从备选名单中递补;(五)公示期结束后,省商务厅在省级平面媒体正式公布年度河北畅销品牌评选结果,并召开会议,对入选河北畅销品牌的商品和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表彰,授予年度“河北畅销品牌”和“河北最具市场竞争力企业(商贸流通类)”称号,颁发河北畅销品牌证书及统一标识。第十九条 入

12、选河北畅销品牌的商品和商贸流通企业,未发生本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况的,以后不再申报,每年只需报送企业经营状况材料,每三年报送一次全套资料,每年直接进入河北畅销品牌专委会复审,名额不占年度指标。一旦复审不能通过,则取消其河北畅销品牌资格。第六章 管理与处罚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河北畅销品牌进行保护、促进和推广。第二十一条 河北畅销品牌评选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评选河北畅销品牌名义收取企业任何费用或开展赢利性活动,违反规定的,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没违法违规所得;情节严重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第

13、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委托专业机构(河北国际商务信息中心)对河北畅销品牌统一标识进行依法注册和管理,并制订河北畅销品牌标识管理办法,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实施。第二十三条 荣获河北畅销品牌称号的商品和商贸流通企业,经省商务厅授权,可以在商品、企业活动及相关宣传、广告上,按照河北畅销品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河北畅销品牌统一标识。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河北畅销品牌称号的商品所在企业或商贸流通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商务厅将取消其河北畅销品牌称号,收回颁发的证书和统一标识,三年内不准其申评河北畅销品牌,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罚:(一)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被投诉并经查实的;(二)出现重

14、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五)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河北畅销品牌称号的; (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河北畅销品牌评选活动中存有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省商务厅投诉,或向省商务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或电子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 参与河北畅销品牌评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发现违反规定和程序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选工作资格;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参与河北畅销品牌评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护知识产权责任,应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泄漏参评商品或企业秘密者,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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