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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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赔偿规定 为了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增强员工爱护公司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处理资产损坏、丢失赔偿事宜,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界限 第一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事故,造成资产的损坏、丢失,必须核价赔偿。 1、公司设备,属于个人保管、使用,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丢失、被盗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3、公司仪器设备,属借用过程中或未归还; 4、其他情况。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有关人员鉴定证实,有领导批准,可以不予赔偿; 1、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器械疲劳而接近损

2、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过批准,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3、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并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者; 4、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损失; 5、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条 一切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损坏、丢失、或借用后未归还的仪器设备,如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电脑、打印机、工具、量具、等常用器材要严格计价赔偿。计价时,可视设备的新旧情况,按设备原值的20%-100%进行赔偿(原值低赔偿高,原值高赔

3、偿低)。 第五条 对各种原因造成损失、丢失的仪器设备、物品,应按以下方式计价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2、局部损坏的仪器设备尚能修理,恢复功能,则计算修理费; 3、设备损坏后,性能、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性能、质量变化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当时市价合理折旧后计算。 5、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6、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3年以内按原价计算;35年按80%计算;57年按60%计算;710年按20%计算;10年以上按10%计算。 三、处理方法

4、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的损坏,首先应该责令当事人进行认真检查,并由所在部门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于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使其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第七条 资产损坏、丢失后,由使用或保管部门据实写出书面报告,部门主管领导分析情况,弄清事故性质,提出意见,经公司领导处理。 第八条 材料、物品及低值器具等损坏、丢失,由部门主管提出处理意见,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承担赔偿的人员确实有经济困难,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分期或延期付款(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确定赔偿金额、方式和偿还日期后,赔偿人应按时偿还,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公司财务部负责收款。经过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公司行政部应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一条 被批准分期或延缓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如在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方面有显著成绩或其他贡献者,可由所在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公司行政部报公司领导批准,酌情减免其赔偿金额。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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