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制度管理)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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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类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保证电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 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 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像或其它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 制度,凡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 许可证和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在国内销售、 刊登广告和进网使用。 第四条

2、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对申请进网的电 信设备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负责进行 全国统一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工作。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进网受 理部门(以下简称进网受理部门)承担电信设备进网申请的受理工作。 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信设备进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进网许可证的申办 第六条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向进网受理部门

3、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代 理人的有效执照); (三)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 (四)生产企业介绍(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 后服务措施);(五)授权代理证明(当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进网许可证 时); (六)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书(见附件二); (七)设备介绍(功能、性能指标、总体设计和原理框图等); (八)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 (九)用户操作手册; (十)设备在境外的检验报告和商用情况(仅对境外企业)。 以上材

4、料中除证书性材料外均必须用中文。境外生产企业可委托在境内的分 支机构或代理人申请。 第八条 对电信管理局规定的重要电信设备或新产品,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 请办理进网许可证; (一)生产企业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进网申请材料; (二)进网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 报电信管理局; (三)电信管理局在三十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总体技术方案进 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对专家评审认为可行的电信设备,电信管理局通知进网受理部门,进 网受理部门在五日内通知抽样检验和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五)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接到通知后依据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

5、 证体系进行审查,审查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结果交进网受理部门; 抽样单位接到通知后在十五日内进行抽样;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应在三十日内完成检验并将检 验报告交进网受理部门; (六)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联系进网试验或在指定的试验系统中进行试 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三个月。试验完成后,试验单位向进网受理部门出具试验报 告; (七)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进网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检验报告、质量保 证体系审查报告和试验报告等报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局在三十日内组织专家组 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生产企业到进网受理部门领取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 第九条 对电信管理局规

6、定的一般电信设备,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 网许可证;(一)生产企业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进网受理部门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通知抽 样检验和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三)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接到通知后依据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 证体系进行审查,审查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结果报进网受理部门; 抽样单位接到通知后在十五日内进行抽样; 检验机构收到检验样品后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应在十五日完成检验,并 将检验报告交进网受理部门; (四)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进网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检验报告和质量体 系审查报告报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局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

7、件的,十五日内 颁发进网许可证。 生产企业到进网受理部门领取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 第十条 对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的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 证时,经进网受理部门审核和电信管理局确认可以不再安排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对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连续二次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产品,申请进网许 可证时,经进网受理部门审核和电信管理局确认,可以不安排抽样检验,由生产 企业按规定自行送样检验。对生产企业送样检验的电信设备,电信管理局保留随 时抽样检验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换证时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报 告,并附原颁发的进网许可证、产品销售情况以及质量情况报告。除电信管理局 另有

8、规定外,原则上对生产企业申请换证的电信设备需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外观、技术改动或软件 版本升级,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电信设备改动前后的照片和改 动内容说明等材料。对外观、技术改动较大或软件版本升级的电信设备原则上需 做检验。 第三章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 标志 第十三条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和发放,进网标志 应牢固粘贴在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上。进网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进网许可证不得转让、伪造和冒用。 进网标志属于质量标志,禁止伪造和冒用,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证 失效的电信设备不得加贴进网标志。 第十

9、五条 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则失效,生产企业如需继续 使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换证。 第十六条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向其设备经销商或用户提供进网许 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背面应有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复印件应做好 编号登记。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持有的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如发生变化,须办理换 证手续。 第十八条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外包装上应具有进网许可证号、生 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产地和机身序号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电信管理局每年对生产企业执行进网管理规定的情况组织有关单 位进行年度检查。生产企业须将其设备当年的

10、销售情况、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等 情况报电信管理局。 第二十条 信息产业部将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市场销售的和网上 使用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通告。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应保证获证设备的一致性,不得 降低产品质量。 第二十二条 电信管理局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电 信企业不得购置目录外的电信设备。 第二十三条 电信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设备,不得拒绝用户 自备的有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网使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 设备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对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

11、信设备刊登广告 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电信企业受理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进 网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进网使用的无证设备须补办 进网手续,不符合进网条件的责令拆除。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不能 保证产品的一致性或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信企业购置无进网许可证和进 网标志的电信设备,给予警告、限期补办进网手续,对不符合进网条件的

12、设备责 令拆除,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信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指定的电 信设备,对用户自备的有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拒绝进网使用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进 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以及中文标识的,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从事进网审批、认证、检测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如发现有徇私舞 弊、弄虚作假或利用工作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行为的,由其上级行 政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

13、起执行。政策类各项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的界定 邮电部电信政力司电司199532号文印发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件有关规定和邮电部邮部1993675号文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兹对各项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作如下界定。 一、无线电寻呼业务 无线电寻呼是以无线电广播方式传递简单信息的一种移动通信方式。无线电寻呼业务是由主叫用户利用电话,通过无线电寻呼系统向携带无线电寻呼接收机(BP机)的被叫用户发出信息,要求进行电话联络或直接传递有关信息。它也可以同时向多个被叫用户发送同一个内容的信息。 无线电寻呼系统可以采用人工接续方式或自动接续方式。寻呼用户在无线电寻呼系统的服务范围

14、内可以得到声觉(音响)、视觉(文字、数字显示或汉字显示)及触觉(振动)信息。在不同城市的寻呼台按同一频率和统一分配的漫游用户地址码组建起无线电寻呼系统,组成联网漫游寻呼网,为用户提供在漫游服务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的寻呼漫游功能。整个寻呼网内的每一个联网漫游有权用户无认他漫游到网内的哪一个城市,主叫用户只需拨叫当地寻呼台号码即可实现对漫游用户的寻呼。 不符合上述联网漫游功能的无线电寻呼,如主叫用户利用拨打长途自动电话或其它各种方式实现异地寻呼的均不能称为联网漫游无线电寻呼。 组建全省性和跨省的地区性或全国性无线电寻呼网,要充分利用国家公用电信网组网。 二、800MHz(兆赫)集群电话业务 800M

15、Hz(兆赫)无线电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工作频段为800MHz(移动台发、基站收占用的频率为806-821MHz;基站发、移动台收占用的频率为851-866MHz),能将有限的无线通信信道在中心控制台控制下,自动地指配给系统内用户使用,即中心控制台按动态信道指派的方式将系统内的空闲信道分配给要求通的用户通信,实现多用户共享多信道的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主要用于指挥调度。它与公用电信网间可通过设置少量的中继线,使其部分用户与公用电信网用户实现互通。 几个城市的800MHz无线电集群通信系统实行联网漫游的,应充分利用国家公用电信网组网。 三、460MHz(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 450MHz(兆赫)无线电移动通认系统一般是采用双工通信方式(工作频段低端为450-460MHz),采用大区制(一般只设一个基站)的小容量自动拨号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它可以通过少量的市话用户线路或中继线与公用电信网用户实现互通。这种系统服务范围较小,提供的用户数量较少。 四、国内VSAT(基小天线地球站)通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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