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制度管理)楚雄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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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楚雄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管理的权益,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农户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取水的;(三)非经营性取水日取水量3立方米以下的;(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第四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有条件的县(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水利水保工作机构代为

2、征收水资源费,并付给被委托单位所征收水资源费5%的代征费。第五条 确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免水资源费。第六条 水资源费按取水计量设施的实际取水量计收,无取水计量设施的按最大取水量计收。第七条 水资源费列入生产成本。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列入水费成本。第八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工业用水取江河水的每立方米2分,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4分。(二)生活用水取江河水的每立方米1分,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2分。(三)发电用水取江河水的每千瓦小时0.1分,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1分。(四)其它用水取江河水的每立方米1分,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4分。第九条 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

3、在下季初10日内到征收单位缴纳水资源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第十条 征收水资源费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第十一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县(市)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州水行政主管部门20%,上缴省水行政主管部门20%,自留60%。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全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可跨年接转使用。水资源费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付。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一)水资源的考察、调查评价、规划、编制水的供求

4、计划和其他水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二)水资源保护的研究和管理;(三)水资源管理和水政管理的基础设施、设备和装备;(四)节约用水措施的研究和推广;(五)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六)水政水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水法法制宣传;(七)奖励在水资源管理、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水行政部门坐支、截留、挪用水资源费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缴水资源费的;(二)改装、使用不合格量水设施的;(三)拒绝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各地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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