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闽医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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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太原贵都百货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部门、各商场:为切实加强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顾客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商场营业顺利进行,特制定太原贵都百货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二三年六月十七日福建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顾客及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商场营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山西省消防条例,结合我商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场消防工作贯彻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商场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商场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商场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董事长为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各部门各楼层主要行政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第四条 商场设立由公司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总经理担任防火领导小组小组长。防火领导小组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各部门各楼层成立防火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 商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第六条 商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 第七条 商场管理范围内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 商场防火小组将对商场营业有重大影响和易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九条 主管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张挂于显见地方。要配足灭火设备,并有专人管理,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停止使用。(一)应有足够的安全出口,并设有应急灯及明显标志,疏散通道须保持畅通。(二)电气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线路要定期检修。(三)对楼内消防设施要加强管理,分工明确,

4、定期检查。高位消防水池要确保水源充足,应急照明系统要保持良好状态。 (四)楼道内严禁堆放物品。 (五)消防控制室要有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做好日常检查与记录(六)商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违章装修;不得随意拉线、改线、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明火。 (七)夜间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公司内停留。 (八)各办公室、库房等要做到人走灯灭,关闭空调及各类电器电源。 (九)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不准学龄前儿童单独乘坐电梯。第十条 商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

5、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商场防火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在商场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商场防火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文艺晚会等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三天前报商场防火领导小组,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加强用电

6、、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故障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修。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及各级消防组织,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

7、消防条例,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代表学校与各单位签定防火安全部门领导责任书; (三)根据校园防火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五)根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六)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调查研究科),既是学校防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防火安全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

8、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和本规定及学校防火委员会的要求,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向有火灾火险隐患的单位发出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三)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报废提出意见,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六)建立义

9、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单位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与学校安全防火委员会签定防火安全部门领导责任书; (三) 针对本单位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 (四)按有关规定配置消

10、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 (六)支持、配合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指导、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 (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领导小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

11、志,严格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必须的操作规范的文字内容,应在设备周围明显处上墙告示。(二)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建立义务防火组织,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章 火灾扑救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校保卫处值班室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三条 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

12、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消防器材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

13、况。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配备的灭火器材,由单位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经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 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14、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先进、优秀的评比直至处分、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

15、火灾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三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含附属医院)、驻校各机构和企业,均须依据本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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