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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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水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二00六年八月修订)院政发200634号为了优化考风、学风,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机制,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学习,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课程考核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考核的目的及作用 第一条 考核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学生是一个再学习的过程。通过考核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和加深理解所学知识,督促学生更加注意学习的质量,同时起到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及学生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的双重检查作用。 第二条 考核对学生的学习有导向性作用。教师通过考核内容和手段

2、的改革以及科学的命题,可以引导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方法,拓宽知识面,提高学习质量,使学生更加注重学习方法和效果。 第三条 通过考核对学生学习方法、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做出鉴定,考核的结果是学生毕业和评定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通过考核,可以获得更多的反馈信息,使教育及其管理部门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为深化教育改革,特别是对教学内容、方法及手段的改革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第二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统一组织,各系(部、室)具体实施。 (一)教务处职责:1、负责制定考核的有关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全院考核工作计划,审核协调各系(部、室)的考核安排;2、对

3、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补考、成绩登统等进行督促和检查;3、安排院级公共课程的考试时间和地点;4、提出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处理;提出因学习成绩造成的学籍异动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处理;5、汇总全院考核结果,评价考核质量。(二)系(部、室)考核期间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1、组建审题小组,组织考前动员;2、确定考试课程、时间和地点、监考人员名单;3、审查本单位所属学生的考试资格:平时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者,或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次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考核中有作弊行为或旷考者,不

4、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4、负责考场管理、试卷的分装和保管,成绩登统,组织补考;5、提出对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第三章 考核的科目、方法及时间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实习、生产劳动与毕业论文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籍表,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考核按课程性质、特点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的科目按教学计划确定。考试科目一般每学期以3-5门为宜,考试科目外的其它课程列为考查课。 第八条 考试、考查科目一经确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由教研室提出报告,经各系、部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审核

5、备案。第九条 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学生人数及设备条件,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论文、竞赛、调查报告、技能鉴定、表演及实验操作或相互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各课程要重视发挥考核对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的引导。为促进考核方式的改革,注重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鼓励对考核方法改革进行立项研究,并对改革的优秀成果予以推广。 第十一条 闭卷考试一般为110分钟;开卷考试不超过180分钟,其它考核形式由各系、部自行制定相应办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考试课的考核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的一至二周内集中进行。公共课程由教务处会同各部、室确定并通知各系;专业课程由各系安排。考查课

6、的考核一般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教学环节进行。如有必要进行期末综合考核,应在学期结课前完成。第四章 命题和审题第十三条 命题前要制定考试大纲。考试大纲的制定和命题原则如下: (一)以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本课程教学计划为依据。命题的内容包括一学期教学的全部主要内容和与本课程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和学科新知识、新成果,并要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对于那些指定阅读的书目中相关的考试内容应以教材为准。(二)遵循大题量、广覆盖、类型多样、难度适宜的原则。大题量:题量要适当增大,但要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广覆盖: 试题覆盖面要宽,应涉及到该学期教学的全部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7、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的创造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要考核学生对本课程相关的知识技能、新知识、新成果的掌握情况。 类型多样:每套试卷试题类型一般以5-8种为宜,不应出现试题类型单一现象。 难度适宜:命题要难易适度,一般以5:3:2的比例确定试题由易到难的程度,既不出偏题、怪题,也不局限书本范围,应做到能真实地检验出教与学的质量。 第十四条 各课程的考核应尽量做到集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同一课程统一命题。以试卷形式进行的考核,必须拟A、B两套试卷,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实行抽考制度。将不定期进行抽考,其试题由教务处聘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共同拟订。抽考课程不提前通知。第十六条

8、实行审题制度,确保试题、试卷的客观性、全面性。 (一)每学期末应成立教研室审题小组和系、部审题组。教研室级审题小组由该室主任任组长,由同室3-4名教师为组员;系、部级审题组由主管教学的主任任组长,熟悉本专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3-4名教师为组员。(二) 各级审题组的责任为:对各课程拟出的试题(包括试题的数量、质量、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试卷设计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报上一级审题组。各级审题组对命题不合格课程的试卷有权退回修改或重拟,直至合格。(三) 经各级审题组审查合格的试卷由系(部、室)主任指定正、副考卷(确定的正、副考卷不通知任课教师),并组织印卷,各系(部、室)教学秘书负责监制及印后

9、的保管、封存、分发工作。第十七条 加强题库(卷库)建设,逐步实现教考分离。(一) 各系要高度重视题库(卷库)建设,逐步实现教考分离。(二) 系(部、室)应从基础课、重点课程抓起,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题库(卷库)建设工作。各门课程试题应按学期整理归档,首先建立课程卷库,为题库建设提供充足的题源。 (三)题库(卷库)的建设,应由教研室负责,以课程为单位进行,要求每门课程题库不少于500道试题或20套以上试卷。 (四)题库的建设,首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考试大纲,并确定各种题型的比例和分值,然后由课题小组成员分工拟订试题,并制订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确定难度和区分度等参数,经过试验和教研室全体

10、教师讨论修改后保存。(五)题库建设要逐步建立计算机系统,实现微机管理,保证组卷的客观性。 (六)使用题库(卷库)时,由系主任、教学秘书同教研室主任按考试设计要求随机抽取各种类型的试题组成试卷,或从卷库中随机抽取试卷。 第十八条 试卷格式必须规范化,按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九条 各课程要重视发挥考核内容对学习内容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指导作用。第五章 试卷的管理 第二十条 审题组审查合格的试卷,坚决杜绝以任何方式跑题、泄题,一经发现此类现象,本门课程的考试视为无效,并按教学事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教学秘书应对试卷严加保管,防止丢失或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秘书要按教务处的要求监印试卷,两页以

11、上的试卷必须装订;成品卷由教学秘书专柜密封存放保管,不得乱放;试卷底版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二条 评定成绩后的试卷由各系(部)教学秘书妥善保存,在学生毕业两年后方可销毁。第六章 考前复习与辅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前,应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对所学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并加以归纳、整理,使之系统化,从而进一步掌握知识的规律性和内在联系,达到融汇贯通。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加强平时对学生的辅导,考前只能进行答疑。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及辅导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暗示、透露考试内容或指定、缩小复习范围,更不得拟订复习参考题。对暗示复习范围或试题者,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

12、泄露试题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第七章 考核纪律第二十六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凭学生本人考试证(或身份证、学生证)入场。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

13、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无效:(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

14、考试的,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八)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九)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第二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巡视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成绩无效:(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下列行为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15、(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考场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报告单认定违纪、作弊事实,并由考生签字;如考生拒绝签字,需附违纪、作弊证据,并注明考生拒绝签字;各教学单位于考试当天把考场报告单报教务处。考前、考后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由各教学单位报教务处认定。第八章 考场管理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在期末考核前三周将考试安排表(包括考核科目、时间、考场、考核方式、监考人员等)报教务处,经协调后,各系、部于停课复习前两周向学生公布。不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改动。第三十三条 考场管理要科学合理,防止学生舞弊现象的发生。按“谁用谁布置”的原则,由考生所在系按要求布置考场。(一)考生必须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凭学生证(考试证)参加考试,考生迟到15分钟后,取消考试资格。自考试开始,至少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退场。在考试中,除因急病或特殊原因,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外,不得离开考场。违反者,则按考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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