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浅谈我国级别管辖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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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级别管辖的完善管辖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 也是各级人民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原因和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编第二章专门对管辖问题作 了规定,主要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对协议管辖也作出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变化,经济的发展,我国民诉法关于级 别管辖的有些规定已不合时宜,需要加以明确和改进。 我国民诉法第 18 条至 21 条规定了级别管辖的标准,从规定看,各级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的分工 主要在于案件的难易程度、专业化程度和在一定范围的影响力,并没有谈到诉 讼标的的大小。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 济纠纷案件问

2、题的通知(法发 199911 号)中又明确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一审案件的标的范围,对每年的受理案件数也作出了明确限制。从该规定不难 看出最高院希望高级法院少受理一审案件,放宽中级法院的收案标准,下放管 辖权限的思想。在此之前各省、市为了规范级别管辖,纷纷下发了各地方法院 受理一审案件的标的界限。实际上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时很少考虑诉讼标的 大小以外的因素,只要未超出受理案件法院的立案范围,都可以立案受理,上 级法院无权干预,除非遇到特殊情况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各级法院之所以争 夺一审案件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原因: 1 实现部门利益的需要。从 20 世 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经济

3、庭也应时而生,各级法院为了改善工 作条件、生活待遇,都愿意多受理一审经济案件,这就加剧了各级法院尤其是 同级法院为了多立案而争管辖,使管辖权异议案件上升,最高法院就管辖问题 也作出很多批复,管辖问题也使当事人及法院大伤脑筋,规避管辖也成了地方 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 2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信任,使基层法院无 权受理一些专门案件,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纠纷案件。不可否认,上级 法院的法官具有较高的政治及业务素质,在经济发展超前于司法改革的情况 下,高层次的司法服务可能会更能促进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但这并非长 久之计,因为很多案件都发生在地方法院辖区,由地方法院管辖较为方便,符 合就近办案

4、原则;另外,随着法院的门槛越来越高,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也大 大提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举行为法官人选提供了充足的资源保障。而且司 法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公正,提高效率,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审判权的下放,主审 法官的独立,这必然导致一审法院受理案件的增多,一、二审法院职能的分野 即实现司法的专门化和职业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大的公 司、财团作为市场主体逐步增多,而且随着我国的入世,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 呈现出明显的趋势,民、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将这些纠纷以争议标的额的大 小来划分级别管辖已经与司法高效理念不相适应。中院及高院审理一审案件偏 多,分散了他们审理二审案件的精力,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5、,导致人员太多, 效率低下,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随着审判方式改 革的不断推进,简易程序的施用范围不断扩大,争议标地额的大小不再是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分界点,以争议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也无实 际意义;而且司法实践中,以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来界定案件是否疑难、复杂的 情形已被突破,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争议标的额的民商事案件由中院或高院受 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的情形屡见不鲜。既然可以由中院或高院审判员独任 审判,基层法院应当有能力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没有必要硬性规定此类案件 由中院或高院管辖;从两便原则来看,此类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方便了当事 人的诉讼,减轻了当事人往

6、返上级法院的诉讼成本和诉累,便于基层法院就地 审理,有利于节约整个法院的司法资源。因此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应予改 革。 笔者认为在级别管辖的规定上,应改变以诉讼标的为标准划分管辖权 的做法。在完善专门管辖权的规定上,明确一审、二审法院的职能分工,如一 审法院只受理一审案件,二审法院作为上诉审法院(如中院、高院)应只受理 上诉案件,不受理一审案件,这样才能明确一、二审法院的职能,适应其分工 要求。如美国的法院系统,虽然分为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但一、二审都有明确 的分工,不象我国的法院(如中院、高院)既是一审法院,又是二审法院。如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构成,联邦 地区法院受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第一审诉讼案件,联邦上诉法院和 联邦最高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各州的法院系统也是如此,一、二审明确分 工,为了减轻一审法院的负担,美国各州设立了许多专门法院,如土地法院、 少年法院、住宅法院等 1 。同样,日本在级别管辖上也分为三审制,管辖法院 分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第二审管辖法院与第三审管辖法院 。第一审管辖法院是 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第二审(控诉及抗告)由第一审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管 辖。第三审依次类推 2 。由此可见,日本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不以诉讼标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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