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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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修改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行为,保障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保障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具有古建筑文物和重要近现代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

2、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建工、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工商、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鼓励采用先进技术、

3、先进工艺、新型环保节能的装饰材料等。第二章 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从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并报以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的操作技能上岗证书,持证上岗;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装饰装修培训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装饰

4、装修管理机构提交培训情况材料。第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分包装饰装修工程劳务作业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实施。发包人不得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将工程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第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规范、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第八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5、取得培训考核单位核发的操作技能上岗证书后,按照核定的工种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专业工种操作证。第九条 培训考核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考核范围内,依照培训规程和实际技能考核程序实施装饰装修培训考核,并定期将培训考核、证书核发情况报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第九十条 本市实行装饰装修单位及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公示制度,装饰装修单位及其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提交信用公示材料。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单位应当签订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装饰装修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

6、式;(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三)开工、竣工时间;(四)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五)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提倡使用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提倡使用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提倡使用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市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装饰装修技术与行业规范,编制或适时调整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合同法制定,编制或适时调整

7、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提倡使用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编制的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第十一二条 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产品标识,不得冒用其他单位名称和商标,并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要求。不得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名称和商标装饰的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结构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强制性规范、行业标准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规划行政

8、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未经燃气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二)符合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的规定; (三)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设施,不得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四)施工应当符合装饰装修的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五)在法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间内,不得进行影响邻里休息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并按照规定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堆放、以及清运;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

9、共环境清洁。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饰装修单位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投诉电话。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措施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障装饰装修施工质量和安全,并。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进行装饰装修时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废气、废水、粉尘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以及噪声、振动对相邻人环境的损害的危害。在单位和个人不得

10、在午间的12时至14时、和夜间的19时至次日78时之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的工具进行装饰装修施工作业。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验收时,装修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测报告,载明安全、污染检测数据,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相应损失,装修人自行提供材料导致的除外。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的,装修人可以根据自愿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原则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第三章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第十

11、八条 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开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不得将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应当持将合同向报送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不得将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 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开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12、规定,到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书面告知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 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编制设计方案并经法定批准。未编制设计方案或者方案未经法定批准的,承包人不得施工。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安全施工作业。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

13、四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各自义务范围内,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安全。第二十五条 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的含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建筑装饰装修

14、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设计标准和合同约定,将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筑物配件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有害物质的含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为2年。建筑装

15、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章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第二十八九条 装饰装修住宅的,装修人在装修人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需要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的,还应当提交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变动原有房屋主体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屋面荷载的许可文件。,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第二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将相关禁止行为、施工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告知内容还应当包括噪声管理、外立面的管理要求、允许施工的时间、建筑垃圾的清运与处置、施工人员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等有关事项的要求告知装修人。第三十一条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相邻人。装饰装修造成相邻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施工单位、装修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属施工方责任的,装修人可以依法向其追偿。第三十二条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委托装饰装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监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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