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事故管理及报告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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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管理及报告制度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一、 分厂发生事故按一下分类分别进行管理:(一) 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损失的事故。(二)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三)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四)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五)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六)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七) 凡蓄意制造

2、的事故,称破坏事故。(八) 伤亡事故,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二、 生产(工艺)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技术组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分厂办公室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生产技术科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分厂安全主管协助公司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要求,调查、统计、存档。三、 分厂安全主管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分厂安全主管。第二节 事故等级和损失算四、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五、 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

3、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89公发26号令)执行。六、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七、 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和原化学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八、 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节 抢险与救护九、 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十、 发生重大事故时,分厂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主管、办公室、生产技术组、防火、保卫(由分厂安全员召集)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十一、 对有害

4、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第四节 事故报告程序十二、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和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着火介质、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最快的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十三、 发生事故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上级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十四、 对重大事故,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十五、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

5、,除按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十六、 凡外单位人员在分厂劳动、学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分厂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十七、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第五节 责任划分十八、 分厂安全责任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十九、 分厂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分厂分管厂长负责,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有领导负责。

6、二十、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二十一、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的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二十二、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六节 调查和处理二十三、 分厂发生事故都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办理。二十四、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

7、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二十五、 对重大事故,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二十六、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二十七、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二十八、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查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九、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分厂应予以表彰、奖励。三十、 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厂授予各种

8、荣誉称号获奖励。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第一节 发生范围一、安全作业证是员工独立作业的资格证书,其发放范围限于分厂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二、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岗位员工,必须经所有(车间)转岗学习并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员工。三、特种做工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分厂(公司)的安全作业证。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四、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一)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二)通用工样(包括机、电、仪等维

9、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五、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分厂安全主管核发。第三节 使用管理六、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七、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八、安全主管每月至少对安全工作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九、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动火管理制度一、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

10、、维修、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一)固定动火区设置在检修车间钳工室内。(二)与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隔离,或距离不小于30米。(三)室内固定动火区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离,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五)固定动火区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生产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化验室用的电

11、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以一律由安全主管报分厂厂长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六、动火作业三级管理:(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灌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四)凡全

12、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一级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九、各项责任人的职责。(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

13、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安全主管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各单位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

14、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四)调度,化工班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十、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15、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分厂生产技术副厂长终身批准.二级动火有动火部位所属车间主任终身批准。特殊动火由厂安全主管复查后,报生产技术福厂长审查,最后有分厂厂长终身批准。十一、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十二、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十三、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三)在用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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