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doc2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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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责任2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3第四章 收入管理责任4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责任5第六章 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责任7第七章 合同管理责任8第八章 政府采购管理责任9第九章 决算和验收责任10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11第十一章 监督审计与考评责任13第十二章 附 则13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1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责任3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5第四章 收入管理责任6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责任7第六章 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责任9第七章 合同管理责任11第八章 政府采购管理责任12

2、第九章 决算和验收责任13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15第十一章 监督与考评责任17第十二章 附 则17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中央水利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单位、部门、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中央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现行水利资金管理实际,制定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中央水利资金是指纳入水利部中央级部门预算的各类资金。对于经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的水利资金,水利部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决策的,其责任划分比照第四条的原则进行。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中央水利资

3、金的各级单位,包括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以及与水利部发生缴、拨款关系并按规定应向水利部上报决算的各类单位。第四条 中央水利资金责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决策、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按照资金类别和流转环节,实行分级、分部门、分岗位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负总责,其授权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负相应责任。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中明确的应负责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水利业务项目前期决策环节的决策人应对其决策导致的项目后期执行中的资金管理问题承担直接责任,资金管理部门负间接责任

4、。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前期决策导致的资金管理问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上级主管单位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对下属单位的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相应承担管理责任;对由相关部门、单位决策,但资金未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下达的水利项目,该决策部门、单位对资金使用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水利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不负责任。第六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决定、授意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七条 责任认定时,如责任人对应由其负责的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责任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预算法等国家法

5、律法规进行预算管理。不编制预算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九条 预算由各单位财务机构归口管理,负责管理、协调预算的具体工作,综合平衡单位预算收支;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单位预算管理职责划分不清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真实、合法、完整。预算编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预算编制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预算编制的基础资料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因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导致预算编制不符合预算编制上述要求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业务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预算编制不

6、符合规定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预算编制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编制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及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预算。项目立项依据不足,项目文本编制不规范,项目预算测算不实,项目立项单位(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发生以下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对预算批复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其中财务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预算全部批复到所属单位;(二)预算批复时预留待分配;(三)越权调整预算指标。第十三条 预算批复执行

7、后的调整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不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员承担间接责任。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未建立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程序,职责分工不清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安排或项目实施进度,向财务机构提交资金需求的相关资料。资料不真实、不合规的,业务部门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第十六条 水利财政资金的申请按预算级次,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上报。上级主管单位财

8、务机构未及时审核、汇总、上报、批复所属单位用款计划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基层单位财务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和编制要求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项目法人未及时上报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法人计划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十七条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单位应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支付内容不真实的,申请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支付程序不合规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第十八条 水利财政资金的拨付按照预算级次和隶属关系

9、逐级拨付。故意滞留应当下拨付的水利财政资金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如属单位负责人授意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四章 收入管理责任第十九条 各项收入要做到应收尽收。故意不收或少收的,执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执收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第二十条 所有收入均应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集中管理。单位私设“小金库”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部门私设“小金库”的,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账务上隐瞒、虚列收入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二十一条 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滞留或坐支应当上缴财政

10、收入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擅自调整和变更批准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收取费用的,执收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发票的管理。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票据管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或不按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收费票据、

11、发票;(二)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借或代开收费票据、发票;(三)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之间互相串用或开具的票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四)擅自毁损票据、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责任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不得突破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资金使用不合法、不合规的,审批人和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水利资金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未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规范资

12、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不按规定程序支出的,财务机构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第二十八条 人员经费中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支出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人员经费支出的资金来源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劳资、工会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其管理事项的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应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职责的全面履行。支出事项不真实的,业务部门的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审批人员超出审批范围、审批权限或批准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的,审批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第三十条 项目支出(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依据批复的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内容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

13、专用。业务部门审核人员负责对承包供应商提交(有监理的需监理工程师审核)的预付款、价款结算凭证等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审核人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对所审核内容的合规性和机械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业务部门、财务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审核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经济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规范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发生以下行为的,审批人和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二)办理无预(概)算、超预(概)算支出; (三)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

14、算资金;(四)挪用、挤占资金。第三十二条 将中央水利资金对外贷款或违反规定进行担保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第六章 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责任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并有效实施,岗位责任制度须满足内部牵制制度、回避制度、岗位任职条件等要求。未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或岗位责任制度失效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三十五条 会计账簿的设置须满足核算和管理的需要,与水利资金的性质和会计制

15、度的规定相一致。法律规定应建账而没有建账,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帐目严重混乱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账外设账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七章 合同管理责任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按各自的合同管理职责管理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合同管理造成损失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主体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单位的内设部门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单位内设部门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三十八条 严格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而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用印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用印人擅自用印的,用印人承担直接责任。第三十九条 加强合同签订前的资格审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造成合同应担保而未担保,或与没有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的,资格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审查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资格审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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