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税发〔XXXX〕103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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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

2、,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省以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报告的范围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第五条对需要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税务局(以下简称督办机关)所属稽查局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主要包括承办案件的税务局(以下简称承办机关)及所属稽查局、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经督办机关领导审批或者督办机关授权所属稽查局局长审批后,向承办机关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要求承办机关在确定的期限内查证事实,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需要多个地区

4、税务机关共同查处的督办案件,督办机关应当明确主办机关和协办机关,或者按照管辖职责确定涉案重点事项查处工作任务。协办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主办机关查处督办案件,及时查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主办机关请求协助查证的事项,协办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反馈情况,不得敷衍塞责或者懈怠应付。督办案件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税收事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依照职责查处,并相互通报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联合办案,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第六条督办案件未经督办机关批准,承办机关不得擅自转给下级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查处。对因督办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督办的,督办机关可以撤销督办,并向承办机关发出重大税收

5、违法案件撤销督办函。第七条承办机关应当在接到督办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立案,在10个工作日内制订具体查处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承办机关具体查处方案应当报送督办机关备案;督办机关要求承办机关在实施检查前报告具体查处方案的,承办机关应当按照要求报告,经督办机关同意后实施检查。督办机关督办前承办机关已经立案的,承办机关不停止实施检查,但应当将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情况报告督办机关;督办机关要求调整具体查处方案的,承办机关应当调整。第八条承办机关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要求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每30日向督办机关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重大税收违

6、法案件督办函有确定报告时限的,按照确定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案件查处没有进展或者进展缓慢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查处工作安排。对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中止检查情形或者第七十条规定的中止执行情形的,承办机关应当报请督办机关批准后中止检查或者中止执行。中止期间可以暂不填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中止检查或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承办机关应当及时恢复检查或者执行,并依照前款规定填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第九条督办机关应当指导、协调督办案件查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者参与办案,随时了解案件查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问

7、题。督办机关稽查局应当确定督办案件的主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主要责任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控案件查处过程,根据承办机关案件查处进度、处理结果和督促检查情况,向稽查局领导报告督办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案情重大或者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重要案件,应当及时向督办机关领导报告查处情况。第十条承办机关可以就督办案件向相关地区同级税务机关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提出具体协查要求和回复时限,相关地区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协查结果,提供明确的协查结论和相关证据资料。案情重大复杂的,承办机关可以报请督办机关组织协查。第十一条承办机关稽查局应当严格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对督办案件实施检查和审理,并报请承办机关集

8、体审理。承办机关稽查局应当根据审理认定的结果,拟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经承办机关领导审核后报送督办机关。在查处督办案件中,遇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疑义问题,承办机关稽查局应当征询同级法规、税政、征管、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无法确定的,应当依照规定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咨询有权解释的其他机关。第十二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检查时段和范围;(三)检查方法和措施;(四)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五)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意见;(六)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七)拟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八)其

9、他相关事项说明。对督办案件定性处理具有关键决定作用的重要证据,应当附报制作证据说明,写明证据目录、名称、内容、证明对象等事项。第十三条对承办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督办机关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审查;如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督办机关对承办机关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没有表示异议的,承办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督办机关审查认为承办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拟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依据错误的,通知承办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检查。第十

10、四条对督办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承办机关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依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承办机关应当随时关注司法处理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督办机关。第十五条承办机关应当在90日内查证督办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督办机关确定查处期限的,承办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期限查处;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查处的,应当在查处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督办机关申请延期查处,提出延长查处期限和理由,经批准后延期查处。第十六条对承办机关超过规定期限未填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或者未查处督办案件且未按照规定提出延期查处申请的,督办机关应当向其发出重大税收违法

11、案件催办函进行催办,并责令说明情况和理由。承办机关对督办案件查处不力的,督办机关可以召集承办机关分管稽查的税务局领导或者稽查局局长汇报;必要时督办机关可以直接组织查处。第十七条督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结案:(一)税收违法事实已经查证清楚,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税收款项追缴入库,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二)查明税收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税务稽查结论或者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三)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处理

12、、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并执行完毕的;(四)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终结检查情形的;(五)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的;(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确实无法查证全部或者部分税收违法行为,但有根据认为其涉嫌犯罪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以司法程序终结为结案。第十八条承办机关应当在督办案件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督办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内容。

13、督办机关要求附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税收款项入库凭证以及案件终结检查、终结执行审批文书等资料复印件的,应当附列。第十九条查处督办案件实行工作责任制。承办机关主要领导承担领导责任;承办机关分管稽查的领导承担监管责任;承办机关稽查局局长承担执行责任;稽查局分管案件的领导和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以及承办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督办案件重要线索、证据不及时调查收集,或者故意隐瞒案情,转移、藏匿、毁灭证据,或者因工作懈怠、泄露案情致使相关证据被转移、藏匿、毁灭,或者相关财产被转移、藏匿,或者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承办机关及承办人员和协办机关及协办人员在查处督办案件中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表彰;承办、协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7月30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187号)同时废止。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目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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