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司治理)性别比治理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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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凭证引产制度1、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凭证引产。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2、不符合规定妊娠,要求终止妊娠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属于未婚妊娠的,只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3、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人工终止妊娠者:实施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实施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等相关证明、县级计划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审批管理制度1、政策内持证怀孕对象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

2、别鉴定的,由省批准需要胎儿性别鉴的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会诊、审核后出据诊断证明并签字。 2、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的机构,应当查验政策内持证怀孕对象身份证、生育证、医学诊断证明,详细登记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并保存上述有关证明。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和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 4、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高,应当有两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孕妇持上述医学诊断证明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大规定进行鉴定。 5、获准开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要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行为,认真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质量。 6、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本行行政辖区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通报检查结果。超声波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1从事超声波诊断仪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执行资格证书,从事超声波诊断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注明计划生育超声波诊断项目。2、严禁使用超声波诊断仪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在超生波诊断室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温馨醒目标志。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

4、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操作人员,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4、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超声波诊断仪设备后,应于1周内将购置设备的品牌、型号、功能、产地、购机时间、出厂日期、出厂编号、使用单位、操作员姓名、操作员基本情况、操作员照片、公章,主要工作用途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同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5、构购置的超声波诊断仪的型号和性能应与被许可的业务范围相一致。超声波诊断仪指定具有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专人保管使用。对孕妇使用超声波诊断仪施行检查的,技术人员应填写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表。5、技术操作人员应当执行技术操作常规,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相关工作。实施胎儿性别鉴定的,技术操作人员要查验孕妇身份证和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专家组集体审核签字的医学诊断证明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委所开具的证明。 产前诊断报告由两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共同签发,并将孕妇(身份证)复印件、上

6、述一些诊断证明、人口计生委所开具的证明和鉴定检查报告一同存档备案。6、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本行政辖区内使用超声波诊断仪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严格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管理。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及时服务机构使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取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且具有县级以上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证明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药品批发企业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要与终止妊娠机构购进

7、、使用药品的情况达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每月要及时填写年-月企业终止妊娠药品销售情况汇总表,并上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3、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4、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终止妊娠药品,并长期保存处方。每月核对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将:使用时间、使用对象姓名、年龄、单位或住址、持生育证情况、现有孩次、孕情、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定期上报。 6、获准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机构应详细登记本单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情况。及时填

8、写年月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登记表,同时每月要填写年月终止妊娠药品情况汇总表,上报当地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7、终止妊娠药品主要种类: (1)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 (2)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客馈);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夫诺尔); (4)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5)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统计监测制度1、依法开展终止妊娠业务的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引产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可靠、准确、有效。2、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要认真填写年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年月

9、引产、死产情况汇总表,分别于次日的5日前上报县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3、县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年季度引产、死产情况汇总表报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4、县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辖区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不能如实上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失职的,要对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给予严肃的处理,并责令该单位业务科室进行整改。5、对于在医疗机构外自然流产的政策内怀孕对象要在三天内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派2人以上工作人员前往调查核实情况,调查核实后,写出调查报告,书面上报县级

10、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新生儿出生实名登记制度1、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从事主产技术的机构应查验住院分娩的孕妇的身份证、生育证等相关证明,对新生婴儿施行实名制登记制度。新生儿出生后,详细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严格按照等级情况,发现无生育证需要求生育的孕妇,应于发现当日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各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共同做好本辖区非住院分娩婴儿的出生统计工作。2、新生儿出生后,其父母应在当月内持出生婴儿医学证明将新生儿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分娩地点报村计划生育管理员。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应在一月内对新生儿访视一次,准确填写新生儿出生报告单,逐月逐级汇总上报县级人口计生

11、委。7、如实上报新生儿出生情况,严谨谎报、瞒报。 政策内孕情消失信息通报制度1、村(居)计生管理员要定期对政策内妊娠对象入户随访,发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原因不明妊娠消失的,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办人口计生部门。 2、乡(镇)街道办计划生育所术服务人员要做好对政策内妊娠对象跟踪随访,定期做好生殖保健、孕情监测服务,建立孕情跟踪服务档案,发现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原因不明妊娠消失的,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办人口计生部门。3、乡(镇)街道办包村干部要定期对政策内妊娠对象进行入户随访,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发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

12、娠和原因不明妊娠消失,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办人口计生部门。 4、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要坚持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制度,完善政策内妊娠跟踪制度,建立政策内妊娠跟踪服务档案。落实政策内妊娠对象“三包一”目标管理责任制,发现政策内妊娠对象妊娠突然消失,及时查明原因,填写政策内妊娠消息通报单,迅速上报县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5、县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接到乡(镇)街道办上报的政策内妊娠消失信息通报单,及时组织人员,立案查处。凭证接生制度1、凡依法开展接生服务的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和医疗技术人员,经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和身份证,确定生育证、身份证与本人相符后方可接生

13、,并详细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 2、发现无生育证的,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门。3、在各乡(镇)生产的,医疗机构必须在12小时内且在产妇未出院情况下,报乡(镇)计生办。4、在县城生产的,医疗机构必须在12小时内向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出生情况,并详细填写政策外分娩手术登记表,属急救手术又无法确认系有证生育的,可先采取医学抢救措施,待转安后,应立即向县计生委报告。5、不对孕妇查验生育证或明知孕妇无生育证,也不向计生部门通报,故意为无证人员接生的,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7条规定,每发现一例,处有关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从事助产技术的机构,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和政策外分娩手术登记表时,要认真细致、规范,不准缺项、漏项,更不准无故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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