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境旅游合同(JF-2004-021)(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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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YB-HT-002362编号:YB-HT-002362天津市出境旅游合同(JF-2004-021)(合同范本)Tianjin outbound tourism contract (jf-2004-021) 甲 方: 乙 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天津市出境旅游合同(JF-2004-021)(合同范本)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益,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合同编号:_甲方(旅 游 者):乙方(组团旅行社):使 用 说 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境旅游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出境组团

2、旅游服 务关系适用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组成。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本合同中旅游者简称为甲方,出境旅游组团社简称为乙方。 2、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北京时间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甲方在签订合同前请问清行程有关事宜。 3、甲方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材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天津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河西区友谊路18号,邮编:300074 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28359093 传真:28136770 通 用 条 款 第一条 甲

3、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

4、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和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

5、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材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团体行程或擅自离团行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行程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

6、措施。 (七)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服务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四)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 第四

7、条 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书面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出境旅游

8、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 (七)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包括以下费用:团队签证费、手续费、国际间交通费、游览交通费、住宿房费、餐费(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国外机场税。 除上述所包含费用以外,其他费用均不包含(如护照费、境内地面服务费、出境机场税、国内段交通费、行李物品的保管费及超重费、自费项目有关费用,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及餐费、计划外行程费用、境外小费等费用)。 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

9、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代为办理,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有关协助。双方约定由甲方自行办理的,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团队内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二分之一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乙方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自由活

10、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代为办理旅游手续或在出境旅游过程中乙方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机票的,或代为办理的旅游手续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它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

11、的旅游费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旅游地的特殊情

12、况致使乙方无法选择委托旅行社的除外。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出发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乙方解约的,缴纳手续费100元,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出发前15日(含)至9日(含)内书面通知乙方解约的,甲方应当缴纳手续费1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出发前8日(含)至4日(含)内书面通知乙方解约的,甲方应当缴纳手续费100元,支付

13、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3日(含)内书面通知乙方解约的,甲方应当缴纳手续费1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发前15日内(含)解约的,甲方应当缴纳手续费1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乙方解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一次

14、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凡属上述情况,签证费等已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疾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甲方,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双方对

15、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社证件、签证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 换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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