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不跨的企业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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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搞不跨的企业家”上海私营企业大腕翁长忠落网记 发布日期:2004-3-1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1147 1999年6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到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报案称:1995年12月,上海锦都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翁长忠向该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满后,翁长忠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并多次开具空头支票拒不还款,翁长忠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此前,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已经连续收到数份群众举报称:翁长忠用非法手段从上海市多家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骗取贷款达2亿多元。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一支队接受侦查任务后立即开展了初查。经过走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等金融机构,证实

2、翁长忠自1995年以来确有“借”银行巨款迄今未还的事实。据此,一支队成立“6.07”专案组,正式拉开了对翁长忠金融诈骗案的侦查序幕。专案组在经侦总队领导的亲自指挥下,不畏艰难,迎接挑战,缜密细致侦查,准确甄别案件性质,熟练驾驭法律,经过历时5个月的侦查,期间先后审讯犯罪嫌疑人翁长忠近40次、走访涉案单位100余家,询问证人300余名,调取100多份贷款资料等物证,对有关证据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甄别、固定30次,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反复较量,终于成功地侦破了上海市首起以单位贷款为名、实为个人骗贷的涉案金额达5.1亿元的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翁长忠于1993年以虚假验资注册成立了上海锦

3、都实业总公司。该公司名为挂靠上海作家协会的集体企业,实为行政、经济完全独立的私营企业,也从未向上海作家协会交纳任何管理费。公司成立后,由于没有一分钱自有资金,只能靠借贷资金来开展经营,维持运转。翁长忠又是个根本不懂经营的“经济盲人”,只要有人推荐称某个项目能盈利,他就会盲目地用借来的资金去投资。在不长的时间内,翁长忠仓促开发了大大小小项目14个,投入资金数亿元,但是无一盈利,导致债务黑洞越来越大。为了继续融资,翁长忠铤而走险踏上诈骗之路。经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翁长忠自1996年6月至1998年12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本公司及担保单位的财务报表、虚构公司业绩、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段,分别骗

4、得四通财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奉贤信用合作联社、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贷款计4580万元。1998年7月,翁长忠明知吴兴路277号的锦都大厦已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查封,锦都实业总公司又无房屋买卖经营范围,仍采取欺骗手段,与上海上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定了“出售合同”,非法将其已被查封的锦都大厦四层楼面共4000余平方米的房屋出售,骗得购房款2000万元。1995年12月,犯罪嫌疑人翁长忠使用伪造的本公司财务报表,骗取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向其提供借款2000万元,借款到期后,翁长忠又出具空头支票,恶意不还。1999年8月31日,“6.07”专案侦查终结,并以犯罪嫌疑人翁长忠涉嫌贷款诈骗罪

5、、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将案件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翁长忠在上海私营企业界称得上是“大腕级”人物。锦都实业总公司成立后,曾经有过一段非常“发达”的时期,除了经营该公司注册地的锦都大厦(商务出租)外,经营范围还涉及贸易、房地产、餐饮等多种行业,总资产高达五个多亿。翁长忠经商的“成功”发迹史被不少初涉商海的人视为榜样,在这些人眼里,翁长忠就是名副其实的“企业家”。因此,虽然自1996年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曾经根据多封群众检举信,传唤过翁长忠,但皆被他利用种种借口搪塞过去,一次又一次地逃脱罪责。翁长忠“搞不垮的企业家”的称号也由此愈加响亮。专案组在侦查中碰到的第一个难题是,翁长忠案件

6、究竟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是经侦部门经常遇到的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案件,在经侦实践中,由于对它们在性质上较难甄别,往往使侦查人员陷于两难处境:要么造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反经侦部门的办案规定;要么造成贻误战机,放纵经济犯罪活动,使国家和个人财产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翁长忠被刑事拘留后,气焰仍十分嚣张,振振有辞地辩解自己的行为是经济纠纷,而不是经济犯罪,主要原因是自己经营失败未能及时还款,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欠款项他会设法如数归还的。他还劝侦查人员不要犯插手经济纠纷的错误。专案组在加强审讯的同时,从有关司法部门了解到,从1997年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

7、徐汇区、黄浦区、崇明县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45起以上海锦都实业总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的案件,涉案标的总计达3亿余元人民币,诉讼内容都是要求锦都实业总公司返还各类借款,其中有22起诉讼案件已经审结,锦都实业总公司全部败诉,其余的还在审理之中。在向上述诉讼原告单位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大部分单位出于各种利己因素,认为翁长忠案件是经济纠纷案件,公安部门是硬把经济纠纷往刑事犯罪上拉,因而给办案人员施加压力,设置障碍。专案组在侦查中碰到的第二个难题是,翁长忠的行为具体触犯刑法分则中哪一条,构成什么罪。经济犯罪中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不仅仅是适用法律条文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它将指导着侦查办案的方向,即此罪与彼罪的

8、正确区分和认定,决定着取证的突破口,以及关系到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成败。针对上述两大难点,专案组经过分析研究,制定了详细的侦查方案,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审讯和取证两个环节上。尽管法院已经受理了45家单位提起的民事诉讼,似乎为翁长忠案件定了性,但侦查人员没有被这些现象所迷惑;尽管翁长忠口口声声为自己辩解是经营失败,并非故意非法占有金融单位贷款,又曾几次成功地“突围”,但侦查人员也没有知难而退。侦查人员认为,要认定翁长忠有罪并迫使他坦白交代,只有拿出过硬的证据。为此,专案组一方面委托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对锦都实业总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另一方面,多方寻找曾在该公司任职的财务人员收集证人证言,以及调取有

9、关金融机构时间跨度超过5年的贷款资料等物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的审计结果表明,上海锦都实业总公司资不抵债,公司十几个帐户的所有资金加起来总共才有3000元。经评估,锦都实业总公司现有净资产为2.5亿元,而各类债务总额高达5.1亿元,其中欠上海市17家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借款共计3.1亿元,资债相抵,实际权益为负2.5亿元。在查明上海锦都实业总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后,专案组进而再收集在这巨额债务中属于诈骗犯罪的证据。由于翁长忠专横跋扈,肆意违反财务制度,公司财务人员敢怒不敢言,有些敢于提意见的,就被翁长忠炒了鱿鱼。侦查人员千方百计将锦都公司成立后至案发时被更换的十余名财务人员一一找到,并通过

10、他们收集到了翁长忠的犯罪证据。为了骗取借款,翁长忠亲自示范如何伪造财务报表。在翁的指使下,财务人员利用剪刀、胶水,把需要的数据剪下,再粘到需要“修饰”的数据上,这样,表明公司较差业绩的数据,通过剪和粘变成了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赢利多多的数据,最后利用复印机把动过手术的报表复印出一张张锦都实业总公司实力雄厚、业绩辉煌的财务报表。就这样,翁长忠凭伪造的财务报表,源源不断地从金融机构骗取巨额贷款。经查,翁长忠通过伪造财务报表,先后从本市金融机构骗得各类贷款、借款6580万元。这些虚假的财务报表经司法技术鉴定,一一成为揭露翁长忠诈骗犯罪的有力证据。在掌握确凿的证据后,侦查人员制定周密的计划,强化审讯工作

11、。经过11次反复较量,最终迫使翁长忠交待了自己伪造公司经营业绩,出具虚假财务报表,诈骗银行贷款的犯罪事实,剥下了翁长忠“成功民营企业家”的虚假外衣。经过一个阶段的侦查工作,翁长忠涉嫌诈骗犯罪已毫无疑问。但翁长忠所涉嫌的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还是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犯罪,还需要侦查人员运用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来准确定性。贷款诈骗、合同诈骗、普通诈骗,三者之间的共同点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可是贷款诈骗和普通诈骗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贷款诈骗犯罪和普通诈骗犯罪的主体,而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

12、人,也可以是法人。因此,翁长忠诈骗案究竟构成什么罪,关键取决于对犯罪主体的正确认定。据此,专案组决定把犯罪主体的认定作为本案深入侦查的突破口,也就是说必须从法律上对翁长忠的锦都实业总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贷款诈骗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加的罪种,根据刑法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翁长忠是以锦都实业总公司的名义向本市金融单位贷款的,对锦都实业总公司这一主体性质的判定,是决定翁长忠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关键。如果认定翁长忠是以单位名义,实质上是个人实施诈骗贷款,那么就能构成贷款诈骗,但据了解上海市尚无先例。为此,侦查人员多次到上海作家协会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经

13、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查明了事实真相。锦都实业总公司在注册时,作为名义上的上级单位,上海作家协会没有投入过一分钱资金,该公司成立后也没有向上海作家协会交纳过一分钱的管理费。该公司是独立法人,其行政、经济事务完全由翁长忠一人说了算。专案组据此认定锦都实业总公司虽名为上海作家协会下属的集体企业,但就其公司的实质而言却是私营企业。翁长忠以锦都实业总公司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实际上是翁长忠个人的行为,翁长忠完全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的主体。专案组对犯罪主体的准确认定,为本案正确认定性质和罪名,将犯罪嫌疑人翁长忠移送起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该认定后来也得到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认同。专案组准确

14、揭露翁长忠以单位贷款为名实为个人骗贷的犯罪事实,也为此类贷款诈骗案件的侦查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999年7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以翁长忠涉嫌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经过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翁长忠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没有异议,但对翁长忠的犯罪主观方面有不同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翁长忠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明显,特别是诈骗后并没有将所骗财物用于挥霍。对此,侦查人员据理力争,认为在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对赃款、赃物的用途可以有多种多样,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了对赃款、赃物的所有权(非法的),至于其将该赃款、赃物

15、用于何处,均不应该影响对其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最后,检察机关认同侦查部门的意见,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翁长忠。侦查终结后,经侦总队又以同样的涉嫌罪名,将犯罪嫌疑人翁长忠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翁长忠案件是一起隐蔽很深、案情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案件的难点在于:一是翁长忠本人是一个经济知识浅薄,文化也不多的商海初涉者,但凭其挂靠上海作家协会这样一个文化机构,靠其能利用的“他人”之财,一方面努力编织关系网,另一方面又网罗一批打手在其手下任职,形成一个经济犯罪的保护外壳;二是翁长忠依靠长期伪造财务报表,虚构公司业绩,形成公司经营良好的民营企业家的假象,蒙骗社会名流及金

16、融机构;三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与犯罪勾当交织,以貌似正常的公司行为掩盖犯罪事实,一旦案发,翁立即启动关系网,常以经济纠纷为幌子,使侦查工作几度受阻。尽管如此,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始终没有放弃对翁长忠的关注,在掌握翁长忠数次开具空头支票、伪造财务报表的证据后,迅即全面展开侦查措施,最终顺利侦破全案。其成功之举主要是:侦查步骤稳步推进。侦查人员在全面启动侦查机器之前,不急不躁地搜集证据,不盲目突进。翁长忠在数年“经营”期间,经济上的黑洞已显而易见。从表面上看,均可以以经营不善、盲目投资失败进行解释,以简单的一张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一份不能履行的虚假合同,尚不足以证明翁的经济犯罪事实。要突破案情,必须掌握具备“点穴”效应的证据,不但有书证,且要有人证。侦查人员几经努力,在获取足以证明翁犯罪事实成立的涉及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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