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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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目录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2(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2(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2(三)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的简要对比5二、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6(一)总体要求6(二)程序合法7(三)定价公允8(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8(五)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8(六)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9三、关联交易获得认可案例的实证分析10(一)总体分析10(二)案例分析11四、关联交易被否案例的实证分析13(一)总体分析13(二)案例分析14五、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16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2、对关联方的认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IPO时,拟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在企业申请公开发行时,具体判断关联方的标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对

3、关联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其中,第三条按照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类型对关联方进行划分,第四条列举了常见的十种关联方,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不构成关联方的四种情形。(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投资业务中,还需要参考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来具体判断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进一

4、步明确,如果是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情形的,不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者除外。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关联法人示意图 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陈朝晖:股票上市规则解读,http:/ 原图摘

5、自:http:/ 。(二)程序合法公司法通过关联交易回避等制度来维护关联交易的公平,包括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1、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关联董事回避制度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

6、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关联交易还应遵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三)定价公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也要求发行人不得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拟上市公司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公开发行证

7、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五)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 影响独立性与影响持续盈利能力难以分割,因此本文将其合并为一个原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三)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

8、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六)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该规定隐含着募投项目不应导致关联交易增加的含义。三、关联交易获得认可案例

9、的实证分析(一)总体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因此,企业会计准则推定关联交易是不公平的,企业需要承担证明责任,来论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因此,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也成了判断关联交易合法与否的核心问题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与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是否影响持续盈利能力在本质上是一个问题。例如,下文涉及的成飞集成就将“关联交易公允性以及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影响的分析”列为一个问题进行分析。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为证明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需要由发行人及其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和律师分别发表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10、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二十条,保荐机构应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根据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上述各方的意见必须建立在详细说理的基础上。发行人及其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以及律师判断关联交易公允的常用方法主要包括:第一,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合规。第二,与非关联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具体包括比较市场价格、历史成本、预期未来收益以及产品利润率等。第三,由管理层、独立董事及发行人股东确认关

11、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利益。(二)案例分析拟上市公司往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从多个角度论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试举几例予以说明。案例一 成飞集成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这一案例的特点在于,拟上市公司成飞集成的主营业务是为关联方一航成飞提高配套产品,即使上市后也将产生持续性关联交易。成飞集成论证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方法包括:1、军品定价和军代表最终审价制度,保证关联交易价格较为公允;2、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合规;3、通过与非关联方价格比较,证明关联交易价格较为公允;4、关联交易支付较为公允,未发生拖付、欠付;5、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保证交易较为公允。案例二 天龙光电 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果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且可达成一致协议,还可以采取由全体股东确认的方式论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在天龙光电案例中,律师论证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方法包括:1、发行人管理层确认关联交易价格系参考相同或相近产品在交易当期的市场价格以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如果没有前述可供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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