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总务)增城市教育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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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城市教育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增城市教育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5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8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11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

2、调和督导评估。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2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3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条 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8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4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9广州市教育经费投放和使用管理条例第6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10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第7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职工教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本条例的实施。11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第7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该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4、门应按职责分工,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教育管理工作。各级托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政府做好幼儿教育的统筹、协调工作。“三定规定”文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增编200158号)二、授权执法的组织增城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0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4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

5、为的认定与处理。“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县招生机构编制编制问题的通知(增编198798号)增城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1995.9.1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人大1986.7.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9.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9.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1.1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1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1.1

6、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1992.3.1410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4.11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12.1212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1990.2.11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1990.3.12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发布1990.6.415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1994.8.231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48号)国务院办公厅2004.6.317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4.9.2318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

7、施办法教育部1998.3.619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教育部2004.5.1920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家教委1991.4.2621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1998.12.22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1999.9.132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9.124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2002.8.2525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5.126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6.127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号)教育部、卫生部2006.1.128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2002.11.129函授教育辅导站暂

8、行规程(国家教委199312号)国家教委1993.7.16.30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教育部2000.7.531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教基199517号)教育部1995.10.243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0.2.133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广东省政府2002.6.134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1994.6.1335关于落实向广州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1365号)广东省政府2001.9.636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292号)广东省政府2002.8.537广东

9、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政府1999.10.138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广东省政府1995.1.139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5.1.1340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01.1.141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6.9.2542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7.2.54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发事发1995106号)国有资产管理局1995.44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国有资产管理局1995.增城市招生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

10、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1995.9.1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国务院1988.3.3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教育部2004.5.194广州市中学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广州市招考办2004.552006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广州市招考办2006.56关于列补高教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75号)广东省物价局1997.77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9337号)广东省物价局1999.78关于普通与成人高考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22

11、号)广东省物价局2000.39关于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020号)广东省物价局2000.110关于自学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277号)广东省物价局2000.711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13号)广东省物价局2001.512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37号)广东省物价局2002.113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收费标准等的复函(粤价函200312号)广东省物价局2003.114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收费标准等的复函(粤价函200312号)广东省物价局2003.115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

12、技能课程考试新增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363号)广东省物价局2003.216关于调整普通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451号)广东省物价局2005.917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体育技能课程考试费标准的函(粤价函2005603号)广东省物价局2005.11增城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行为(共117项)增城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共38项)一、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种类: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13、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颁发的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三、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四、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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