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作手册)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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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第一节业务流程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保证进出境肠衣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手册。1.2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本手册所指的肠衣类产品是指采用健康牲畜的食道、胃、小肠、大肠和膀胱等器官,经过特殊加工,对保留的组织进行盐渍或干制的动物组织,是灌制香肠的衣膜。本手册适用产品及HS编码范围见本章第七节。2 检验检疫依据2.1 检验依据2.1

2、.1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2.1.2 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 B、进境国标准 C、出境国标准 D、相关技术要求);2.1.3 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2.1.4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验要求;2.1.5 凭样成交的按照贸易双方确认的封样实施检验。2.2 检疫依据2.2.1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2.2.2 中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

3、议定书、备忘录等;2.2.3 输入国或地区的检疫要求;2.2.4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2.2.5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疫要求。2.3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见本章第二节)2.4 适用标准(见本章第三节)3 企业应具备的资格3.1 向我国输入肠衣的国外企业对向我国输入肠衣的国外企业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国外肠衣企业必须符合向我国输出肠衣加工企业的卫生要求,并按进境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向我国提出申请并取得注册。3.2 进境肠衣企业3.2.1 进境肠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来(进)料加工方式进境肠衣的企业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进境的肠衣须在国

4、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内生产、使用、存放。进境肠衣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程序按进境肠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疫监督管理规定(本章第八节)规定办理。3.2.2 进境肠衣经营企业3.2.2.1直属局负责辖区范围内进境肠衣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报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3.2.2.2进境经营企业资格认定的条件进境肠衣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具备一定经营进境肠衣业务实绩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其经营范围内含有进境肠衣贸易业务并可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1)进境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外

5、经贸部门批准企业享有进出境权的文件复印件; 3)与定点生产、加工、存放冷库签订的存储合同或协议(需出示原件并进行验证)。3.3 出境肠衣企业对出境肠衣生产企业实行卫生注册制度,企业必须符合出境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出境肠衣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等有关要求,并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注册;对欧盟、日本、加拿大、美国、俄罗斯等国家或地区出境的企业,还必须同时获得对外卫生注册。4 进境检疫审批4.1 报批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企业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实施网上申请,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其加工能力、进境数量、防疫措施等情况进行初审。进境口岸与指运地分属不同直属

6、检验检疫局辖区时,初审工作由进境口岸和指运地直属局共同完成。4.2 初审时,要求货主提供以下材料:1)进境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享有进出境权的文件复印件。3)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报检单位登记证复印件。4)如申请企业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则须提供与定点厂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5)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原件。6) 申请企业只有在上一份许可证进境量达到许可数量75以上时,方可申请从同一原产国家/地区进境同一品种许可证。4.3 初审合格后递交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审批。5 报检按照出进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进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

7、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5.1 报检时间和地点5.1.1 进境5.1.1.1 货主或代理人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进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5.1.1.2 转关货物在进境口岸申报,到达指运地后,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5.1.1.3 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对外索赔的,货主或代理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截止前不少于2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在索赔有效期截止前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的,报检人须预先办理延长索赔期手续。5.1.2 出境5.1.2.1 出境肠衣至少应于出境前7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需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的应当留有足够的检测时间。5.1.2.2 产地为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的,直接向出

8、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5.1.2.3 产地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外的,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货物运抵出境口岸后,货主或代理人应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5.2 报检资料和审核5.2.1 进境报检资料5.2.1.1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如实填写进境货物报检单,并随单提供以下单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其预核销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贸易合同/信用证、原产地证、发票、提单,必要时提供非木制包装证明、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其它补充文件、协议、函电等。5.2.1.2需要实施检验、鉴定的,还须提供以下有关资料:1)残损鉴定:海运货物,须附理货公司提供的理货签证

9、或不清洁提单,港务局或装卸公司签署的商务记录;铁路运输货物,须附国境线铁路运输部门交接时的商务记录或事故记录,有残损批注的铁路运单,国内铁路部门签注的商务记录;空运、邮运货物,须附空运、邮运部门签署的事故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能证明残缺的证明。2)数(重)量鉴定:须附数(重量)明细单。3)收用货单位自行检验发现问题并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出证索赔时,还应加附详细验收记录、磅码单或检验结果,并保留不少于10%的原包装货物。5.2.2 出境报检资料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随单提供以下证单: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提单(或运单)、厂检合格单、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县级以上兽医部

10、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必要时提供其它补充文件、协议、函电、证书样本等。办理口岸通关查验手续的,须提供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代理出境货物报检的,须提供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5.2.3 报检资料审核报检申请单填写内容应完整、准确、真实;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5.2.3.1 进境报检资料中若无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其预核销单或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或检验检疫证书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其它单证不全,不符合出进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不接受报检。5.2.3.2 出境报检中若发现单证不全影响检验检疫的,待单证齐全

11、后受理报检。5.2.3.3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按电子监管相关要求进行报检。5.3撤销和重新报检5.3.1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5.3.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而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4)已撤销报检又需出境的;5)其它需要重新报检的。6. 检验检疫6.1 检验检疫准备6.1.1明确该批肠衣的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项目、方法及安排有资格的检验检疫人员;6.1.2做好抽样及检验检疫器具的准备工作。6.2 检验检疫内容6.2.

12、1 检验内容1)进出境肠衣的规格(口径、长度)、数量、品质(色泽、气味、实质)、包装等项目。2)贸易合同/信用证中订明的其它检验条款。6.2.2检疫内容1)进境肠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有关病原体的检测,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测项目。2)出境肠衣:本国及输入国所规定的疫情、疫病及病原微生物等检测项目。6.3检验检疫方式6.3.1对进境肠衣采取进境检验检疫与后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进行境外预检。6.3.2对出境肠衣采取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与对产品检验检疫相结合的方式。检疫应到现场,检验应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6.4 现场检验检疫6.4.1 进境肠衣

13、6.4.1.1口岸、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分工1)进境肠衣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验证、检查和对包装消毒。2)检疫工作分工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规定实施。3)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4)申请检验出证的,由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5)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的,必须在卸货港申请当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鉴定。6)包装外表完整但有隐蔽性缺陷残损的,可向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鉴定。6.4.1.2 口岸检验检疫1)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集装箱号码、包装、铅封号等。如发现有残损现象,应对货物实施残损鉴定。2)查验包装:检查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

14、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外包装需有明显的中英文标签,标明品名、产地、企业注册号和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内容;内包装材料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包装有关要求。3)查验产品:检查肠衣产品的感官特性是否符合我国的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产品色泽、气味是否正常,有无腐败变质,有无粪污等杂质。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4)需调离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实施检疫或/和检验的,经查验合格,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四联进境货物通关单并及时通知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6.4.

15、1.3到货地检验检疫1) 核对货证: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是否完好;货物有无腐败变质;容器、包装是否遭受水渍、外包装破损等异常情况,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容器、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2) 抽样送检:按GB/T18088-2000出进境动物检疫采样标准,每个产地至少从7个包装件中抽取50个以上肠头作为代表性样品。抽样时,应避免样品被污染,使用专用样品袋存放样品。抽样后在盛装样品的容器或样品袋上应加贴标签,标明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数量、抽样地点、抽样人及抽样日期等,并完整、准确填写抽送样单证。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项目及其它有关要求送认可实验室做农兽药残留或微生物检测,已实施电子监管企业按电子监控表单的要求执行。 6.4.2 出境肠衣出境肠衣,应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产地检验检疫的规定,产地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出境肠衣类产品到达出境口岸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6.4.2.1 产地检验检疫1)核对货证:审核出境肠衣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是否与所有单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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