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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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五这天尚律师比较有空,跟我们实习生谈了很多。他用了一个很经 典的“受贿案”,作为案例给我们说明律师的职责和作用。作为被告 人的代理人,必须要尽量的在法律范围内,为自我的代理方谋利。首 先,对于刑事案件,我们必须要根据法条,以三段论的方法来明确罪 名的定义。“受贿罪”的主体是什么,被告的主体是否适格。该罪的 客体是否满足条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客观上是否有其他条件 的介入。然后,我们要看看检方的立场,检方的证据,针对性的找出 证据漏洞,提出辩驳。从而确定检方提出的该罪是否成立 ?如果罪名成 立,是重罪还是轻罪 ?被告是否有法定减轻情节 ?是否有从轻情节 ?检方 在调查取证的

2、程序中是否合法 ?最后,还要从当事人的表现中尽力的发 掘其立功表现、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等等,多角度的在法律准许的范 围内程度的保障当事人权益。经过两天的休息和自我总结,星期一,我在走进律所门口的时候, 想比于上一个星期的好奇和忐忑,多了一份了然和自信。所里的李律师正要带上刘师姐去参加他代理的案子的庭审,我听 说了也请求一同去旁听。在学校学习诉讼法的时候虽然都已经学习过 整个庭审的过程,但是书本上的东西总是抽象、难理解、难想象的。 而跟随律师去听庭审让我更清楚了解律师在庭审中、整个案件的流程 中处于一个什么的主角、地位,处理什么样的事务,解决什么样的问 题。这次经历让我认识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起的

3、一个什么样的作用。 作为学习法律的人来说,了解自我的专业,了解自我的职业,是十分 重要的。而这次的实习让我从新认识一类人一一律师。在社会中、生 活中、学校中、家庭中对律师这个职业有着不理性、不全面的了解, 甚至而已说是偏见的理解。这样错误的了解不仅仅仅是我自我,同时社会、生活中的许许多多的人也同样存在这样的偏见。如果这次不去 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话,估计这个错误的认识很可能一向伴随着我。【三】昨日的经历让我意识到虽然来到律所实习了一周,我对律师始终 不是很了解。过去总觉得律师只要在庭上动动嘴皮子就能够了,如今 看来庭审才明白,律师在庭审中的自如应对靠的是之前辛苦准备超多 辩护材料,到各处搜集取

4、证,反复揣摩推敲辩护意见,并与委托人反 复沟通才能做到。我把我的所思所想告诉刘师姐,她带我到几个主要 律师的办公室参观。我发现他们真的十分忙碌,电话基本没怎样间断, 一向在跟不一样的人打交道,周旋在几个利益方之间,为委托人争取 有利的材料。若是没有电话的,坐一会就离开办公室到外边取证或是 忙交涉去了。律师行业果然是个高压力、高劳力、高风险,虽然委托 费不算少,但大部分都归律所所有,总的来说是一个很辛苦的职业。【四】上周律所接了一个案子,这周案子快审结了,尚律师让我和另一 位实习的同学一齐讨论并发表意见。一位老大爷和自我的养女签订了 此协议,由养女负责自我生老病死的各种事情,而在其死后由养女继

5、承自我的遗产,而老大爷的亲身女却以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具有 赡养权的人签订为由提起诉讼。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理论学说,遗赠抚养协议关系成立的相关主体 应是本身没有抚养权和赡养权的双方,要是双方本身具有抚养赡养关 系就不必签订此协议。因为子女本身就对父母赋有赡养的义务,这种 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并没有相对应的“对价”予 以对等。而在此案中,双方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既是属于私法的范 畴,且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此种协议,到底是认可这种协议还是按照理 论学说不予认可即成为本案的焦点。我们倾向于认可此种协议,思考 的原因是:老大爷与本身享有赡养自我的养女签订此协议,一是并没 有被法律所禁止,二

6、是此种协议对于保障老大爷的晚年生活有益无弊, 三是此协议的资料与形式都没违反法律的规定。假设老大爷的晚年生 活没有一个人愿意赡养,而老大爷又想享受细致周到的关怀,以此种 协议去约束子女无疑是众多选取中的。子女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时老 太太可单方面解除协议,此种对于子女的约定约束是比法律的强制规 定要好的多。当然我并不很是赞同将此种协议在社会推广,因为我们 的生活中还有些老人自我本身并没有所谓的“财产”,或是自我的财 产与子女的并没有明确的分割,二是让老人以财产的继承要求子女赡 养自我于情理上老人做不来。本案代理律师在向法官举证说明时就是 以上述的理由阐述,并详细说明了此种协议的在法治的精神下并没

7、 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此案的见证。最后法官的判决 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们所应看到的。私法的原则体现并不是 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更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于现实社会。【五】这几天来,主要是跟随尚律师去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劳动仲 裁委等部门调查取证。在市里几个区来回奔波,我觉得有点疲劳。有 些时候有些想偷懒,但想到这些对尚律师来说是家常便饭,作为年轻 人的我却因体力而怯场,实在惭愧,于是我决定坚持下去。跑一些公 共机构取证总要走一堆程序,办不少手续,有些时候还得被摆脸色, 相比于找个人取证,麻烦甚多。我总算明白为什么很多纠纷宁可调节 几回,也不愿走诉讼这条路的原因一一耗时、耗力、耗材,结果还不 定让双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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