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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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定, 以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项下,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

2、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募集前, 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 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 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

3、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

4、送保荐机构; 3.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数据; 5.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七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

5、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它异常情形的。第十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6、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它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

7、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 满足保本要求, 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

8、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六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 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 募集资金在符合如下要求时可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

9、超过12个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 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10、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4.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5.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11、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它募投项目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在

12、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节余

13、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 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

14、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6.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 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15、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2.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3.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4.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5.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7.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8.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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