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作分析)科学发展观指导刑事检察工作策略(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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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科学发展观指导刑事检察工作的策略当前,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涉黑涉恶势力在不少地方依然存在,一些地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刑事案件查处不力或处理不公而致,反思作为打击犯罪重要一环的刑事检察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有必要对当前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有的放矢地予以改进。一、当前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不协调问题及原因简要分析具有重要战略思想地位的科学发展观,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各层面都有指导作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重要内容的刑事检察工作理应呈全面、协调发展局面。但是,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检

2、视,现阶段的刑事检察职能发挥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也存在不少不谐调的地方,影响了刑事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重打击轻保护意识尚有市场。普遍地注重打击职能的实现,并为实现打击目标,有不惜动用各种资源的决心;而对案件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多认为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检察机关没时间、没精力去过多地介入或干预,甚至有时会有不惜牺牲当事人的权益,以图得案件顺利审查的行为。二是重捕诉轻监督现象较为突出。因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是刚性任务,且案件的办理质量影响着机关的形象,一般都会予以高度重视,在人、财、物上提供足够的支持,确保检察环节任务的完成。但对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则认

3、为是可有可无、可轻可重的工作,更因情势、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现象较为突出,使刑事检察工作几成单边发展形势。三是重实体轻程序做法没有彻底扭转。有强烈的追求实体真实的愿望,能自觉把追究犯罪的证据材料做得扎扎实实,有时为了案件办理的需要,对稍有瘕疵的证据也不愿舍弃。而对证据的来源、获取的方式等究之较少,对执法规范的具体要求落实得不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关注得不力,结果有造成因程序不到位引发执法不公的群体性认识的倾向。四是从严比从宽掌握得好。习惯于刑事检察的“从严”定位,对如何从重从快查处严重刑事犯罪,多有心得,也有不少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不

4、习惯在担任控方职能的同时还要放犯罪分子一码,对宽大处理犯罪的兴趣不足,运用有限。如常见的以方便办案为由,不愿承担风险,对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多避开了逮捕的必要性的审查,径直采取了最为严厉的逮捕强制措施,没有显现从宽的要求。五是执法硬性多柔性少。为突出自己执法机关的威严,一些干警渐有不良习气,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高高在上的感觉,有时还板着脸孔以逞震慑之势,对涉案人员也多是介绍几条硬邦邦的法律,不愿进行细致入理的分析说教,以理服人的要求说的多,做的少。六是执法效果把握有失偏颇。对指控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强调得多,对执法的法律效果特别讲究,对和谐社会构建于刑事检察工作的新要求调研不深,措施不足,

5、对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考虑得少,认为保不保稳定主要靠的是打击功能的实现,促不促和谐靠的是全社会的参与,能不能发展靠的是政府的主导推动,刑事检察工作在这里没有多大的作为空间。二、推进刑事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六大策略科学发展观对新时期的刑事检察工作,毫无疑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进刑事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应紧紧抓住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诸环节,在思想观念、方法措施上进行调整,采取以下六项协调性措施来开展:策略一:打击与保护并举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难以办成。

6、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随着经济活跃,人员交流的深度和广度加剧,贫富差距的拉大,不良风气抬头的趋势日益明显,不稳定因素显现点也有扩大之势,普通的刑事案件在增长,重特大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涉黑涉恶,危害极大,给社会稳定带来严峻的挑战。因此,检察机关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始终坚持“严打”工作方针和“两个基本”原则,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保持对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为改革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是要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以现行法律为武器,通过积极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密切配合公安、法院等部门,及时准确地依法严惩各种

7、刑事犯罪。在执法办案中,要努力提高证据的收集、分析、判断、辨别能力,使所办案件捕得准、诉得准、判得了,切实使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但特别应注意的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也是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在此,关键是要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并且要站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来认识。一方面,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权利为本、以人的权利为核心,尊重和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即每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以及宪法赋予的其他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对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同等保护的观念。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是人权的两方面内容,对每个公

8、民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刑事检察工作中只有对这两方面的权利进行同等的保护,才符合人权保护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打击与保护并举,就是要在刑事检察工作中,高举“打击”与“保护”两面旗帜,在履行打击职能的时候一刻也不忘记保护。具体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就是要及时、准确地行使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权,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打击犯罪在检察环节顺利流畅;就是要在全面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的同时,如实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就是要在实现实体确认的过程中,严格地依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使其如辩护等权利能得到充分的行使。关注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

9、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特别的保护,采取比成年人犯罪更为轻缓的处理方式,如不捕、不诉、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对其进行“教育、挽救、感化”,以保障其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采取尽可能有效的方法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助其心理转变,让健康的思想意识主导其成长过程,为其今后溶入社会不留下过多的阴影等。策略二:从严与从宽适度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除了一般案件多发外,更主要的是抢劫、杀人等重大恶性案件给人们带来的影响,这些甚至还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案件,对社会的破坏程度深、给群众安全感造成的影响大。对这类案件的坚决处理,展示着党和政府对待恶性犯罪的态度和决心,标示着执法机关矛头所指的方向,

10、昭示着国家法律禁止所在、引导所在,其意义是很明确的。刑事检察工作是国家打击犯罪活动中的重要一环,理应肩负起法律赋予的重任,及时依法将敢于向法律提出挑战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送上审判席。社会主体的多元,社会矛盾的多种,决定了刑事案件诱发因素多样。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或因邻里纠纷处置不当所致,或因一时激愤控制不力引发,或因一时大意过失获罪,且多是初犯偶犯,矛盾不是不可调和,一味送至法院审判不一定能达到最佳的办案效果。宽大处理轻罪案件,是最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司法负担的重要举措。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不把可以化解、已经化解的矛盾往激化的方向推,是刑事检察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1、,检察机关在此可以有所作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科学发展观指导刑事检察工作的最佳体现,必须高度重视,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做到区别对待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初犯偶犯与惯犯累犯、激情犯突发犯与预谋犯、侵害人身犯与侵害财产犯,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工作中注重正确处理严格执行法律与贯彻刑事政策的关系,在严格依法开展刑事检察工作时,自觉运用刑事政策作指导,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不因有“宽”的政策而束缚手脚,当宽则宽,不因有“严”的规定而畏首畏尾,宽严适度,在轻罪案件中大胆探索,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12、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让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和谐社会创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策略三:实体与程序并重实体公正是刑事检察的本质要求。刑法是人们必须普遍遵守的规范,对公民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是评判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对某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群众的热切期望。“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赃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流败坏了。”培根这一洞穿司法公正本质的论述,为我们揭示了实体公正的意义所在。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已成我们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出入人罪,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刑事检察工作应朝

13、着实体公正这一目标,矢志不渝。程序公正是刑事检察的关键所在。程序法具有公开性,也具有可预见性,它不仅是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规范、基本要求的所在,而且还成为人民群众体验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工作是否公正的基本依据。是否依公开公正的程序法开展刑事检察工作,关系着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关系着人民群众对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评价,程序法的生命力也即在于此。只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才能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经得起群众火眼金睛的审视,才能打造出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刑事检察工作应将程序法作为维护自己生命的法宝,全力遵守。实体方面的情况,因方方面面的原因,群众难以全面了解,而程序则具有可预测性,

14、让人看得见摸得着,它是否得到了正确的遵守,已成影响人们对实体是否公正的重要参考因素,影响着人们对司法是否公正的评判。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利。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把程序与实体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对待,并贯彻程序优先的原则,把程序摆在首位,以程序合法保实体合法,以程序公正促实体公正。落实到刑事检察工作中,就是要在程序框架内处理实体问题,在案件审查中把每项告知性工作履行到位,坚持每案必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就是要坚持发挥程序对实体的否定功能,依法排除靠刑迅逼供等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让公开公正的程序展现刑事检察工作严格依法的流程,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策略四:捕诉与监督兼顾审查逮捕和

15、审查起诉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一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决定着刑事案件法律评价能否完成;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质量如何,影响着整个国家刑事司法的水平。居有如此重要地位,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理应成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我们必须从大局着眼,从细节入手,在做精做细上下功夫,认真、慎重地处理好每件案件,确保批捕起诉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确保检察环节的刑事诉讼程序有序运转。诉讼监督是检察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年来,通过行使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权,检察机关发现和纠正了相当一批违法不公的案件,特别是查办了一批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案件,为促进

16、我国刑事法律的准确、统一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当前,刑事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关注的重点。如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办案、超期羁押、侵犯人权、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以钱抵刑以及冤假错案等问题还在不少地方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而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监督缺位现象又比较突出,不愿监督的心理、不敢监督的忧虑、不会监督的素质,严重制约着刑事监督职能的发挥,须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不可。要确保刑事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就必须正确处理依法批捕、起诉犯罪与加强法律监督的关系,做到两者紧密结合、协调推进。协调推进捕诉与监督工作,就是要把诉讼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做到两者互促互动。为此,我们要采取多种办法,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普遍地增强检察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全面完成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任务的同时,自觉把监督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来对待,消除不愿监督的错误认识,摒弃不敢监督的消极怠慢思想;要加强学习,大胆探索与实践,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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