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岗位职责)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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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探讨 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的群体性职务犯罪案件日益突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本文拟从某市检察院近几年查办的案件入手,分析群体性职务犯罪的特点,探讨群体性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防范对策,供参考。 一、群体性职务犯罪的类型和特点 群体性职务犯罪是指在同一单位、机构或案件中,拥有公共权利的一些人或集体成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团体成员或个人私利的犯罪行为。显然,群体性职务犯罪只是群体性腐败中的冰山之一角。 从类型上看,群体性职务犯罪主要有两种:一是依靠各种关系,多人结成利益联盟,共同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联盟成员谋取私利;二是在一个单位或机构内,多人各自利用手中

2、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互相之间没有共谋,不进行明显的合作。 从群体性职务犯罪作案的手段和形式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1、结成团伙,共同作案。如:某市农机经营总站经理王某、工会主席兼人事劳资科科长刘某、机具分站站长鄢某等人贪污、受贿窝案。王某伙同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开发"农机小区"职工集资楼工程的业务活动中,以支付城市建设配套费为由,虚报、骗取总站公款85000元,用于冲抵二人应交的私人集资建房款。王某还伙同鄢某等人,以归还外单位货款为由,私刻外单位印章,制作假的还款协议,伪造收款收据,先后4次从总站骗取公款及物资共计价值65580元私分。 2、擅设"金库"

3、,私分公款。设立小金库可以说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这种作法本身违反了财经纪律,而小金库的钱因由少数人掌管,几乎没有监督和制约,更成为一些人挥霍、侵吞公款的"提款机",自然也容易成为群体性职务犯罪的温床。如某供电局擅自设立"小金库",经领导研究后用于发奖金、搞福利,从而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又如某制药公司财务科长安排会计、出纳私自设立小金库,在企业改制时将小金库资金10余万元隐瞒不交,事后三人私分。 3、内外勾结,一起吃钱。如:某油脂饲料厂动修车间主任陈某与外单位人员叶某、陈某串通,虚填购煤发票48张,在油脂饲料厂报领460余吨煤款及运费5万多元。如某橡胶

4、厂片区销售负责人唐某与购货方业务员胡某互相勾结,采取对购货单位隐瞒本应正常给付销售折扣的手段,由唐某在橡胶厂将23万多元折扣款领出交给胡某,胡某予以侵吞,并从中拿出部分给唐某作为"感谢费". 4、收不入帐,中饱私囊。如某镇中心卫生院院长陈某、副院长樊某利用采购药品之机,收受药品销售回扣款2万多元不交单位入帐,二人共谋将其私分。毛某在担任某轻工机械厂副厂长兼销售科长期间,在办理购销业务中,先后收受多家购货单位以感谢费、业务费、回扣费名义给付的贿赂款10万多元,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分给厂长王某、副厂长付某、销售科副科长张某等人。此外,毛某还以给付销售中介费名义领出业务费12万元,并

5、从中截留6万元与厂长私分。 5、上行下效,各显神通。某油脂饲料厂除了动修车间主任陈某内外勾结吃钱外,还挖出了供销人员熊某、吴某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前述农机经营总站王某、刘某、鄢某等人共同贪污作案外,王某还单独收受开发商所送现金50000元;鄢某还将价值6000多元的公物用于抵偿个人所欠债务或变卖后侵吞;该单位另有多人因经济问题受到纪律处分。 二、群体性职务犯罪的成因 1、最大限度利用手中的资源优势为己谋利,是群体性职务犯罪产生的源动力。随着社会的变革和转型,已经形成了以利益导向为中心的社会动力系统。在这样一个社会环境中,人们不能逃脱物质利益的压力和诱惑,相互攀比和竞争,尽可能运用各自可以依靠的

6、资源和优势发财致富。而公共权力不仅是我们这个社会最普遍也最稀缺、最至高无上也最容易扭曲私化的资源,无疑也是大量公职人员最大、最有效、最简捷的资源优势。其实,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的本性使然,无可厚非,但群体性职务犯罪的主体是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资源和他人利益进行非法侵占和掠夺,这是一种"冒险"行为,往往只能"暗箱操作".从客观上说,职务犯罪行为有些可以单独进行,但有时为了谋取更多、更长期的私利,需要把某些人拉进来分享好处、降低风险;有些则必须经过若干个关卡由多个环节的人共同实施才能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结成利益联盟共同作案就成为谋取私利的必要条件。 2、公众利益(

7、国家、集体、单位利益)与小团体、个人利益在相关度方面的巨大差异,是群体性职务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公职人员本应代表公众利益,而且也将从公众利益中得到自己应得的份额。但是,公众利益是大家的,分摊到自己头上可能只有微不足道的一点;小团体利益是少部分人的,到自己头上自然比前者多出不少;个人利益完全是自己的,多多益善。可见,三者与个人的相关程度依次大幅度提高,最受漠视的恰恰是我们理论上摆在首位的公众利益,最受关注的自然是个人利益,而小团体利益从本质上说不过是放大了的个人利益。从当事人方面说,只要条件许可,手握职权的人总是千方百计把公众利益转化为小团体利益或者干脆直接装进个人腰包。从"局外人&q

8、uot;方面说,自己虽然没有得到好处,但损失的也不是自己包包里的东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闲事少管走路伸展".正是由于相关度的巨大差异,在我们这样一个公共资源占绝对优势的社会就有了大量的化公为私、损公肥私的事情,人们把这戏称为:"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 3、"彼此彼此"、"责任分散"、"法不责众"等认识是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心理基础。在一个单位或者机构,有人尤其是一把手搞了以权谋私而没有得到惩处,其他人便会从气愤到认同再到仿效,他们的心理是:你捞大家捞,不捞白不捞

9、,捞了也白捞。在现实社会中,因责任分散而难以处理和法不责众的客观事实,降低了受贿、滥用职权的风险成本,也助长了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形成。有些掌权者认为"吃独食"容易为本单位、本部门人发现、举报,便通过各种明的或暗的方式,让其同僚们也享受一份好处,甚至借集体之名,行谋私之实。此外,他们认为,既然大家都得了"好处",客观上就结成了利益联盟,可以相互掩护、包庇,降低了被查处的风险。 4、社会变革过程中的非均衡发展为群体性职务犯罪创造了环境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一直处于急剧变革与转型之中。急剧的变革与转型,必然要打破旧的规则和运行机制。由于国情

10、的复杂、决策的失误、经验的不足等各种原因,使得这一转型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严重非均衡发展的缺陷。一是传统的"官本位"意识使部分手握实权的人为所欲为。一些人把自己看成权力范围内的"土皇帝",所辖人财物都是自己的囊中之物,可以自由支配;一些人把地位和权力异化为正确和正义的象征,只要有权,就一切都是对的,容不得别人说三道四,更容不得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监督;一些人独断专行,一言九鼎,处事不公开、不民主,为权钱交易、暗箱操作提供了"保护伞";一些人千方百计捞得一官半职,其初始动机就是看中了权力浓重的"含金量","当

11、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是他们的信条。二是"放权、松绑"的改革,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各层次、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决策效率,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惩治手段的制约,使得一些人可钻的"空子"较多,助长了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发生。三是在变革与转型时期,相对稳定的法律与快速变化的政策之间的矛盾加剧,不仅某些犯罪主体以打"擦边球"来掩饰其犯罪行为,而且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也难以准确把握,同时还有一些人会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大事化小",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客观上对群体性职务犯罪的打击

12、不力,致使"犯罪黑数"增大,犯罪的风险和成本降低、收益上升,反过来刺激犯罪行为更加猖獗。 三、群体性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群体性职务犯罪都具有比个体犯罪更大的危害性和腐蚀性。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笔者提出如下遏制和防范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对策。 1、不断深化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地铲除群体性职务犯罪的滋生土壤。从理论上说,管制活动都可能形成"租金",凡有管制、垄断、特权的地方,就必然有人"寻租",如果再有其他合适的条件,则必然腐败盛行。从宏观上看,只有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创造出不利于"腐败病毒"生存

13、、滋生、蔓延的环境条件,群体性职务犯罪才能得到有效遏制。一要加快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科学调控社会公共权力部门的规模和数量。要尽快取消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管理要求的公共权力部门,将其权力移交给社会其他主体。要尽快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这包括限制和取消经济垄断,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限制特殊利益,减少政府过度干预等。要逐步缩小公有经济和公共资源的范围,扩大私有经济,使更多的社会主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由管企业转变为管市场,由市场参与人转变为市场裁判人,从管理机制上铲除"寻租"的土壤。二要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建立

14、起对公共权力的约束、监管机制。不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都存在对"实权者"尤其是"一把手"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限制和分割权力,这就必须建立起比较科学、合理、可行而且具有较强刚性的工作程序,形成以权力对抗权力、人人有权监督但又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督、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从监督权力、遏制腐败的角度看,工作程序或通常所说的"手续"并非越简单越好,一般而言,程序越少,效率越高,但权力越集中。这些矛盾的恰当处理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可以认为,"因人设事"的程序不是必要程序却会增加

15、摩擦降低效率,不仅不会对遏制腐败起积极作用,反而可能助长腐败。我们需要的是强化对权力的必要而有效的监督程序。再者,监督机制的重点是要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事实证明,多数群体性职务犯罪都有"一把手"在内;反过来说,如果"一把手"参与犯罪,则形成群体性职务犯罪的慨率增大,参与犯罪的人数和危害后果都可能扩大。三要加快推进"阳光作业"的步伐。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社会团体都要进行必要的管理、管制活动。为了遏制"寻租"行为,就必须减少并逐步杜绝"暗箱操作",实行管理、管制决策及其

16、实施过程、结果的公开化、民主化,以公开和民主促进公正和廉洁。 2、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提高群体性职务犯罪的成本。通常而言,人们采取某个重大行动总是要自觉不自觉地权衡得失,考虑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实施职务犯罪的人更是精于算计,决不会甘心做"赔本生意", 如果犯罪成本大于或等于犯罪收益,犯罪行为应当可以中止。违法犯罪是一种高风险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说,一定是有更高的风险报酬在招手,他们才会冒险"走钢丝".当然,主观上认为"划算"的事情最后不一定真的"划算",还要看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监督有力容易暴露,如果查案有力容易突破,如果惩治有力而使之得不偿失,这无疑就大大提高了犯罪成本。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对职务犯罪尤其是群体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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