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岗位职责)建设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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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近年来,武威市建设系统在我市城乡建设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从三年旧城改造到撤地建市以来,武威的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这座历史文化名城以新的姿态依然矗立于河西走廊的东端。就在这个建设时期,伴随有突出贡献的同时,本系统内也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借全市今年以来开展的五项专项活动之机,来给大家讲一堂法制课。原因基于两方面:一方面,对全市建设系统辖属5个县级单位,22个科级单位,近1200名干部职工,担负着城乡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经营等重要职责,工作面涉及面广,资金运用量大,掌管建设、管理城乡的权力比较集中,是社会各界关注的

2、焦点和易发职务犯罪的要害部门,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对点,处风口浪尖上,稍不留神就会被风浪吹倒吞没,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因此,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另一方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职务犯罪危害是极大的,乃是全球的公害,它破坏经济、削弱民主和法制,扰乱社会秩序,并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更加猖獗,给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带来更大的苦难,因而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意义重大。就连由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于2006年6月23日至27日在贵阳市召开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治的协调完善”学术研讨会,也将预防职务犯罪与反腐败做为首要的学术问题加以研讨,并且定论

3、:“预防与打击并重,预防为先”!我今天宣讲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构的配置及工作情况;三是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农措施;四是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五是商业贿赂及基本特征和危害;六是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一、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以及依据特定的罪刑关系确定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与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刑法的特征。在所有的法律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

4、关系最为广泛。刑法是国家规定越轨行为的最后手段。刑法好比下游的坝,它是最后手段了,再没有别的办法了。实质上,刑法是一个国家民族价值观的抑射物和价值观的体现。3、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或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判断,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依据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也即:重罪重责重罚,轻罪轻责轻罚;刑当其责,罚当其罪,罪责刑相称,罪责刑相应。适应法律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5、是宪法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反映。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特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

6、。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严重违法并经过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构成犯罪。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犯罪构成。所谓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四,缺一不可。一是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杀人罪所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贪污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等。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就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三是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实施犯罪行为,依照

7、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它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职务犯罪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5、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职务犯罪预防概念。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一定社会历史发展时期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和条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国家工作人员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

8、,以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制的配置及工作情况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的提出,从全国来看已近二十年,尤其是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早有认识,但在我们这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式纳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责,只有三、五年的时间,尽管过去也在搞,但仅仅是通过个案进行警示,通过查办和公诉职务犯罪案件,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和目的。此项工作纳入检察机关的职责以后,在短短的时间内,起步良好,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好。之所以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是因为除去宏观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外,还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立法的原意,原本是在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行为的基础上,重点起到教育和挽救

9、的作用,但实际上在打击和惩治之后进行的教育和挽救却不如在提前预防的基础上进行的教育和挽救,由此可见,预防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二是从保护干部的角度考虑,职务犯罪一旦发生,必须使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才能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但是若提前预防,则能将违法犯罪行为制止于萌芽状态。因此,职务犯罪预防是对我们干部的负责和保护。三是借用纪检监察部门常用的一句话:“常举刀,少砍人”,使我们的干部在职务犯罪方面“不愿犯,不能犯,不敢犯”,这才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真实目的和意义。四是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堵塞漏洞,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机构配置工作情况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

10、程,它涉及领域广,牵扯面大,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才能健康运行,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二00二年四月,经中共武威市委组织部批准,在武威市检察院组建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处,八月二日人员到岗开始工作,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中共武威市委批准,成立了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任命组长一名,副组长三名,成员单位十五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预防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到二00三年八月,各县(区)相继组建成立了预防机构,都建立了党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配置了工作人员。全市共配置预防机构五个,工作人员十一名。二00三年三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

11、工作责任制度、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同年九月、十一月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二00五年三月,在武威监狱建立了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二00二年至二00六年七月,全市开展了以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1、系统预防工作。建立协调组织十一个,工作联系点三十一个,与三十个单位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2、专项预防工作。介入重点建设项目三十项,涉及金额1,509,732,114.00元。3、个案预防工作。市院及各县(区)院每年平均开展一项个案预防工作,累计开展二十项个案预防。4、法制讲座44次。5、法制宣传

12、157次。6、发检察建议74份。7、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十三场(次),接受教育者2180余人。三、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民措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医疗卫生系统也不例外,是我们贯彻市委加快“四个变革”,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0日制订出台了以下九条服务措

13、施。1、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2、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3、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4、认真查办发生在乡镇、村组的职务犯罪案件。5、认真受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6、用心处理涉法涉检信访案件。7、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加大对常住和居住在农村的监外执行罪犯和考察帮教力度。9、积极调研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四、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建国初期,在中国发生过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那就是已被搬上银幕的张子善、刘青山职务犯罪案,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对二犯判处了极刑。就在1953年,全国人大颁布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14、条例,此后,职务犯罪有所下降,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改革开放以后,职务犯罪有所上升,在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职务犯罪急剧上升,特别是大案、要案,并且愈演愈烈,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从这几年全国全省以及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情况看,职务犯罪呈以下发展态势。1、在行为的严重性上,大案要案急剧上升。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称为大案,现今的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的屡屡出现,有的甚至上了亿元。2、在行为的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腐败行为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

15、,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大。陈希同、王宝森、褚时健、成克杰、胡长清、李真等案件就是典型。2005年,我省查处腐败案件(主要贪污、受贿案),涉及县级干部65人,厅级干部4人。2006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我市查处的原天祝县国土局局长徐海元贪污、挪用公款案、原凉州区公安局经文保大队队长潘竞英贪污、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案,以及去年至今年查处的市财政局局长于案、外贸公司总经理潘案、建委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案、省建九公司总经理金案、市群众艺术馆馆长王案等,都是本市近几年以来的大要案件。3、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近年来发生大量窝案和串案,一些腐败分子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

16、,有组织地滥用权力。如湛江走私团伙大案,令人触目惊心。4、在腐败现象发生的领域,职务犯罪广为蔓延。腐败不仅在经济管理分配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等传统上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出现。如教育系统、艺术部门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时有发生。5、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在任何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量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但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这一基点。于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称为“准腐败”。“准腐败”的大量发生,使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而其严重性是它成为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丰厚土壤。五、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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