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倾销的现状及应对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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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国反倾销的现状及应对策略作者:touchingthevoi 【摘要】: 本文以“后国际金融危机”为背景,分析我国面临反倾销现状及应对策略。近年来,反倾销事件一直是国际贸易中的热门话题,该项贸易保护措施对我国企业的频繁使用使我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也成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大障碍。面对这种局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协调配合,同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同时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促进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企业应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出口结构,通过信息化建立灵活的经营策略,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逐步取消了一些国家对中国的高关税贸易壁垒,取而代之的是

2、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其中,反倾销以其方便,见效快的特点倍受各国青睐。 【关键词】:经济危机、反倾销、WTO 【正文】: 世人共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据2008年全国商务工作会议报告,近5年来,国家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进出口总额从2002年的6208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21738亿美元,年均增长28.5%,是改革开放以来增长周期最长、速度最快、增速最稳定的时期。但伴随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来的,是与贸易伙伴间愈来愈频繁的贸易摩擦,这严重影响了双边以及多边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自1995年到2009年,我国已连续14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每3起反倾销

3、案件中,就有1起是针对中国产品的,使我国每年所受的损失达数百亿美元之巨。反倾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倾销行为导致的贸易扭曲,但中国已然成为“反倾销措施被滥用的最大受害者”。而在这众多的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或地区中,欧盟是一个绝对的“主力队员”。欧盟是中国至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中欧间的贸易规模呈逐年扩大趋势,当然双方间的贸易摩擦犹如“定时炸弹”随时会爆发。如前所述,中国经济的发展在使国人及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人们受益的同时,它国也感到了经济上的莫名的恐慌。欧盟挥舞着反倾销的大旗,抵制中国对其所谓的不公平贸易,以达到维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反倾销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欧盟贸易保护的工具。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

4、施最多的地区是欧盟然后是美国。因此可以说,欧美对华反倾销具有典型性,研究欧美的对华反倾销,一方面能给我国应对其他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提起的对华反倾销提供借鉴和应对策略,从而促进双边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能给我国企业的长远发展以指导,使得企业在将来日趋激烈的世界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 引言 (一) 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 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顾名思义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5、。 贸易的全球化趋势愈强,各国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倾向也随之愈强,反倾销就成为大多数国家主要采取的贸易保障制度。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国际市场竞争的几近白热化、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下降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的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显得更加激烈。 (二) 我国反倾销现状 当今,国外对我国出口反倾销指控日趋增多,我国出口商品是国外反倾销的“众矢之的”,为近年来国际反倾销案件最大的受害者,出口产品受到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反倾销指控高居全球之首,而且投诉的国家也由美国、欧共体等发达国家扩展到巴西、阿根廷、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研究报告指出,中国连续14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针对中国的其他类型

6、贸易摩擦也显著增加。 (三) 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影响 欧盟借助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大大地钳制了中国对欧产品的出口,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可以说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企业在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时,面临的最大的壁垒。欧盟反倾销法并没有对什么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下定义,也没有关于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的规定,而是在制定反倾销法时将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明确列入法律文本即现行欧盟反倾销法(第384/96号法令)中。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推进,欧盟在针对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适时地改变了策略。欧盟理事会通过第905/98号法令,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划去,该法令于

7、1998年7月1日起生效。虽然形式上,中国不再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中国仍被视为“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欧盟在实质上针对中国的企业规定了更具歧视性色彩的“五条市场经济标准”从欧盟1998年第905/99号条例第2条第7款涉及中国的有关反倾销法的补充规定中看,企业只有在充分满足了下列条件时,才可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 1.受调查企业在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比如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实施,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做出决定,并且在决定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重要的政府的干预,而且主要的投入成本反映了市场价值; 2.受调查的企业具有清楚的基本会计记录,该记录是根据国际会计标准独

8、立审计的,且使用于所有的目的; 3.受调查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特别是与财产折旧、其他的抵消、货物贸易和债务偿还有关的情况,不受此前实施的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 4.有关的企业适用破产和财产法律,这些法律可以保证企业经营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贸易环境问题即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包括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企业不受政府干预而成立或关闭; 5.汇率是按照市场汇率确定。 从表面上看,规定的这五条标准并没有太大的问题,企业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应该自主决定生产和经营状况,毕竟企业才是经营的主体。但是深入分析,企业提供证明自己符合这五条标准的证据达到何种程度,并没有明确说明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达到何

9、种程度完全依赖于欧盟在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欧盟在这种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下做出的认定其公平性和合理性就可想而知了。例如实践中,欧盟硬把对大多数欧盟企业都不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强加给中国企业,并堂而皇之地将其作为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之一。另外,企业单独证明是否符合市场经济条件,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且即使证据证明符合条件也经常性的被欧盟否决,这就使得较多的中小企业对反倾销诉讼望而生畏,欧盟的这种规定,严厉打击了我国企业的应诉积极性,损害了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在实践中,据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欧盟自从在2005年的对华塑料袋案给予赛德家庭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市场经济地

10、位后,其在对华市场经济地位的审查方面更加的严格和苛刻。即使一些企业幸运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些企业绝大部分是外资企业或直接就是欧盟对华投资的企业,真正的大陆企业非常的少。如在2000年欧盟对华集成电子荧光节能灯(“CFLI”)反倾销案中,有10家出口商申请了市场经济地位。2000年8月,欧盟就10家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作出裁决,裁定仅欧盟企业菲利普在中国设立的合资企业上海菲利普亚明照明公司及港资独资企业厦门利胜电子照明公司两家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 由此观之,欧盟在中国非市场经济问题上,采取了“换汤不换药”的迂回策略,中国企业在这“五条标准”的规定下,受益了了,非市场经济问题仍然是我国应对欧

11、盟反倾销的一只拦路虎。 二、 后金融危机下反倾销的严峻形势 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低迷,欧美许多国家出现了债务危机,工资削减、福利下降,失业率高涨,消费市场萎缩,为了加大本国国内的内需,使经济能更快的恢复,就要压制中国一些产品的倾销。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2009年,国外对华共启动119起贸易救济案件,比2008年同期增加11起。其中,反倾销76起,同比减少4起;反补贴13起,同比增加2起;涉华保障措施23起,同比增加9起;特别保障措施7起,同比增加4起。分析数据可以看出,金融危机的爆发,经济低谷让欧美对我国反倾销的态度越发坚定。 (一) 我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 1. 国外原因 (1)中国贸

12、易迅速崛起,引起他国高度警惕。中国现在已成为第三大贸易国,出口贸易增长必然会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更剧烈的竞争。我国产品依靠劳动力和原材料的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一定的有利地位。 (2)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在目前全世界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贸易保护成为了很好的转移国内社会矛盾的武器。而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加强,使区域内合作加强,区域壁垒加剧,因集团内各国经济水平发展不一、产业结构不同,其落后国家的中低档商品就刚好在集团中的发达国家找到市场,然而这些商品又正好是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商品。而由于反倾销简便易行,且又为

13、国际贸易公约所允许,自然成为各国最常用的手段。 (3)对我国国家经济性质的认定具有歧视性。我国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之一,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上取得的巨大历史成就令世界瞩目,然而不同的社会制度以及一些国家、政府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敌视,使得其对我国仍然存在很大的偏见和歧视。 2. 国内自身原因 (1)我国外贸出口结构不合理。我国的出口多为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而这些商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由于主要出口市场近年来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进口国政府、工会等出于维持就业的考虑对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国出口的许

14、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反倾销的对象。就市场结构而言,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 (2)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因而制定的国际营销战略往往失误。一是价格竞争过度,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二是竞争手段单一,我国出口企业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非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三是缺乏宏观调控,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15、(3)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我国企业不应诉就是主动放弃法律上对反倾销案件的知情权和申诉权,降低了起诉者的成本,并诱使国际间的竞争对手对我国企业实施更多的反倾销起诉,形成连锁反应。 (二) 我国遭遇反倾销案件的特点及形势 1.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1)扩大了反倾销手段的适用范围。2007年1月1日,欧盟在吸收了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个新成员国后由15国扩大为27个成员国,扩大后的欧盟27国构成一个共同市场,所有成员国执行相同的欧盟反倾销政策,成员国直接引进欧盟对外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所以,欧盟在扩大地域的同时也扩大了反倾销政策的适用范围。 (2)涉案产品由附加值低的低端产品到具有中国比较优势的高端产品。在反倾销调查初期,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产品主要限于传统的纺织品、服装、鞋、缝纫机、自行车、钟表等传统行业,现在却已涉及到各行各业,统计能达到4000多种,而且主要集中在轻工、化工、医药等我国出口数量最大、最具有竞争优势的商品上。另外,冶金行业正在成为欧盟对华反倾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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