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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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试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作者:yzmaoyu 【摘要】: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主要的制度。作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信息披露制度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造成障碍。本文试图通过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策 【正文】: 一、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涵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

2、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注1)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主要的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础,它是投资人、债权人和监管机构等进行正确决策的基石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与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联系的,它是证券市场内在发展要求在证券法律制度层面的反映。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演变 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英国和美国。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导致了1720年诈欺防止法案的出台,而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中关于“招股说明书”(Pros

3、pectus)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但是,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Blues Law)。但是长期以来,公司治理的弱化、公司高管报酬与公司股票价格的高度挂钩、会计职业道德的缺失,这一切导致了整体证券市场环境走向了20世纪30年代之后的大萧条。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之后美国在其立法过程中对信息披露制度

4、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当前,世界各国证券立法无不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可见其在证券市场的重要性。(注2)信息披露制度犹如一把尚方宝剑有效地维持着资本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并逐步赢得了所有资本市场和证券法规的认可。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1、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确立 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从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起算,其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开始挂牌交易,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发展了二十多年了。1993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给当时最早

5、上市的一批公司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准则,而真正以法律的形式将信息披露制度确定下来,则是199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它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里程牌,对规范证券市场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原来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的监管需要,对证券市场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管理者往往束手无策。这就要求立法者要不断的完善法制。对于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且立法级别较高的,当属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在一些章节规定了“持续

6、信息公开”相关条款、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应负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经过2004年、2005年两次修订,新的证券法第21条新增了“预先披露制度”内容条款,增加这一条款能够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的透明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的质量。 最高立法机构涉及信息披露的立法除了证券法以外,还有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在某些章节对信息披露也有一定要求。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其职责如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

7、露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这一规定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2006年12月13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成为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的统领性文件。在该文件中首次引入了公平披露的概念。所谓公平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注3) 以上仅就最新修改的个别法律、文件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发展进

8、行了阐述,当然沪深两个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等文件也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不断的完善。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1、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随着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完成,可以说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了以证券法为主题,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该框架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从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到手段,都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定,并参考了国际通行的规范,披露标准较高,制定过程较为透明,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 2、信息披露的形式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形式采取的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该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对其证券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

9、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因为资本市场是一个存在着重要的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极易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只有将政府这只看的见的手被引入制定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注4) 3、信息披露的范围 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大块内容:(1)招股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4)临时报告(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6)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7)其他信息。(注5) 要求披露的都是公开信息,而下列的信息可以免予披露:一是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是证券监管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过

10、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三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三、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中国的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已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律化,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投资者、转嫁商业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主动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特别是对于那些亏损的上市公司总是担心自己或是失去配股资格,或是将被停牌等,因此,往往不是

11、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负面信息,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回避的心理。 2、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 3、信息披露不规范 在我国,有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就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

12、重要信息,或是为造市而制造大量小道消息。这严重破坏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不利于投资者公平享有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的权利,也不利于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的新变化。有些公司披露的中期报告过于简略,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部分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等等。 4、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会计法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公司编制、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公司的管理层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

13、、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使得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不真实;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这些信息披露实质上是与庄家配合,误导市场,在广大投资者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5、信息披露不充分 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注6)”。但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披露信息内容不充分主要表现为对资金投向、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利润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企业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政府有关政策变化对公司影响的信息披露不充

14、分等等。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所以,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法律也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事件等等。但恰恰是这些信息往往是上市公司不愿意披露的。 (二)我国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原因 1、特殊的经济环境 过去我国一直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

15、务,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和行政权力进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许多股份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国有大股东控制力强,股权结构不够合理。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改组成功,获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就在资产评估和财务报表上大做手脚,以求通过证监会的审批。 因此,在事实上形成的发行审核惯例是:凡是获得了发行额度的企业,很少有通不过审核的。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不仅企业本身乐于这样作假,当地政府也往往支持这样做。因为成立股份公司既能筹集到数量可观的资金发展地方经济,又能提高地方政府的政绩。有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其他的问题便会迎刃而解。而公司上市后,有些经营亏损的企业,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的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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