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产管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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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产管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问答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问答1、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何时施行?答: 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2、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的是什么?答: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3、何种区域内的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答: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该条例。4、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何时施行?答: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5、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是什么时间发布施行的?答

2、: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6、谁负责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答: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7、谁负责南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答: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南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8、征用集体土地(含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的房屋拆迁适用何种政策?答:适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9、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答: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四个

3、基本原则。10、什么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答: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11、拆迁人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答:拆迁人的主要权利有: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

4、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拆迁人的主要义务有:依法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拆迁补偿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12、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答: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主要权利有: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选择评估机构、对评估结

5、果有知情权,以及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获得救济的权利;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不服裁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对拆迁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另外,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裁决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民政、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快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有: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搬迁期限内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

6、完成搬迁;使用周转房的,应当按时腾退周转用房。13、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什么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答: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14、什么是房屋拆迁许可证?答: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用以证明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证明文件,是拆迁人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的依据。15、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哪些资料?答: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专项收存申

7、请人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价值不低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0%的产权调换房源证明(两项证明价值之和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6、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哪些内容?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的内容包括:(1)确切的拆迁范围;(2)被拆迁房屋状况(用途、面积、权属);(3)拆迁实施单位及其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名单;(4)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概算资金、产权调换房源、过渡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5)拆迁的方式和期限;(6)房屋拆除方案(含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17、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

8、迁许可证。18、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何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答: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19、房屋拆迁公告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房屋拆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拆迁人;(2)拆迁实施单位;(3)拆迁评估单位;(4)项目内容;(5)拆迁范围;(6)拆迁期限等。20、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中公示制度的内容是什么?答:公示制度的内容是: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工作现场建立公示栏,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布。21、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

9、度”中信访接待制度的内容是什么?答:信访接待制度的内容是: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成立信访接待机构,负责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来访、信访、来电接待工作,并解决拆迁补偿的具体问题。同时,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公布接待电话,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照常接待。22、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中责任承诺制度的内容是什么?答: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须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1)坚持依法拆迁,严格执行拆迁法律、法规。教育、督促拆迁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制度与规定,文明动迁,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访接待,实行阳光操作。(2)保证拆迁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按规定到位。(3)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拆迁人、房屋承

10、租人送达房屋评估报告。(4)保证按照规定标准补偿,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币补偿款,或完成产权调换的各项手续。(5)保证在拆迁期限内,不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在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不得将房屋拆除。(6)保证对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申请裁决前,已就拆迁补偿事宜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进行具体协商,并制作谈话笔录。裁决申请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发。(7)保证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企业实施拆除,督促房屋拆除企业落实拆除安全、环保措施,明确房屋拆除的安全责任。(8)保证妥善处理好拆迁中的纠纷,不发生因拆迁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集体上访事件

11、。23、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中举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答:举报制度的内容是: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由专人定期收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对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的举报以及投诉。市监察部门受理对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举报以及投诉。24、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中监管制度的内容是什么?答:市、区分别成立由监察、审计、信访、建设、房产、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拆迁监管工作组,加强对拆迁行为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各区拆迁监管工作组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拆迁行为监管工作,市拆迁监管工作组做好重大拆迁项目拆迁行为监管工作,并协调拆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项目补偿资

12、金的监管。由审计部门对用途不当及去向不明的补偿资金进行审计,查清拆迁人补偿资金的用途及去向,并依法处理。25、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中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是什么?答: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拆迁办法规定的个人,应给予处理。对拆迁实施单位违反拆迁办法规定,经举报并查实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处理;由此造成集体上访的,将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拆迁资质。对未履行监管义务的监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后,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26、拆迁期限指的是什么?答:拆迁期限是指拆迁许可证上载明的拆迁人完成拆迁事宜的期限。27、搬迁期限指的是什

13、么?答: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或者裁决规定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28、拆迁范围如何确定?答:拆迁范围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的房屋拆迁范围。29、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多少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答: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的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0、拆迁人如何实施拆迁?答: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

14、拆迁。 3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能做拆迁人吗?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3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能接受委托拆迁吗?答:不能。33、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可以转让拆迁业务吗?答: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34、拆迁实施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后应当做好哪些工作?答:主要工作内容有:(1)对拆迁人提供的拆迁范围内房屋状况进行调查;(2)对被拆迁房屋当事人进行拆迁动员;(3)组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4)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5)按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合同等。35、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哪些活动?答: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5、(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书面通知建设、国土、房产、工商、公安、所在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拟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析产或者交易、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迁入等手续,并告知拟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暂停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拆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拆迁的,暂停期限终止。在暂停期限内因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货币补偿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36、暂停办理房屋交易包括哪些情形?答:房屋交易包括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租赁、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抵偿债务。37、拆迁当事人应当就哪些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答: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搬迁期限、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由拆迁人自补偿协议订立之日起的15日内,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协议。38、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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