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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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K07-001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44.1 申请和受理44.2 企业实地核查5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与发证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5 审查要求65.1 企业生产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5.2企业生产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必备的厂房、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主要人员要求95.3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235.4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45.5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

2、则246 证书和标志266.1 证书266.2 标志27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288 监督检查289 收费29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911 附则29附件1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30附件2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1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7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48附件5 检验报告49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53附件7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检验方法56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电站、防洪、灌溉、排涝、引水(不包括市政供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及因修建水坝而需要设立船闸的工程。水工金属结构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见表1。表1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序号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闸门1平面滑动闸门规 格型 号2平面定轮闸门小型FH 2003平面

4、链轮闸门中型200 FH 10004人字闸门大型大型1000 FH 2000大型2000 FH 3500大型3500 50006拦污栅注:1:FH =门叶面积(m2)设计水头(m),人字闸门的门叶面积按双扇计算。 2:拦污栅的H为上游设计水位到进水孔口底坎高程的差。2阀门7蝶阀规 格型 号小型FH 1008锥型阀中型100 FH 400大型 400 10009球阀注:FH =过流面积(m2)水头(m)3钢管 10压力钢管规 格型 号小型DH 50中型50 DH 300大型300 DH 150011压力钢岔管超大型DH 150012压力钢管伸缩节注:1:DH =内径(m)设计水头(m)2:岔管内

5、径:取最大内径。4清污机13回转式清污机规格型 号耙斗式(单位:m3)回转式(单位:m2)小型耙斗容积1齿耙宽度清污深度3014耙斗式清污机中型1耙斗容积330齿耙宽度清污深度100大型耙斗容积3 齿耙宽度清污深度100注: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规格型号采用向下覆盖原则,即取得某种规格产品的许可证后,可生产比取证规格小的同产品单元及同产品品种的产品。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

6、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工金属结构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

7、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简称水利部质检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实施细则;跟踪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4号邮政编码:450044电 话:0371-65595668 67714055传 真:0371-67711090电子信箱:xkzchinatesting.or

8、g联 系 人:曹树林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

9、.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

10、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名称”栏填写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单元”栏按表1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栏按表1产品品种填写;“规格型号”栏按表1规格型号填写(如小型、中型、大型、超大型及相应的数值等)。例: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为:平面滑动闸门,其宽、高和设计水头分别为6m、7m、6m,应填写如下:产品类别: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名称: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单元:闸门;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平面滑动闸门、中型 67-6m200。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11、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

12、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逐台(或逐套,对压力钢管是逐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13、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

14、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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