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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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石化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挖掘作业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安全,避免隐蔽设施受到破坏,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20111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挖掘作业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理要求。第三条 名词解释(一)挖掘:在生产、作业区域人工或使用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二)沟槽: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三)

2、支撑: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四)斜坡: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为公司服务的各服务单位。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运营期间的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在公司管辖区域外进行由公司组织的挖掘作业,除执行作业区域所在方管理要求外,还须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如与作业区域所在方要求发生矛盾,由双方协商制定新的管理要求。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工程部负责挖掘作业的组织与施工安全管理,负责挖掘机具进厂的审批,组织挖掘机具证照等资质和设备状态、安全状况检查,审核挖掘机具操作人员资质,审批挖掘作业方案,督促

3、作业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公司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及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制定、维护和管理本办法。第七条 属地单位根据本办法向作业单位进行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相关图纸(如隐蔽工程平面图)和相关注意事项的安全交底,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审核作业安全方案,批准挖掘作业许可申请。第八条 挖掘作业单位依据本办法的管理要求,编制作业安全方案,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施工中对人员、设备与环境进行保护,保证作业人员和作业环境的安全。第九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一)提出挖掘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二)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三)组织实

4、施挖掘作业;(四)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与安全交底;(五)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十条 技术负责人(作业单位)(一)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二)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并组织实施风险削减措施;(三)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第十一条 作业人(一)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二)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三)作业过程中发现情况异常,告知作业现场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第十二条 作业批准人(属地单位)(一)向作业单位提

5、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二)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三)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第三章 挖掘作业前准备工作第十三条 确认地下隐蔽物挖掘作业前,一般由属地单位负责确认作业区域内是否存在地下隐蔽物。如果属地单位无法确认,或作业区域的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大,挖掘作业前,由工程部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仪、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等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及属地单位共同确认地下隐蔽物,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对于已经确认的地下隐蔽物,明确其性质、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并由属地单位绘制挖掘作业平面示意图。第十四条 风

6、险评估属地单位组织各类地下隐蔽设施主管单位、受挖掘作业影响的相关单位、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作业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网、埋地电力电信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况,确定存在的风险、可能的危害程度及具体安全防护措施与施工要求。第十五条 现场确认与标注属地单位组织作业单位、受挖掘作业影响的相关单位到作业现场,确认作业区域,再次交流沟通挖掘任务与内容。作业单位依据属地单位提供的挖掘作业平面示意图,在作业现场的地面上标注作业范围、地下隐蔽物的位置与走向。第十六条 挖掘作业施工安全方案编制、审核与审批作业单位指定具有挖掘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作业技术负责人,负责

7、编制挖掘作业施工安全方案。编制时要考虑以下内容:(一)交通状况;(二)附近的振动源;(三)隐蔽电气、管网等地下隐蔽物的分布情况;(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五)架空的公用设施;(六)土质类型;(七)地表水和地下水;(八)对土壤和水的污染;(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十一)使用的工器具;(十二)气候;(十三)其他。属地单位主管副部长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仪、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等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对挖掘作业施工安全方案共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属地单位上报工程部,由工程部部长或业务主管副部长审批。审核与审批时,审核人、审

8、批人要在施工安全方案上签字确认。审批后的挖掘作业施工安全方案要对当班班长进行交底,并由当班班长在工作方案上签字确认。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施工安全方案有偏差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属地单位收回并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再次开始作业前,重新编制挖掘作业施工安全方案并审核、审批,重新申请新的挖掘作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安全交底风险评估结果与已审批的挖掘作业施工安全方案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及相关方分别向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及相关方人员等进行充分交底。交底时,可采取开会、培训或工具箱会议(Tool Box Talking)等方式进行。交底要有书面交底记录。第四章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第十八条 作业单位挖掘机具及其操作

9、人员进厂前,由工程部组织对挖掘机具证照等资质、设备状态、安全状况及挖掘机具操作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公司机动车辆入厂及人员入厂要求,办理车辆入厂证、人员入厂证。第十九条 挖掘机具进入生产区域、生产辅助区域或与生产环境相关区域进行作业时,由于该类区域内可能存有易燃易爆气体,进入前要进行气体检测分析。第二十条 挖掘作业执行作业许可制度,作业前要办理作业许可证与挖掘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具体作业类型包括:(一)地面挖掘、打桩、地锚入土深度超过0.5m;(二)建筑物拆除;(三)可能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墙壁开槽打眼;(四)挖掘部位地表情况复杂难以确定作业风险。第二十一条 作业单位设专人监护

10、现场,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立即停止作业。挖掘作业监护人要具备监护人资质(已参加公司组织的监护人培训并考试合格)。第二十二条 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次开始作业前按照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见附录B)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 对于1m以内的地下设施探查时,不得采用机械开挖,只可采取人工挖掘方式。第二十四条 挖掘过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中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监护人要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属地单位。经属地单位确认清楚设施或物体为何物并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第二十五条 坑、沟槽内作业时,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得在

11、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第二十六条 保护系统(一)对于挖掘深度在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由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根据土质的类别设计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的作业,所采取的保护系统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二)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三)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附录C。第二十七条 挖掘作业开始之前,作业单位技术负责

12、人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第二十八条 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第二十九条 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时,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与支撑系统的拆除同步进行。第三十条 挖掘物或其他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至少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第三十一条 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

13、定,同时设置警示标识或障碍物。第三十二条 邻近结构物挖掘前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建(构)筑物的稳固性,并保护人员免受伤害。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一)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时,要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三)当允许人员、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

14、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第三十四条 排水(一)雷雨大风天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前,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二)雨季施工,如果坑槽不能马上回填,作业单位需要提前编制排水方案,由工程部批准后实施。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后,方可进行挖掘作业。第三十五条 危险性气体环境(一)当深度超过1.2m的、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场所或遇到与地漏、下水井、阀门井相连时,要增加挖掘作业相关安全措施(如进行气体检测等)。(二)遇与可燃、

15、有毒物质相通的上述设施时,同时执行四川石化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挖掘作业需要用火时,同时执行四川石化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三)对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作业,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采取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相关措施。第三十六条 标识与警示(一)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二)挖掘作业现场、挖掘形成的基坑/沟槽周边设置硬围护和明显的警示标识,硬围护设置处距开挖边缘至少1.5m。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悬挂红灯警示。(三)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识;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四)采用警示路障时,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土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穿戴警示背心。第三十七条 挖掘作业阻断道路时,道路所属的属地单位要及时通知四川石化消防大队、公司医疗救护站,以便在出现突发事件时,上述应急队伍可预先设定适合的行车路线。道路恢复正常通行后,也要及时通知四川石化消防大队、公司医疗救护站。第三十八条 动力设施安全距离内(如架空线路、管廊、地下电缆、管网等附近)进行绿化时,要经属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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