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科技产业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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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智能科技产业联盟、八章年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智能科技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Smart Techn ology In dustryAlliance(简称 STIA)。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智能科技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国内从事智能科技相 关产品生产、研发、采购、经销、销售单位及有关社团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行业 组织,是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联盟致力于贯彻执行中国智能科技(涵盖智能家居、智能安防、 智能穿戴、智慧医疗健康、智能打印、智能交通、智能机器人等智能科技领域)发展的 方针、政策、规划,促进形成完善的智能科技产品采购和销售渠道以及成熟健康的行业 市场,维

2、护行业厂商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形成行业整体力量。第四条 联盟的愿景:以智能科技产品和服务为基础,以推广可靠智能科技产品生产、 研发、采购、销售为核心,成为推动中国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行业组织,将联盟发 展成为智能硬件首发平台、购销平台和全面应用解决方案平台。第五条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第六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中国(具体地址待定)。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联盟的业务范围:(一)促进智能科技产品行业厂商与联盟成员在技术、产品、服务及应用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智能科技产品采购和销售渠道。(二)开展对智能科技产品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丰富完善智能科技

3、产品。(三)搭建智能科技产品共享信息、 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企业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 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提升联盟成员的群体竞争力。(四)扩大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2页共12页维护智能科技产品联盟的利益和形象。(五)组织联盟成员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舆论氛围,积极 应对国内或国际纠纷。第三章 成员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智能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采购、销售 等的企业单位、个人个体及有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 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第九条 联

4、盟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和普通成员。(一)理事会成员:联盟发起人 (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 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业 单位及有关机构)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承认本章程的普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二)普通成员: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联盟秘书处同意,即可成为普通成员。第十条 申请成为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1. 为联盟成员。2. 对智能科技产品联盟有重要贡献。3. 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4. 经理事会成员提名。5. 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

5、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二)申请成为普通成员:1. 承认联盟章程。2. 有加入联盟的意愿。3. 支持智能科技产品行业发展。4. 遵守联盟规章制度。5. 经联盟秘书处同意。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一)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1. 加入联盟的申请表。2. 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二)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决议。(三)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二)自提交退出声明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动退出联盟, 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 还。(三)一

6、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第十三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 并在接到理事会发 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 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普通成员:1. 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3. 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4. 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智能科技产品等相关资料。5. 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6. 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7. 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8. 有权退出联盟

7、。(二)理事会成员:1. 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2. 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 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4. 获秘书处授权代表联盟开展业务。5. 向秘书处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6. 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7. 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8. 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9. 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第十五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一)普通成员:1. 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2. 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3.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4. 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5. 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6. 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

8、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7. 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1. 非理事会成员应尽的义务。2. 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3. 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4. 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第十六条 附属机构: 成员公司拥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属机构 50以上的股权, 并且附属 机构与其母公司一样从事智能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销售领域,那么附属机构的成员资 格应包含在母公司内。 母公司应代表附属机构在理事会会议、 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 进行投票。与成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了其附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的会费,并且其 在会议中有独立的一票表决权。 附属机构也可以自愿成为独

9、立的成员, 交纳一份成员费, 但是附属机构的投票权和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由母公司来代理, 除非理事会考虑到此附 属机构已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等因素, 并批准该附属机构可在理事会会议、 联盟大 会和工作组会议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七条 联盟每年召开一次联盟大会, 联盟大会由联盟理事会召集。 联盟大会须有联 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除非另有规定, 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以提议 采取通信方式就重大或紧急事项进行表决。联盟大会的职权:(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

10、作方针和发展规划。(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四)决定会费缴纳事项。(五)决定联盟标识及具体使用办法。(六)决定联盟终止、清算等事宜。(七)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联盟设理事会。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 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理事长召集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从第二届开始理 事会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 理事会成员同意,

11、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必要时可以采取通信方式召开。理事会的职责:(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四)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用和任免。(六)决定设立联盟各工作组及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会费缴纳标准。(八)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九)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十)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提案。(十一)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十二)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十三)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

12、理事会成员的奖励或惩戒。 (十四)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十五)解释联盟章程。(十六)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五名,常务理事单位四名,经理事 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负责人自然成为本联盟的理 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任期三年, 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代表理事会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联

13、盟秘书处,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 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 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直接聘用和任免。秘书长主持联盟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联盟开展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成员活动。(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和报告。(四)受理企业或机构加入联盟的申请, 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 议。(五)受理普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审核。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批准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七)根据联盟大会决定,向联盟成员收取会费。(八)授权理

14、事会成员代表联盟开展相关业务。(九)授权联盟成员使用联盟标识。(十)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第二十一条 联盟大会及理事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 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智能科技产品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第二十二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联盟秘书 处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

15、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协调本工作组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第二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 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第五章 联盟标识第二十五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联盟将以联盟名义推出相关标识,如证书策略标识、 可靠性电子签名标识等。第二十六条 经联盟认定, 成员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联盟的要求或相关标准, 联盟可 以授权成员使用联盟相关标识。第六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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