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餐后回车间摔伤 是否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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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后回车间摔伤 是否为工伤 张某在公司食堂吃过中饭准备返回位于车间内的办公室,经过车间大门门槛时不慎摔倒,当日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左足扭伤,跖骨骨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予认定为工伤,张某认为其返回车间属预备性工作,应认定为工伤,为此起诉至张家港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对于“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应是与工作本身直接有关的,午饭时从办公地点往返于公司内部食堂的行程不属于预备性工作。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未上诉。法官点评:员工往返于公司内部食堂和办公地点的行程,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工伤确认类型。员工午饭前后行走在公司内部道路上发生扭伤、跌绊等摔倒受伤事故系因自身原因导致,并未发生交通等外力事故伤害,故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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