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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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xx年1月1日,王某在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由于天黑车快,自己撞到了停靠在公路旁的一辆大货车上,导致抢救无效身亡。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车速过快,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违章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20xx年1月8日,王某的家属到县社保部门请求工伤认定。1月12日,社保部门对王某家属的申请出具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王某家属不服,问:“去年王某的同事也发生过与王某相同的情况,并被认定为工伤,为啥王某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社保工伤认定人员对王某家属做了详细的法律解释。20xx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2、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xx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1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比修订前后的条文,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有两点变化:第一,原条文认定交通事故工伤限定为机动车,修改后条文不再限制是否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可能构成工伤;第二,原条文没有限制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是否有过错,工伤职工即使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也可能构成工伤,但修改后的条文限定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王某这种情况在20xx年1月1日之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在20xx年之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听了社保工伤认定人员的解释,王某的家属表示理解,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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