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国际借款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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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 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 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 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 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 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 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不得把自己的意志

2、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 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 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 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 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 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 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 方当事人

3、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 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 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 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 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

4、共利 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 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 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国际借款合同格式借款方:地址:电话:代理方: 地址: 电话: 出借行: 地址: 电话: 本借款合同于 年月日由借款人 公司 (简称“借款人”),代理人 银行(简称“代理人”),经理人银行和银行(简称“出借行 ”),以及贷款人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 (合称 “各行 ”,单称一家为“银行” )签署。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 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

5、含义:(1) “银行工作日 ” 指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 进行美元存款交易的营业日。 银行工作日指 银行进行美元存款交易日。(2) “付款日 ” 具有第 2.2 条中该术语的含义。(3) “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4) “违约事件 ”具有第 11.1 条中该术语的含义。(5) “付息日 ”: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6) “利息期 ”指在付款日开始 (就首个利息期而言 ),或在前 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 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六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7) “贷款分行 ”,就任何银行而言,指附录 1 中指定的某银 行办事处或为本合同

6、目的,该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 人得指定作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处。(8) “银行同业拆放率 ” :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行所决定的任何利率 (以年利率表示 ),以若干参考行 (或者,如果该 参考行不是一家银行,则由该参考行的附属银行 )通知代理行各自 利率之后所计算的平均匡算。在某利息期开始前两个 银行工作日上午 11 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 银行同业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提供期限与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数额与该利 息期内预付贷借的、进位到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额实际相等 ( 不考虑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让与或转让 )。但是,如果任何参 考行没有如此通知利率, 银行同业拆放率必须

7、以其余参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为基础,确定 银行同业拆放率。(9) “贷款 ”: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指该银行据此进 行的贷款,或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款,任何 时间的 “各贷款 ”指所有银行在上述时间贷款的总和。(10) “贷款承诺 ”:就任何银行而言,指确定的数额并在借款 合同的签字页该银行名称旁写明。(11) “多数贷款权银行 ”:指在支付任何贷款前的任何时间, 贷款承诺总额占全部贷款承诺 50% 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后任何 时间,拥有该时间内占贷款本金总和 50% 以上贷款的各行。(12) “利差 ”:为 1%.(13) “票据” :指证明任何银行贷款的每一张本票,基本

8、上按 附录 2 的格式。(14) “参考银行”:指银行、 银行以及 银行在的总行。(15) “子公司 ”:指任何时间的任何实体,该实体 50%以上 的公开发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 门的股东权益,由借款人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 间接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间接控 制。(16) “终止日 ”:指年月日。(17) “全部贷款承诺 ”指万美元。第二条承诺与付款2.1 贷款承诺: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 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 承诺相等的本金数额贷款。2.2 通知与借款承诺: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

9、全部贷款承诺相 等的数额,则应在不迟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 5 个银行工 作日时间下午 5时,基本上按照附录 3 的格式,向代理行发出关于该日 (“付款日 ”)的通知,该日应为终止日之前的一个银行 工作日,并告知其在 的帐户,贷款的收入贷记入该帐户,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承 诺。2.3 付款:代理行应立即以电传或电报向各行通知付款日。各 行应在付款日 时间上午 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代理行提供与该贷款承诺相等的资金金额,其方式或通过 银 行间清算系统结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存入其在 帐号为

10、-的帐户,或通知各行已经因此指定的其他帐户,代理行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付款日将所收资金贷记入借 款人根据第 2.2 条指定的帐户。第三条还款3.1 还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 个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 分之一,但头 期每期均应进位到 1 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尚未偿还 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 个付息日开始 的连续付息日支付。3.2 自愿提前还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 万美元的完整倍 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 15 个银行工作日 时间下午 5 时,借款人应向代理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

11、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 0.5% 支付。部分提 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 3.1 条规定的分期,按 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3.3 非法行为: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条 款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 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 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 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提前偿还全部贷 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 根据该银行的要求,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

12、应付的利 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第四条利息4.1 基本利率:(1) 除第 4.2 条或 4.3 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 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 (包括第一天在内 ),到该利息期最后一天, (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 ),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 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 日支付。(3) 代理行应在每次决定 银行同业拆放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4.2 延迟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应付的任何金额到期未付, 上述金额在利息期内的利息应在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支 付,自支付日 (包括该日在内 )到上述金额支

13、付日 (不包括该日在 内),年利数额相当于该利息期内每天 (1)利差, (2)1% ,以及 (3)下 述的最高额: (A) 代理行在 银行同业市场上述金额美元存款的当日报价 (以年率表示 );(B) 利息期内到期日为付息日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 (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为该利息日所在 利息期内 );(C) 在该到期日 (如果该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 )开始的利 息期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4.3 替代利率:如果代理行在与各行进行实际可行的协商之后,在任何时候确定 (1) 不可能确定下一利息期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或 (2) 该利息期内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映利息期内多数贷款权银行在 银行同

14、业市场获得的美元存款的费用,代理行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前发出,则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义 务应在通知发出之日终止。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后发出,则 每家银行应尽快将利率通知借款人,该利率由上述银行按给该行 提供该利息期贷款的有效费用加 1%( 以年率表示 )确定。银行贷款 利息应在利息期内,以该行的通知所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该行 的请求,借款人应签署并提交为充分有效地实施本款规定所需的 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换该行持有的票据而应由该行签署并交 付的新票据。第五条费用5.1 承诺费:借款人每年支付给银行贷款总额 0.5% 的承诺 费,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

15、括该日在内 ),到付款日和终止日中较 早之日 ( 但不包括该日在内 )为止,从其后第 3 个月的该日起开始按 季支付至付款日与终止日中较早之日。5.2 管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管理行相等于贷款总额1% 的管理费,在当日支付。5.3 代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费。 (1) 在付款日和 终止日两者之中较早之日后的 60 天内,支付 美元 ;(2)借款人在提款的周年日应付或应偿还的任何金额未偿还时,则按提款日 一周年支付 美元。第六条税款6.1 不得抵销、反索或扣交:根据本合同,借款人所应作出的 每次付款或开出的票据,均不得抵销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何 地点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当局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目 前或将来的税款,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从上述支付额中扣交税 款,则借款人应为银行或代理行扣交,并按时支付给主管当局。 其后付给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笔金额,以保证该行或代理行除去 税收的实际所得净值与对该笔支付没有扣交税额时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税款均应由划款人在支付罚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上述罚金或利息到期应付,借款人应向政府主管当局立 即支付。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应支付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的 任何金额,则借款人一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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