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北京市食品(成品)买卖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X年北京市食品(成品)买卖合同(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北京市食品 (成品) 买卖合同第三条 食品备案:已办理备案的,出卖人应提供备案编号;尚未备 案的,备案手续由(出卖人 / 买受人)办理。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条 食品验收方法: 第六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 合同解除:出卖人提供的食品经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属于出卖人责任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第八条 追回责任:买受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实施 追回及无害化处理,属于出卖人责任的,有权就由此受到的损失向出 卖人提出赔偿。第九条 买受人违约责任: 出卖人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 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 法规、政策对食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