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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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 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2、 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3、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BF-2018-2705)合同编号:旅游者:组团旅行社:第一章通用条款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国 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务。(二)知悉旅行社服

4、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 行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 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 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 宜。(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 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 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5、。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 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 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 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 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报 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 履行合法手续。(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 当确保自

6、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 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 团活动。(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 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 施。(七)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 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 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 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 条件。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7、的权利。(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 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 社责任保险。(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 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 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 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

8、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 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 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 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 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第五条 旅游费用(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2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63 条的规

9、定执行;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4游览费;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 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 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5“(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 予以注明。第六条 旅游手续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 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

10、续符合 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 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 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 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 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 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 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第八条 责任约定(一)违约责任1旅游者违约责任(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

11、每日按照 迟延支付费用 0.3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 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 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 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 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旅行社违约责任(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 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 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 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

12、旅 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 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 等。(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 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 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 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 用由旅行社承担。(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 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 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 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

13、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 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旅游 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 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 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二)补救责任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 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 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 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1旅游者解约责任

14、。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1)应当提前 3 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代办证 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2)未提前 3 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 10 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 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2旅行社解约责任。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1)应当提前 3 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 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2)如未提前 3 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 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3安全

15、解约责任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 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 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 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 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 中予以注明。(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 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 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五)免责条款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 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 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 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 的纠纷。第二章 专用条款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 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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