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之职业健康检查重点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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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检查重点与难点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颁布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之后,卫生部修订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也于2012年11月分别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与卫生部网站公布。连日来,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的问题引起了各主要媒体与广大网民的高度关注,这项工作管理的重点与难点究竟在哪儿?重在细化监管职责与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许多媒体在评论中指出,依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与卫生部分别在这两部规章中,突出并细化了各自的监管职责,以及用人单位职业健

2、康监护的主体责任。如“办法”在总则部分,明确了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对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监护机构的要求等内容;用人单位责任部分,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定计划、落实经费、选择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向健康监护检查机构提供资料,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医学随访,针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措施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责部分,由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等职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办法”只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

3、查的主要内容、权利,并对执法人员提升业务水平、秉公执法、保守企业秘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律责任部分,对用人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办法”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原则和精神,对自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公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予以修订。修订重点突出了以下主要内容。增加多项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一是为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充足、便捷的职业健康检查,针对部分县(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相对不足的情况,增加了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规定。二是强化政务和院务公开,增加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4、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和工作程序等规定。三是为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增加了劳动者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给予检查的条款。四是为方便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体检的条款,并将备案规定为每年一次。五是为方便劳动者就诊和档案保存,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发放居民健康卡等规定。细化并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管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条件、行政审批、延续、变更、注销等的具体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职业健康检查机

5、构的各项职责和责任。三是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和主检医师条件、职责、培训和考核的有关规定。四是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定,包括签订委托协议书、告知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五是增加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管原则、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督检查频次等规定。六是增加社会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机制。七是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告知、报告、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等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依法依职责对涉及用人单位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删除了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有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内容。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保留并细化对用

6、人单位应当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的规定。难在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落实易安网友在评论中认为,卫生部起草的“征求意见稿”比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更加规范,更加严格,有利于检查工作,也有利于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和维权,但关键在于能否监管到位。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毕竟不同于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而职业健康的监管还涉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监管、工伤保险监管等,也涉及各级工会组织的群众监督。易安网友“杨玲”认为,在一些企业,职工自主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能否落实,还存在问题。网友“摄子良”认为,在国有单位可能会落实,但对私企如没有强制性监管措施,两部规章就可能化为空谈。2012年11月22日,新华网的评论劳动

7、者有自我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指出,2009年发生的“开胸验肺”事件令人记忆犹新,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患了尘肺的工人无法到职防所进行鉴定,而其他综合类医院又无权对职业病进行鉴定从以往的事件来看,如果仅把职业病鉴定的“盖章权”交给有限的一个或几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就难以排除用人单位想方设法制造障碍的可能性。所以,“征求意见稿”应规定:如果两家以上三甲医院的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结论相悖,劳动者可直接找上级部门投诉,要求调查。中广网在同日发表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承担费用专家称难度大一文中引用专家的评论指出,原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宋文志认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

8、费用,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落实难度很大。要求老板掏钱来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他肯定是不高兴的。所以,需要企业提高责任意识。北京至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时福茂通过媒体告诉广大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如属于现行职业病目录规定的10大类115种之中的,要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如对诊断不服,可再进行职业病鉴定,鉴定完之后凭鉴定证明再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申请工伤认定,如得到确认就会给你一个工伤证。然后凭工伤证再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之后就会给出一个“赔偿标准”,再凭“赔偿标准”到劳动局社保中心核保领钱。如单位不配合、或者不

9、给你支付,则可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业健康检查重在合力监管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中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依据。所以,两部门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章的生命也在于落实。2012年11月21日,法制晚报评论员庞岚在职业健康检查还要重视“防守”一文中指出,从降低职业病发病率、保障劳动者健康的角度来说,更重要的工作显然还有很多。如在企业招工、生产等环节,相关部门理应提前介入,严格审核有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合同,有没有事先告知可能存在的职业风险,有没有给职工上工伤保险,生产过程中有没有防护措施等,只有把这些防患于未然的工作做好了,职业病发病率的高发态势才会缓解。2012年11月22日易安网作者刘方团的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应确保“六个到位”一文建议,安监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卫生和劳动部门的联系,以形成监管的合力,确保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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