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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1990 年,安某与本市某区房管所签订合同,约定安某承租某区房管所 直属管辖的两间公房 (建筑面积为 21.5 平方米 )作为商业营业用房,租 期为 3 年。租期届满后,安某仍按月支付房租,某区房管所也按月收 取房租,直至 1996 年底。后某区房管所以安某非法转租为由强行将房 屋收回,并于 1997年 10月以 3千元的价格卖给了该区住户任某。安 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承租该房。审判结果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原告安某系房屋承租人,对房屋享有合法承 租和使用权。被告认为原告转租房屋的证据不足,其收房行为不妥。 考虑第三人任某以善意取得房产且无过错,房产不宜返还,故被告应 向原告提供同等条件的出租房屋或经济补偿。因此判决,某区房管所 在其负责管理的辖区内为原告安某安置平方两间 ( 建筑面积不低于 21.5 平方米 ) ,逾期不能履行,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补偿费十三万元。本案评析本案中,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