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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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 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2、 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3、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 公共利

4、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 为准则。湖北省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订立合同双方: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 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 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1) 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 行;(3)

5、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 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 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 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 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产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 质量异改的条件和时间 ; 实行抽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 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 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 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 产品的数量: 。

6、2.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务,必要时应 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 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 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 (增)量规定及计 算方法: 。_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

7、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 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 ; 有关主管部门 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 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 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 部分由甲方负担 ; 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 包括专用 线、码头)1. 产品的交货单位 。2.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 )项执行:(1) 乙方送货 ( 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 ;没 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

8、;(2) 乙方代运 (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 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 甲方自提自运。3. 运输方式 。4.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 (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 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 (船)计划; 必须由甲 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 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 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 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 (提) 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 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

9、 ; 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 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 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 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 )项执行:(1) 按国家定价执行 ;(2) 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 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 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 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 ; 遇

10、价 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 新价格执行 ; 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而发生调整价格 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 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 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 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 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 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 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_(合同应明确规

11、定: 1. 验收时间 ;2. 验收手段 ;3. 验收标准 ;4. 由谁负责 验收和试验 ;5. 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 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 在托收 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2. 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3.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 议。4.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 ( 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 定期限者除

12、外 ) 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 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 到货日期 ; 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 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 况和检验证明 ; 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 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1. 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_%(通用产品的 幅度为 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10-30%)的违约金。2.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 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 ;

13、 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 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 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3.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 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 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 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 责赔偿。4.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 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 此所受的损失费用。5. 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

14、种、型号、规格、花色、质 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 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6.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 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 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 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7. 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 ;合 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 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 ; 甲 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

15、通知乙方,办理解除 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1. 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1- 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15-30%)的违约金。2.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 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 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 ; 如果不能提供 的,按中途退货处理。3. 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贷的,应比 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 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

16、为保管、保 养的费用。4.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 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 门的罚款。6.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 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 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 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 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 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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